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2〕215号)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对象
东莞市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须具有自主授权发明专利,符合《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要求,并在市场实现销售。
二、申报流程
(一)自愿申报。请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于8月25日前登陆“企莞家”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二)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8月31日前完成项目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名单进行前置性审查公告。
(三)镇街初审。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申报单位在“企莞家”平台下载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附电子档)提交至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于9月5日前汇总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其他说明
(一)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各单位可根据要求自愿申请入库,项目入库不等同于承诺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二)纪律声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事宜,严禁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推荐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严禁对项目申报收取任何费用。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插手项目立项评审工作。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绩效评价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把该企业(单位)列入特别关注名单,并从查实情况的次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和不推荐该企业(单位)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内的资金(项目)。
附件1:
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一、入库对象
东莞市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须具有自主授权发明专利,符合《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并在市场实现销售。
二、入库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符合《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已获得2023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金资助的产品及其对应目录编号的同类型产品不得重复申请入库。
(三)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实现销售3台(套)及以上,且核定销售额(不含税和交易手续费,下同)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实现销售是指能完整提供“四、申请材料”中“(三)销售交付佐证类材料”的佐证材料。如付款金额为外汇,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成人民币。
(四)申报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至少一件与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五)申报单位申报多个目录类别产品的,每个产品必须具有不同的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六)申报产品的技术参数应通过市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且全部符合目录要求。当目录所列技术参数指标为区间范围时,申报产品的相应区间范围指标必须完全覆盖目录所列的区间。
(七)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不予资助的情形。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方式
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助方式为事后奖励。
(二)资助条件
1.申报产品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销售数量达3台(套)及以上,且核定销售额达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申报产品奖励的销售数量不超过100台(套)。
(三)资助标准
1.一般资助标准
按不超过销售符合目录的申报产品的核定销售额8%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等因素确定。
2.差异化分档资助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分专项资金优化资助方式工作方案》(东工信办〔2022〕11号)要求,按照申报单位销售收入增长情况实施差异化分档资助(以税务局为统计口径),划分为三个资助档次:
(1)2022年度销售收入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申报产品核定销售额的9.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2)2022年度销售收入增长0-20%(不含)的企业,按不超过申报产品核定销售额的8%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2022年度销售收入增长为负数的,按不超过申报产品核定销售额的6.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3.2021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按一般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四、申请资料
(一)项目申报基本资料
1.项目承诺书。
2.项目申请表。
3.装备销售清单。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申报单位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技术指标符合性证明
7.发明专利
与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以及发明专利内容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说明。
8.产品检测报告
(1)检测报告由市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同时提供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和检测认可范围等);
(2)检测报告必须加盖“CMA”或“CAL”或“CNAS”等市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
(3)以系列产品申报认定的,需提供相应系列产品的检测报告;
(4)检测报告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目录要求;
(5)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6)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7)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
(三)销售交付佐证类材料
9.销售合同
申报单位和产品购买方的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指标参数须符合目录全部要求,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核心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10.销售发票
申报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如申报产品为出口产品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材料必须体现销售合同编号,如申报单位已实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可提供电子发票的打印档,须注明对其真实性负责的字样。
11.到账证明材料
申报产品的银行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销售合同、发票相对应。现金和个人付款不纳入计算范围。
12.交付证明材料
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发货、收货或其他交付凭证的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加盖交易双方的公章或部门章。
13.装备产品彩色照片(包括设备全貌和铭牌)。
(四)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说明
1.关于申报材料时效性
销售发票和交付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以及到账证明材料的取得时间须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如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2.关于交易行为一致性
销售合同所对应的发票购买方、付款方、发货对象和收货签收方等须为同一单位。
3.关于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是已兑现或已转出,如果是转出的,必须同时提供承兑汇票的背书内容复印件。商业承兑汇票的兑现和已背书转让日期须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如果是以办理保理业务取得的收款,不纳入计算范围。
4.关于申报产品名称
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合同、技术合同、销售发票等佐证材料的产品名称应与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真实性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材料。
5.关于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五、工作流程
(一)发布指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指南。
(二)组织申报。申报单位登陆“企莞家”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三)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名单进行前置性审查公告。
(四)资格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要求,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
(五)镇街初审。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申报单位在“企莞家”平台下载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附电子档)提交至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汇总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数据收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税务局发函获取申报单位销售收入情况。
(七)项目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审,核查评估申报产品情况。
(八)财务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核算申报产品实际销售情况,出具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九)入库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结合市级资金预算、项目数量和核定销售额等因素拟订项目入库计划,并报局务会议审议。
(十)入库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拟定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入库名单,通过“企莞家”平台向社会公示5天。
(十一)审批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市级预算安排、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拟订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六、核算规则
(一)对于同一个目录编号的产品但有多个系列、型号、规格的,如符合目录的产品名称分类和技术参数,都可纳入奖励核算范围。
(二)销售出口到境外的装备,需提供报关单,出口装备的价值按与购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及收款金额从小原则确认。
七、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三)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绩效评价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把该企业(单位)列入特别关注名单,并从查实情况的次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和不推荐该企业(单位)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内的资金(项目)。
八、其他说明
(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目录编号产品的,只对核定销售额最高的一个目录编号产品进行资助。
(二)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时,《设备销售清单》所列的每台设备,均需拍摄设备全貌和铭牌照片并标注对应合同编号,按顺序逐一上传。
(三)在资助金额核算过程中,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函证工作,加强与开户行沟通,保障开户行做好回函工作;配合审计机构核对财务票据原件,现场查验申报产品相对应的网银转账或供应链转账记录。
(四)受资助单位应对获认定为首台(套)装备的项目规范财务核算管理。
(五)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各单位可根据要求自愿申请入库,项目入库不等同于承诺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