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附件1)的要求,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2016年总部企业认定、考核和奖励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
(一)4月1日起,申请认定内资、外资总部的企业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金融总部的企业向所在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认定条件、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详见《2016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附件2)。
(二) 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各区商务部门、金融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 成预审并加具意见后留存一份,另将两份送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后交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金融局等部门。各区商务部门、金融部门受理的全部申报材料于5月 9日前(可分批次)报送至广州市总部经济协会。
二、考核工作
总部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请需考核的总部企业(见附件3)按时申报,考核与认定条件相同,申报时间、程序及申请材料与总部企业认定的一致。
三、奖励补贴工作
奖励补贴的申报时间、程序与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的一致。申报材料详见《2016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申报指南》(附件4)。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商务部门、金融部门在收到认定、考核或奖励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向申报企业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充材料的,须一次告知企业需补充的材料清单。
(二)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金融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区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发动等工作。请各区相关部门通过召集会议、寄送文件、电话通知、登门拜访等多种方式, 鼓励、宣传和发动具有总部功能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纳税大户等申报总部企业。请各有关企业抓紧准备,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专此
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2016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要求,我市总部企业实行认定和动态考核制度。为做好2016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规范申报材料,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 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
1.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2.在广州市(含区,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履行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下属企业的种类:投资的企业(相对控股的子公司,不含参股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业、分公司等。
4.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2)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
(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5)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在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领军企业。以上排名依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的上年度行业数据确定,由申报企业提供经上述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可进行动态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经贸、外经贸和金融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6)未符合上述1款-5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或上年末资产总额(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2亿元以上。
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金融业:(1)银行类: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2)证券期货基金类: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3)保险类: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4)其他类: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管理资金5亿元以上。
房地产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其中,会展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并承担物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2.在广州市(含区,下同)注册成立。
3.承担总公司在全球或亚太地区、中国、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等一定区域的物流、配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
4.来自该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含)以上。
5.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2)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以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4)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1.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附件2-1)。
2.《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附件2-2,职能型总部:附件2-3)。
3.申请认定企业简介及股权结构图(须注明申报企业的上级控股股东和下属企业,其中,控股股东逐级追溯到最高级别,下属企业列出下属二级控股企业的股东及各股东持股比例)。
4.《申请认定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信息表》(附件2-4)。
5.《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附件2-5),说明申请企业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材料。
6.申请认定企业及其3个或以上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含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授权管理企业)的企业材料(复印件,如果下属企业超过3家且有企业注册地不在广州的,可仅提供3家下属企业资料即可),包括:
(1) 营业执照副本;
(2)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3) 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4)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
(5)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金融企业需提交)。
7.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核对原件,留盖企业章复印件)。
8.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企业的授权书(附件2-6)。
9.申请认定企业如有授权管理的企业,需提交母公司出具的授权书(附件2-7)或协议书,须对授权管理企业履行三种(含)以上管理职能,必须包括决策管理、行政管理等,并在授权书中明确。
10.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区商务部门核实原件,交复印件,如暂未完成审计报告,请先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迟2016年5月30日前补交完毕),需为合并财务报表。
11.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属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相关批复材料;
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新兴产业企业须提供在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新兴产业的上年度行业数据或行业综合排名如由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协会须与企业所属行业一致,并同时提供行业排名名单及其评比标准的依据。
12.申报职能型总部的企业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名单(附件2-8)(包括证明申报企业履行该总部职能的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公司全部从业人员的50%(含)以上的内容);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来自该总部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13.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不能提供验资报告的,需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能证明申报企业母公司以及下属企业相关信息的材料,如控股比例等。
三、总部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通过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补贴网络申报平台(http://www.gzhea.org.cn/shenbao.html)填报、上传相关材料并导出打印装订成册报送;或者按本申报指南要求及提供的附表填报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报送。
1.书面材料一式三份,须根据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胶装成册;
2.申报材料书脊需注明企业名称及申报材料类型,例如:***公司 2016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动态考核申请材料;
3.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骑缝章。
经认定及获得奖励补贴的总部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服务业办视情节轻重,给予不通过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认定资格并追缴已获奖励补贴款项。
1.在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的,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总部认定资格:
(1)在申请认定或动态考核过程中提供不全面、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总部企业认定办理时间及流程
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报送单位 |
受理单位 |
4月1日起 |
企业报送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
内资企业 |
区商务部门主管内资事务科室 |
外资企业 |
区商务部门主管外资事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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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 |
区金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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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前 |
区统一报送预审后的申报材料 |
区商务部门、金融部门 |
市总部经济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