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穗金融〔2015〕152号),现组织2018年资金补贴申报工作,请有意申请补贴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组织)按申报指南规定(见附件)向市金融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前提交至市金融局,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
其中:
1.申请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扶持资金,请按下表(见表1)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局对应处室。
2.申请广州农村金融建设资金,请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局306室。
3.申请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请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局306室。
4.申请股权投资机构奖励,请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附件1
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条 为了组织实施《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和加强对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促进金融发展扶持的政策效应和作用,根据《若干规定》、《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穗金融〔2015〕152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符合《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对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批复;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地区总部还需提供母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信息及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5.申报新设奖励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需符合《广州市关于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穗金融规[2017]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6.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增资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增资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增资后公司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或对金融中介业务服务机构设立的批复,或者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有效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省或市金融工作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批复;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发生额、当年存续时间等明细及汇总情况;
5.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五)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省金融工作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批复,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及明细;
5.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证明;
6.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六)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中国银监会颁发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
5.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符合《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需提供:
(1)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和验资报告;
(2)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3)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文件;
(4)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需提供实际经营主体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上市主体与申报实体的关系说明、募集资金回流申报主体的证明材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说明等;
(5)企业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需提交摘牌原因及下一步利用资本市场发展计划的说明。
3.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
(2)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3)证明公司缴足500万元注册资本,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的验资报告;
(4)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范发展的情况说明(由市金融局汇总征询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4.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
(2)当年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信用评级费、承销手续费等正式发票;
(3)当年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证明材料;
5.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根据《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17号)第三章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按照《广州市风险投资类企业扶持奖励申请指南》提供材料。
(九)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和实际需要,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应附详细具体的财务决算和用款说明;
3.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设站单位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人设部门下发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博士后工作站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博士后工作站年度研究计划及课题立项经费预算;
6.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3.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或备案完成文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6.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点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和实际需要,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方案;
3.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点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和实际需要,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应附详细具体的财务决算和用款说明;
3.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广州社区金融服务站档案信息表(见附表2);
(3)广州社区金融服务站验收证明复印件(由服务站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出具);
(4)申请机构的银行账户;
(5)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社区金融文化发展项目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和实际需要,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应附详细具体的财务决算和用款说明;
(3)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和实际需要,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应附详细具体的财务决算和用款说明;
(3)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对扶持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方式,企业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市金融局,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二)上述金融产业资金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企业如有银行账号、单位名称等变更情况的,需及时更新材料并报市金融局。
(三)企业收到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后,需及时向市金融局递交收款确认函(附件3),以完成财政资金结算手续。
第四条 奖励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备案。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
(一) 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
(二) 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
(三) 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行为的;
(四) 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 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六) 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本申报指南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表1
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
单位性质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法人代表 |
|
办公电话 |
|
传真号码 |
|
|
注册资本(亿元) (截至申报月份) |
|
资产总额(亿元) (最近年度审定数) |
|
|||
营业收入(万元) (最近年度审定数) |
|
利润总额(万元) (最近年度审定数) |
|
|||
联系人 |
|
部 门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
银行账户名 |
|
|||||
申请奖励项目及 补贴金额 |
|
|||||
申请理由 |
|
|||||
资金绩效目标 |
|
|||||
单位承诺 |
||||||
市金融局审核意见 |
市金融局(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电话: 手机: 填表日期:
附表2
广州社区金融服务站档案信息表
建站机构 |
|
编号 |
|
地址 |
|
||
使用面积 |
|
挂牌时间 |
**年**月**日 |
所属街道 |
|
所属社区 |
|
现有设备种类及数量 |
存取款一体机 |
【注:填写名称及数量】 |
|
取款机 |
【注:填写名称及数量】 |
||
本行其他设备 |
【注:填写名称及数量】 |
||
合作机构设备 |
合作机构 |
|
|
设备数量 |
|
||
社区金融服务站照片 |
|||
门口正面 |
铜牌特写 |
||
|
【注:能清楚看到铜牌编号】 |
||
自助设备区 |
第三方支付机构设备 |
||
|
|
||
业务宣传区(1) |
业务宣传区(2) |
||
|
|
||
文化普及区(1) |
文化普及区(2) |
||
|
|
||
活动主题: 活动时间: |
活动主题: |
附件2
广州农村金融建设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条 为了组织实施《广州市加快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方案》(穗府办函〔2012〕181号),规范和加强对广州市农村金融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促进金融发展扶持的政策效应和作用,根据《广州市农村金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穗金融〔2014〕1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的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6.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明细清单》及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的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6.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补贴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的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5.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的审核意见;
6.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补贴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广州农村金融服务站档案信息表(见附表2)
3.广州农村金融服务站验收证明复印件(由服务站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出具);
4.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作经费的涉农区金融工作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农村金融示范镇(村)建设规划及项目计划;
3.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建设计划、项目清单;
3.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对建设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方式,企业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市金融局,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二)上述金融产业资金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企业如有银行账号、单位名称等变更情况的,需及时更新材料并报市金融局。
(三)企业收到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后,需及时向市金融局递交收款确认函(附件3),以完成财政资金结算手续。
第四条 奖励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备案。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
(一)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
(二)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
(三)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
为的;
(四)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六)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本申报指南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表1
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
单位性质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法人代表 |
|
办公电话 |
|
传真号码 |
|
|
注册资本(亿元) (截至申报月份) |
|
资产总额(亿元) (最近年度审定数) |
|
|||
营业收入(万元) (最近年度审定数) |
|
利润总额(万元) (最近年度审定数) |
|
|||
联系人 |
|
部 门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
银行账户名 |
|
|||||
申请奖励项目及 补贴金额 |
|
|||||
申请理由 |
|
|||||
资金绩效目标 |
|
|||||
单位承诺 |
||||||
市金融局审核意见 |
市金融局(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电话: 手机: 填表日期:
附表2
广州农村金融服务站档案信息表
建站机构 |
|
编号 |
|
地址 |
|
||
使用面积 |
|
挂牌时间 |
**年**月**日 |
所属街道 |
|
所属社区 |
|
现有设备种类及数量 |
存取款一体机 |
【注:填写名称及数量】 |
|
取款机 |
【注:填写名称及数量】 |
||
本行其他设备 |
【注:填写名称及数量】 |
||
合作机构设备 |
合作机构 |
|
|
设备数量 |
|
||
农村金融服务站照片 |
|||
门口正面 |
铜牌特写 |
||
|
【注:能清楚看到铜牌编号】 |
||
自助设备区 |
第三方支付机构设备 |
||
|
|
||
业务宣传区(1) |
业务宣传区(2) |
||
|
|
||
文化普及区(1) |
文化普及区(2) |
||
|
|
||
活动主题: 活动时间: |
活动主题: |
附件3
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
自用办公用房奖励申报指南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4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穗金融〔2015〕133号),加强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金融机构首次申领奖励的申请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在与市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付清土地出让金及与市金融工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后,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工作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首次奖励金额。
(二)申请材料包括:
1. 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家、省市政府对市场交易平台设立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原件及复印件;
4.金融控股集团还需提交与其控股的广州地区法人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控制关系证明,所控股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与市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付清土地出让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与市金融工作部门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约定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注册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复印件;
8.市金融工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第2、3、4、5、6项的原件经市金融工作部门核对后退回。
第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首次奖励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最低自用面积比例计算奖励金额。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最低自用面积比例的,按照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计算,并在申请剩余奖励时按照实际自用面积多退少补。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金额后,按照审定金额的40%纳入下一年度市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拨付。
第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剩余奖励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材料。已申领首次奖励的金融机构,在进驻广州国际金融城营业后,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工作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再次报送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剩余奖励金额。
(二)申请材料包括:
1.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在广州国际金融城相应地块新设或新运营金融机构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家、省市政府对市场交易平台设立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在广州国际金融城相应地块新设或新运营金融机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应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范围内);
4.金融控股集团还需提交与其控股的广州地区法人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控制关系证明,所控股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原件及复印件。
5.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在金融机构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与市金融工作部门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约定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注册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复印件;
7.市财政部门关于首次申领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市金融工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第2、3、4、5、7项的原件经市金融工作部门核对后退回。
第五条 对扶持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方式,企业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市金融局,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二)上述金融产业资金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企业如有银行账号、单位名称等变更情况的,需及时更新材料并报市金融局。
(三)企业收到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后,需及时向市金融局递交收款确认函(附件2),以完成财政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条 奖励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备案。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
(一)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
(二)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
(三)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
为的;
(四)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六)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本申报指南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1
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
办公用房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
||||
注册地址 |
|
机构代码 |
|
|||||
设立审批部门 |
|
注册时间 |
|
|||||
购地时间 |
|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
|
|||||
土地出让金 |
|
合作协议合同编号 |
|
|||||
地上总建筑面积 |
|
自用面积 |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单位传真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
开户银行信息 |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
申请类别 |
□ 首次奖励(预计竣工时间: ) □ 剩余奖励(首次奖励已拨付金额: 万元) |
|||||||
企业 承诺 |
我单位申报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提供的申请表及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法人代表签字: |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填写 |
||||||||
市金融局审核意见 |
市金融局(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关于收到专项资金的函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我单位已于201X年X月X日收到用于XX用途的专项资金XX万元,我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的财会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并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专题向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单位名称
盖(财务章)
年 月 日
广州市风险投资类企业扶持奖励申请指南
为吸引更多风险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做好我市风险投资市场扶持政策宣传工作,现根据《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17号)第三章相关内容,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说明
我市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最高1500万元。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
(一)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广州市;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是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即完成两种备案的其中一种);
4.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或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5.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可查。
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采用累进制,根据管理人所有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际规模(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给予管理人奖励。私募基金产品(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也可以采用合伙制,对于不同的组织形式,累进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如下表所示:
累进标准 |
管理人可获得 的奖励 |
|
公司制私募 基金产品 |
合伙制私募 基金产品 |
|
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 |
实缴出资额达到5亿元 |
300万元 |
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 |
实缴出资额达到10亿元 |
500万元 |
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 |
实缴出资额达到30亿元 |
1000万元 |
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 |
实缴出资额达到50亿元 |
1500万元 |
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广州市;
2.股权投资企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即完成两种备案的其中一种),如果属于政府投资基金,还需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
3.私募基金产品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服务平台登记托管;
4.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私募基金产品实际规模(即要求投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创新创业、实体经济发展等领域)。
【示例1】2018年1月,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如下私募基金产品:公司制A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2亿元;公司制B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2.5亿元。在甲公司、A公司、B公司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共管理4.5亿元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产品,甲公司满足300万元的奖励标准,并在2018年获得了奖励。2019年1月,甲公司新管理实收资本13.5亿元的公司制C股权投资基金,此时共管理18亿元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产品,甲公司满足1000万元的奖励标准,但由于已在2018年度获得300万元奖励,甲公司在2019年获得700万元奖励。2020年2月,甲公司新管理实缴出资额30亿元的合伙制D股权投资基金,在D合伙企业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满足了奖励1000万元的奖励标准,但由于已在2018年度、2019年度共获得1000万元的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500万元,所以甲公司在2020年度获得500万元奖励。
【示例2】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实缴出资额15亿元的A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甲公司、A合伙企业和其他投资人又成立了实缴出资额30亿元的B合伙企业,其中:甲公司为B合伙企业的管理人;A合伙企业出资15亿元,为B合伙企业的投资人。B合伙企业投资了以下项目:20亿元的创新创业项目,10亿元的房地产项目。在甲公司、B合伙企业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实际管理合伙制私募基金产品规模为30亿元,在扣除10亿元的房地产项目之后,甲公司符合奖励500万元的标准。
【示例3】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实缴出资额60亿元的A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A合伙企业出资40亿元作为投资人,与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投资人成立了实缴出资额50亿元的B合伙企业,其中乙公司为管理人。B合伙企业全部投向拟上市企业的股权。A合伙企业出资20亿元作为投资人,与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投资人成立了实缴出资额30亿元的C合伙企业,其中丙公司为管理人。C合伙企业全部投向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在乙公司、丙公司、B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乙公司满足奖励1500万元的标准,丙公司满足奖励1000万元的标准,甲公司不满足奖励条件。
【示例4】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实缴出资额5亿元A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A基金采用“双GP”模式。乙公司办理了A基金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为A基金的管理人。乙公司可申请300万元奖励,甲公司无申请资格。
【示例5】甲公司是采用“自我管理”模式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甲公司同时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证明。甲公司实收资本5亿元,其中1.8亿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0.2亿元用于支付购置办公用品、支付员工工资、租赁办公用房,3亿元投向科技型小微企业项目,甲公司可申请300万元奖励。
(二)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广州市;
3.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4.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或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5.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可查。
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采用累进制,根据管理人所有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实际规模,给予管理人奖励。累进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累进标准 |
管理人可获得的奖励 |
实际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 |
300万元 |
实际资金规模达到500亿元 |
500万元 |
二、申报扶持奖励材料清单
(一)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一式两份);
2.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证明或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证明)(复印件,盖章,一式两份);
3.所有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证明或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如为政府投资基金,还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证明),如私募基金产品(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为公司制,还需提供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与私募基金产品(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托管协议(复印件,盖章,一式两份);
4.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或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的会员证(由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负责提供,盖章,一式两份);
5.所有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投资项目清单(包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时间、退出情况)、投资项目投资协议(合同)、相关流水凭证(由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负责提供,盖章,一式两份)和私募基金产品份额托管情况说明(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负责提供,盖章,一式两份);
6.市财政局、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一式两份);
2.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证明),所有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的备案登记证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盖章,一式两份);
3.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在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或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的会员证(由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负责提供,盖章,一式两份);
4.所有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在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退出环节的流水凭证、投资协议(合同)(由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负责提供,盖章,一式两份);
5.市财政局、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扶持奖励流程
(一)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申报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采用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的方式。
1.申报企业按照本指南“申报扶持奖励材料清单”第一款第1、2、3条列明的材料,报送至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或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
2.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补齐本指南“申报扶持奖励材料清单”第一款第4条列明的材料,并负责协调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获取本指南“申报扶持奖励材料清单”第一款第5条列明的材料;
3.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对于符合穗府办规〔2017〕17号文规定的申报材料,向市金融局建议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具体奖励金额,市金融局根据协会建议编制次年度财政预算;
4.市金融局在官方网站发布正式申报扶持资金工作通知后,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在规定时间内将已纳入财政预算的完整申报材料送至市金融局,如市财政局、金融局认为需补充其他材料,协会负责组织申报企业进行补充。
(二)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申报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采用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的方式。
1.申报企业按照本指南“申报扶持奖励材料清单”第二款第1、2条列明的材料,报送至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或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
2.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补齐本指南“申报扶持奖励材料清单”第二款第3条列明的材料,并负责协调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获取本指南“申报扶持奖励材料清单”第二款第4条列明的材料;
3.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对于符合穗府办规〔2017〕17号文规定的申报材料,向市金融局建议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具体奖励金额,市金融局根据协会建议编制次年度财政预算;
4.市金融局在官方网站发布正式申报扶持资金工作通知后,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在规定时间内将已纳入财政预算的完整申报材料送至市金融局,如市财政局、金融局认为需补充其他材料,协会负责组织申报企业进行补充。
四、其他说明
(一)风险投资类企业扶持奖励申报工作具体要求,以市金融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正式申报扶持资金工作通知为准。
(二)风险投资类企业在享受穗府办规〔2017〕17号文规定的扶持政策后,不影响再享受各区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即可叠加享受市、区相关扶持政策。
(三)咨询广州市风险投资类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事宜,请径联系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请自行登录网站办理。如需获取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帮助,也可向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咨询。
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
单位性质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法人代表 |
|
办公电话 |
|
传真号码 |
|
|
注册资本(亿元) (截至申报月份) |
|
资产总额(亿元) (最近年度审定数) |
|
|||
营业收入(万元) (最近年度审定数) |
|
利润总额(万元) (最近年度审定数) |
|
|||
联系人 |
|
部 门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
银行账户名 |
|
|||||
申请奖励项目及 补贴金额 |
|
|||||
申请理由 |
|
|||||
资金绩效目标 |
|
|||||
单位承诺 |
||||||
市金融局审核意见 |
市金融局(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电话: 手机: 填表日期: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集聚金融资源,加快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市政府《印发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或类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运营中心、投资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业务中心以及法人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集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支付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从事类金融活动的组织;
(七)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
(八)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九)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总经理(行长)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设立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扶持资金,市政府每年从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和市委、市政府吸引“1+10”高端人才政策的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二)奖励在广州设立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三)补贴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
(四)奖励新设股权投资机构;
(五)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奖励经费;
(六)给予广州地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
(七)补贴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项目;
(八)补贴金融文化发展建设项目;
(九)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广州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广州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人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在穗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现有在穗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组织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补贴:
(一)对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我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给予相关扶持奖励。
(二)鼓励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补贴。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按照当年累计发放额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给予0.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当年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排名前20名且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担保业务发生额给予0.1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按贷款新增量和新增占比加权计算进行排名,对排名前6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奖励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从外地迁入广州的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股权投资机构按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6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对相关机构和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金融技术、金融服务、金融管理创新给予奖励,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20名,奖金各30万元。
(二)鼓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金融课题研究,金融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5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
(三)对广州金融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个人,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设立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建成金融高端研究、培训和国际交流的综合性平台,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每年50万元的研究资金支持。
(三)对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补贴。
(四)对广州地区金融领域经认定和评定的“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贴。
(五)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居留许可、签证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等事项,由相关部门给予便捷服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金融机构和地区总部给予相关户口指标安排。
第十三条 对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相关活动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对举办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每届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二)对设立广州金融博物馆等金融文化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金融文化发展等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四)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园区、信用村镇建设试点的,每个试点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贴,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对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规定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广州或减少注册资本(募集资金),如有违反则按奖励协议(合同)退回相应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制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办法、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的奖励办法、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办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市政府与落户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照6∶4的比例出资给予奖励,每年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年终市与区(县级市)清算。
第十七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享受本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