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字〔2016〕319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科技管理流程,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广州市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我委将加快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广州市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方案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在科技创新领域实现简政放权重大突破、争取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的指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减轻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和组织的负担,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总体思路
针对目前我市科技创新领域各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流程复杂、手续繁琐、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立足科研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创新科技管理模式,健全监督评价机制。
——科学简政。突出科技行政部门核心职能,发挥市场导向作用,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程序和环节,减轻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和组织负担,为科技创新松绑。
——合理放权。着重厘清科技行政部门、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合理下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
——有效监管。建立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全周期和全要素的长效监督机制,健全项目跟踪评价机制,提升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科技创新领域科学简政。
1.调整科技计划体系设置。根据科技创新工作的新趋势和新任务,对我市科技计划体系的专项设置进行优化和调整,将现设置的科技计划体系四大板块十大专项归并为一个“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下设“竞争性子专项、普惠性子专项”两个子专项,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实际,在每个子专项下设置若干个专题。
2.大幅度减少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性质,对普惠性子专项中属于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后补助等补助性质的专题,原则上常年接受申请,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不列入科技计划项目常规管理系列,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需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不计入在研项目总数。
3.推行普惠性子专项“申报审核一张表”。将普惠性子专项中政策奖励、补助类专题申报界面压减为“一张表”,仅提供必要申报条件的验证信息。逐步与相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建设完善电子审核系统,除必要的行政决策环节外,其余审核认证一律在线完成,补助经费直接拨至申报单位,并强化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和监管。
4.精简竞争性子专项申报材料。取消非必要申报信息、与竞争性项目评审指标无关信息或由申报单位自行把握的非必要信息填报,与其相关的佐证材料一律不再要求提交。取消联网可查信息及其佐证材料填报要求,建立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公共数据库接口,联网可查信息无需申报单位填报,属于已知公开信息的佐证材料无需申报单位提交。减少纸质材料报送,落实全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在项目申报评审全流程实行电子信息认证,除需专家论证或通过立项的项目需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外,其他环节或项目无须提交纸质材料。
5.取消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要件审查)环节。项目申报材料信息是否完整、必要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条件是否具备等由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完成;对部分系统不能自动判别,需要进一步对关键申报要件格式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的,由项目申报受理机构通过人工查验的方式在线完成。项目申报信息在线审核通过后完成提交即视为成功受理,不再另行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要件审查)。
6.优化申报项目评审指标和流程。与申报项目相关度不高的指标不再纳入评审;将评审指标按照定性主观指标和定量客观指标进行划分,对项目技术指标、研究方法等描述性的定性主观指标由专家评审打分,可量化采集、评分标准明确的定量客观指标由信息系统直接根据从项目申报书和单位基本信息库提取的数据计算得出分数,以提高项目评审准确性和评审效率。
7.实行分级中期检查与验收管理。项目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查为主,市科技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设定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重点检查范围,组织对中期检查进行复核。重大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一般项目的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进行;经费额度较小的面上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进行。项目验收结果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完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则。制定科学完善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规则,为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编制和经费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引,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经费使用安排。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合理公开。取消非必要的预算评审。项目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有法律效力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不再重复组织经费验收。
(二)推动科技创新领域合理放权。
9.建立层次分明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明晰科技行政部门、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科技计划管理中的职责。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聚焦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研究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评审指标和立项程序审核,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绩效评估的规则并监管、落实,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管理等具体事务;项目组织单位主要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负有自律管理责任,特别是事业单位性质的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负有对项目和经费的直接监管职能,民营企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项目合同责任;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各类佐证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试点部分项目立项决策权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科技研发投入稳定、科技管理制度健全的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集团,以及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试点,选择部分专题以试点单位前3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度为依据,划分一定比例的科技项目经费或立项数指标直接下达到试点单位,由试点单位按一定程序自行决定项目立项,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纳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试点单位须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项目形成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杜绝立项权下放后产生管理漏洞和腐败风险。
11.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变更更大的自主权。除对项目核心指标进行变更外,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决定技术路线变更、项目组成员调整等事项,无需提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只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变更内容,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原项目合同中相应条款以变更后报备的内容为准,不再另行办理合同变更。
12. 下放项目经费管理权限。优化项目申报预算评审规则,项目申报时只需要填报经费概算;在财政科技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主调整经费用途,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向项目承担单位下放项目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和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主支配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回收市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财政资金接得住、管得好。
(三)强化科技创新领域监督评价。
13.建立层级分明的监管体系。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制订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科学界定市科技行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科技部门、专业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的具体职责,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和行为规范。
14.健全完善内部防控机制。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推进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强化自律,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
15.强化外部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链条。实行事前承诺和合同约定制度,签订诚信承诺书,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监督的具体要求。建立事中随机抽查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大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对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单位加大监督频次。加强事后监管,完善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对不诚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全社会公开,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或提供相关服务活动进行限制。
16.依法强化科技管理。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提供服务业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7.完善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机制。强化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对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经费使用,以及专家评审分数、评审意见等信息进行公开,并与单位诚信和专家信用管理相关联。优化项目流程信息公开方式,实现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经费拨付等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实时更新,项目当前环节和进展状态全程可查。
18.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评价机制。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制度,推动科技成果开放共享,接受全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结合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对重大项目同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绩效评价,作为给予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19.强化项目结果导向。注重围绕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指标进行评价,除项目立项时明确的硬性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验收条件外,如项目研究过程中有较多知识产权产出、形成颠覆性创新成果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产业化成效显著等都可以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条件。
(四)加快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建设。
20.升级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和测试,按照简化后的流程重新设计系统功能。分阶段实现项目申报管理流程调整、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项目申报在线审核等功能,并逐步与国家、省、市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共享信息联网查询、普惠性项目网上审批并拨款等功能。
21.建立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信息库。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基本信息,以及申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研发机构建设情况、主要科研活动情况等共性信息采集入库,基本信息和共性信息录入及更新每年由申报单位系统管理员统一完成,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登录系统后自动提取,无需在同一申报单位不同项目申报过程中重复填报。
三、组织实施
22.制定《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3.制定《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立项、管理权下放试点方案》。研究确定开展立项权下放试点的子专项(专题)范围,提出依据试点单位前3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度确定下放立项项目数、资金额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制定对立项权下放试点单位内部建立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等自律制度的具体要求。
24.加强对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工作的宣传和督导。加强对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工作宣传,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舆论氛围,加强对相关各方的督导,及时通报简政放权改革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