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开组通〔2016〕32号)(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政策”)《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58号)(以下简称“汽车产业政策”),现开展2016年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和2016年汽车产业发展奖励相关奖补条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高级管理人才奖励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22日(逾期视为放弃)
(资料提交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208室)
(二)材料提交要求
企业递交的纸质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纸质版材料只需递交一份,电子可编辑版一份)。
(三)申报受理对象
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且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注册成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2016年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受理申报需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若相关工商信息有变更的必须提交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如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申报该奖励须同时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具有2015年营业收入数据的审计报告;若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已具有2015年的营业收入数据,只需提供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即可。
3、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打印表格“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时间为2016年12月(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4、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打印表格“财务状况”,时间为2016年12月(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2016年汽车产业发展奖励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受理申报条款
1、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提高产能
2、鼓励汽车制造业购买新生产设备
3、鼓励发展汽车研发
4、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
5、鼓励汽车制造业提高产值
(二)申报时间
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22日(逾期视为放弃)
(三)申请方式
登陆 http://zcdx.gdd.gov.cn。选择对应条款的事项端口,按
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四)申报受理对象
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范围内办理
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上报统计数据,且从事整车或发动机、变速箱等零部件研发、生产及加工的汽车制造业企业。
已获得2016年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生产政策对应相关条款奖励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得重复申报2016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应相关条款的奖励。
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开组通〔2016〕32号)
附件2: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58号)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广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组织人事局(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级管理人才在本区企业工作,发挥其在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穗组字〔2016〕16号)、《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558”发展纲要》(穗开〔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区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除外。
本办法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本区企业担任管理、研发、生产、财务、销售等高级职务,在该企业工作时间1年以上,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上年度在本区内缴税的税前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的企业人才,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相当层级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按职责分工分别纳入区投资促进部门和经济发展部门年度预算。
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筹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工作,汇总奖励申报资料、审核拟奖励人员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通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引进企业报送材料和相关数据,负责受理、审核其奖励申报材料、计算企业综合得分、申报资金预算、公示奖励人选、发放奖励等工作;
(三)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通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现有企业报送材料和相关数据,负责受理、审核其奖励申报材料、计算企业综合得分、申报资金预算、公示奖励人选、发放奖励等工作;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收入、实际到位外资的相关数据;
(五)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的相关数据;
(六)区国税、地税、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核实企业、个人情况。
第四条 在本区注册成立5年以上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和对本区经济贡献计算综合得分和分配奖励名额,具体方式如下:
(一)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指标: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0亿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以上计10分,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计8分,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计6分,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计4分;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如同比增长速度在60%以上计10分,45%以上60%以下计8分,30%以上45%以下计6分,15%以上30%以下计4分。
2.经济贡献指标:上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上计10分,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计8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计6分,2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计4分。
(二)奖励名额分配方式:
根据本条第(一)项计算方法中对应的两项指标各按50%的权重加总计算综合得分,以综合得分为依据,分配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具体名额安排为:
1.综合得分为10分,给予5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和1个杰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2.综合得分为8—9分,给予4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3.综合得分为6—7分,给予2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第五条 在本区注册成立5年以下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和对本区经济贡献计算综合得分和分配奖励名额,具体方式如下:
(一)计算方法:
1.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指标:
(1)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计10分,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计8分,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计6分,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计4分。
(2)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计10分,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计8分,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计6分,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计4分。
2.经济贡献指标:上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计10分,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计8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计6分,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计4分。
(二)奖励名额分配方式:
根据本条第(一)项计算方法中对应的两项指标各按50%的权重加总计算综合得分,以综合得分为依据,分配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具体名额安排为:
1.综合得分为10分,给予6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2.综合得分为8—9分,给予5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3.综合得分为6—7分,给予3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第六条 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标准为奖励对象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税后);杰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标准为奖励对象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税后)。
第七条 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年度成长奖,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奖励,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后)。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一次奖励。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同时符合区内其他与同一年度企业贡献挂钩的奖励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已认定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九条 企业在受奖励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给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一)有欠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有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未在本区依法纳税的;
(二)在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单公示时已不在申报企业工作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符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前提出申请,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三)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六)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原件);
(七)其它有关材料。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进行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投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区组织人事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且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所称“营业收入”以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以第三方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外资应经区发展改革部门确认,企业注册时间是否满5年以注册成立之日起至申报受理之日止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促进
汽车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汽车产业节能化、智能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夯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汽车产业的支柱性地位,为实现本区创新发展、提质升级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以外,本办法所奖励的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范围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特指乘用车。汽车制造业企业是指从事整车或发动机、变速箱等零部件研发、生产及加工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汽车,是指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报关进口的汽车,货物名称及海关商品编码以商务部、海关总署最新公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对企业年度数据的统计或核算,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统计年度,不跨年度累计,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本办法中首个入统年度生产总值或营业额则是指从企业入统当月起算,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本办法中1‱是指万分之一,1‰是指千分之一,1%是指百分之一。
第二章 鼓励汽车研发与制造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提高产能。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且当年汽车产量同比增长的,对新增的产量按台数予以奖励。年新增汽车产量10000台以下的,每台汽车奖励80元;年新增产量10000台以上的,每台汽车奖励1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汽车制造业购买新生产设备。企业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以上且购买新生产设备3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新购买生产设备发票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发展汽车研发。汽车研发企业新购买研发设备的,按当年新购买研发设备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给予电动汽车和新能源电池生产企业银行贷款贴息奖励,奖励标准为:根据企业当年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金额的3%给予贴息奖励,具体按银行的贷款天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贴息奖励金额=贷款实际金额×3%/365天×贷款天数,若企业获得上级部门贴息资金的,本区不再奖励。贴息率不得高于实际贷款利率,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生产电动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电池的营业收入须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才可享受此条款。具体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条 鼓励汽车制造业提高产值。汽车制造业企业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产值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奖励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条申请。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汽车研发新项目。对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并承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税务征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不减少投资规模的汽车研发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享受该条奖励的研发类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新能源汽车新项目。对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并承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税务征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不减少投资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含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第十三条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汽车制造业新项目。对企业注册资本1.5亿元及以上的,并承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税务征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不减少投资规模的汽车制造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1.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产值的2.4‰给予一次性奖励;
3.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20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产值的2.6‰给予一次性奖励。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奖励。
第三章 鼓励汽车进出口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汽车进口业务。对进口和销售均在本区入统的企业,按进口汽车到岸单价及数量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到岸单价5万美元以下的,按每辆8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2.到岸单价5万美元以上8万美元以下的,按每辆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3.到岸单价8万美元以上12万美元以下的,按每辆1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4.到岸单价12万美元以上的,按每辆2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在本区登记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的,对其在全区前2万辆进口汽车海关税收部分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按3%计算,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3%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进口汽车3C初始认证。支持企业自主申请进口汽车3C初始认证(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对进口汽车数量达到200辆及以上的车型,经认证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车型奖励2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区内码头企业开展汽车进口业务。对通过改建为进口汽车滚装船专用码头等形式开展业务的,按进口汽车滚装船在本码头的停靠次数予以鼓励,标准如下:每停靠一艘次进口汽车滚装船(每艘次停靠后卸船汽车数量须在300辆及以上的),给予专用码头所属企业服务费补贴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进口汽车展示。区内从事汽车整车进口并销售的企业,使用区内的进口汽车展厅的,给予展位租金75%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30 万元。
第十九条 给予进口汽车仓储租金奖励。对年进口汽车1000辆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进口车辆数量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每车每天4元×车辆数量×车辆在海关监管区域存放天数,存放天数小于30天按实际仓储天数计算,超过30天则按30天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第四章 培育发展汽车销售网络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汽车销售类企业。汽车(含整车及零配件)销售企业在本区以4S店、汽车超市、连锁店等实体店或电商平台销售汽车产品的,按在本区入统的当年营业收入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2.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5‱给予奖励;
3.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
4.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从事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销售、展示及服务等业务的综合性汽车交易市场、展示贸易城或汽车服务业产业园区等企业,可以参照在该市场或园区内运营并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但应将已单独申报本条奖励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剔除。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进汽车销售类新项目。首次在本区入统的汽车销售类企业(含实体店和电商企业),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其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2.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5.5‱给予奖励;
3.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6‱给予奖励;
4.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7‱给予奖励。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条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汽车交易市场。对将村集体用地或企业自有用地,以出租或自建形式成立汽车交易市场的村镇集体(或集体成立的法人公司)或企业,参照交易市场年度营业额大小,按年度予以用地租金奖励。每个汽车交易市场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
2.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
3.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
4.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第五章 鼓励发展汽车服务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汽车(含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检验检测、试验等汽车服务业。对相关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5‱予以奖励;
2.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6‱予以奖励;
3.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8‱予以奖励;
4.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32‱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发展汽车维修、保养、美容等售后服务业。对相关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0‱予以奖励;
2.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2‱予以奖励;
3.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4‱予以奖励;
4.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28‱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汽车租约平台。对汽车租约平台(含租车公司自用平台)类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
2.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6‱给予奖励;
3.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7‱给予奖励;
4.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3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引进汽车(含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检验检测、试验等汽车重点服务业项目。对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6‱予以奖励;
2.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8‱予以奖励;
3.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2‱予以奖励。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引进汽车租约平台项目。对新引进的汽车租约平台(含租车公司自用平台)项目,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6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35‱给予奖励;
2.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36‱给予奖励;
3.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37‱给予奖励;
4.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40‱给予奖励。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奖励。
第六章 鼓励发展汽车产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牵头依法设立汽车产业协会。依法注册成立的行业协会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给予每年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引进汽车产业项目。对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招商单位、依法注册成立的行业协会引进汽车产业项目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的汽车产业新项目,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按项目首个入统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七章 申请与核发
第三十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需于扶持年度次年的7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不可追溯。
扶持年度当年8月1日后新入驻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可以在首个入统年度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按程序核发。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包括:
(一)资金拨付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已使用“一照三证”的则不需另行提供);
(四)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五)发票或收据;
(六)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七)承诺书;
(八)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属于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向广州开发区经贸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属于黄埔区范围内的企业,向黄埔区经贸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对新引进项目注册资本的认定,则由两区部门各自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认定。两区部门根据各自统计和财税部门提供的数据等材料审核后,由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分别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者所在企业基本账户。
第八章 资金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区统计、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数据。
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应当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产值”、“营业收入”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的“到岸价值”、“出口额”以海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精确到万元,计算单位为人民币。
本办法所称的“当年”是指提交申请的上一年度,本办法的奖励年度为2016、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本区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奖励的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资金的,一经发现,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如以区间出现的数据,不含区间前项,含区间后项。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是以美元计的,以实缴当日汇率换算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