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商协会,相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2022年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2〕134 号),为做好2023年度上半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扶持内容
本指南所称的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是指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资金。
二、扶持对象、时间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
依法在我市设立的且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业务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企业须有实际经营,且具备实际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人员、设备等。
在扶持期间,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扶持:
1.因市场采购相关业务受到行政处罚(如行政处罚具体针对某货柜,则对该货柜不予扶持,而其余货柜在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可获得扶持);
2.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3.被列入全国严重失信主体;
4.市场采购业务所属期间收汇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二)扶持时间
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扶持标准
以推进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对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3个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给予物流费扶持,具体如下:
货值在6万美元/箱/票/吨(含6万美元)以上的,按1500 元(人民币,下同)/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4 万美元/箱/票/吨(含4 万美元)至6 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200 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2 万美元/箱/票/吨(含2 万美元)至4 万美元/箱/票/吨的,按600 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低于2 万美元/箱/票/吨的不予扶持。以推动本市产业集聚和带动效应为目标,对报关单中“生产销售单位”为本市注册企业且“出境关别”为本市口岸出口的货物,在给予相应档次物流费扶持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予以扶持。
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信息来源于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其中,货值是指单个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已结关货物出口总额的平均值(货物出口总额÷箱/票/吨总数值);海运集装箱数量是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
6.申报期内发生的市场采购业务的所有报关单。
备注:如申报材料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资金申请和审核
(一)网上申报及纸质资料递交
申请对象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申报。
1.申报“2023年度上半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
2.上传申请材料盖章扫描件。同时,将申请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于8月14日前报送所属镇街。请企业按时提交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并视为放弃上半年的扶持,不能延续至全年申请。
(二)镇街审查
申报企业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收集辖区内申报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商务局填报审查意见,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8月21日前报送至我局。
(三)申报期选择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2022年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可选择按季度申报或全年申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期。请将“申报期选择”该项于8月14日前报送所属镇街,所在地镇街提交到我局。如选择全年申报的,本次资金申报只需要提交申报期选择,不需提交其他资料,不需在系统上进行操作。
五、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