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精简程序、简化手续,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的重要讲话精神,争取在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实现重大突破,并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广州市立足科技创新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制定出台了《广州市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围绕通过科学简政、合理放权、有效监管的总体思路,对目前科技创新管理各个环节进行集中梳理,逐一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积极破解长期以来困扰科技创新工作的沉疴积弊,具体举措及亮点如下:
举措一:根据科技创新工作的新趋势新要求,优化重构科技计划体系设置
对我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进行优化重构,归并为一个“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下设“竞争性”和“普惠性”两个子专项,在每个子专项下灵活设置若干个专题,便于及时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动态调整工作重心。对普惠性子专项中属于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后补助等补助性质的专题,不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常规管理,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需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举措二:大幅精简科技计划专项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流程
推行普惠性子专项“申报审核一张表”,将其申报界面压减为“一张表”,完善电子认证系统,申报条件的审核认证一律在线完成。取消竞争性子专项非必要申报信息及其佐证材料报送要求,建立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基础数据和联网可查信息不需申报单位填写,可系统自动提取,做到“应减尽减”。除需专家论证或项目通过立项后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报送的纸质材料外,其他环节无须提交纸质材料。
举措三:创新开展项目立项决策权下放试点
选择一批科技研发投入稳定、科技管理制度健全的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集团以及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他单位作为试点,以其前3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度为依据,在部分专题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科技项目经费或立项数指标直接下达到试点单位,由试点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决定项目立项,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纳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举措四:赋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自主权
下放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权限,除对项目核心指标进行变更外,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决定技术路线变更、项目组成员调整等事项;在财政科技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调整经费用途。向项目承担单位下放项目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和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主支配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回收市财政。
举措五:健全内部防控和外部监管机制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强化行业自律,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制订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外部监管链条,完善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对不诚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全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提供服务业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亮点一:大胆创新,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大胆先行先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开展项目立项决策权下放试点的突破性政策,试行将部分项目或一定比例经费额度下放给具备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立项,有效简化管理层级;推行普惠性子专项“申报审核一张表”,大幅精简项目管理流程;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和经费管理更大自主权,明确各级主体责任;完善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机制,实现“阳光政务”管理。这些做法将使我市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走在全国前列,起到示范作用。
亮点二:重构体系,聚焦创新统筹规划
目前我市科技计划体系设四大板块十大专项,经费均按照项目形式进行管理,2016年立项数预计超过10000项,管理成本高,监管难度大。通过优化重构科技计划体系,归并为一个“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下设“竞争性”“普惠性”两个子专项,奖励类普惠性项目不再纳入立项管理。预计可将年度立项数目压减35%以上,大幅降低管理成本,解决科技经费按项目形式管理,限制多、开支难的问题,提高科技创新工作管理水平与效率。
亮点三:做好“减法”,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科技计划专项申报材料繁多,评审流程复杂,是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改革紧贴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需要,下大力气做好“减法”,通过推行“申报审核一张表”、单位信息自动提取、申报信息在线认证、公共信息联网共享等方式,可将155项申报信息压减至96项,减幅达38.1%,相关佐证材料压减幅度达66.6%,把科研人员从复杂的报表中解放出来。
亮点四:放管结合,“松绑”与“把关”两手抓
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力求破除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管理科技资源的做法,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项目立项决策权下放试点。全面下放项目变更权、预算调整权、经费管理权等,充分为科技创新松绑解套。同时健全内部防控机制,强化外部监管机制,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完善诚信管理体系,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放而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