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题旨在支持我市创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创 客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一、支持方向
(一)创客项目
支持创客在众创空间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初创项目
支持初创企业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研发活动。
(三)创新项目
支持成长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 研发活动。
二、不支持项目
(一)电子信息领域不支持企业官方网站建设类项目(平台 类网站项目除外)、一般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
(二)生物医药领域不支持烟酒类项目及产品。
(三)环境与资源领域不支持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水处 理技术、城市混合垃圾和畜禽粪便制肥技术、常规锅炉脱硫除尘 技术、油烟净化技术、工业废物制造建材项目、一次性餐具及相关材料技术、未经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技术、室内空气净化空气清新剂及常规消毒技术、低技术水平重复 生产的低端微滤/超滤膜材料、简单复配的水处理药剂与絮凝剂 产品、缺乏核心技术且无扩展的自动监测系统。
(四)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不支持对环境有显著污染、高 排放低效率的技术与产品,以及技术已经成熟的一般性产品。
(五)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 学、军事学等领域。
三、申报条件
(一)创客项目
1.符合总指南通知中的申报基本要求。
2.创客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尚未注册成立公 司或 2016 年 1 月 1 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创客项目,可依托所在 众创空间申报创客项目。
3.创客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纳入我市登记范围的众创空间 的运营单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可提供项目实施必要的场地条 件和技术支撑条件。
4.每个众创空间最多可报 2 项。
(二)初创项目和创新项目
本方向支持对象为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 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总指南通知中的申报基本要求。
2.申报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且申报的
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3.2015 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 的 5%(需在企业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中体现)。
4.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 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并实际主持研究工 作。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 员前 3 名)在研和当年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累计不得超过 2 项。
5.初创和创新项目实行申报限制:
(1)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本专项一个项目。
(2)申报单位没有在研的国家、省、市创新基金(资金) 项目。
6.除上述申报条件外,本专题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创项目
①企业注册时间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
②2015 年末职工总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高于 10,000
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0 万元。
③项目计划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不包含各级财政支持经费)。
(2)创新项目
①企业注册时间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前。
②2015 年末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高于 30,000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 30,000 万元。
③项目计划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不包含各级财政支持经 费)。
四、申报材料
(一)需在网上系统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 报 单 位 在 广 州 市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系 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项目申报 书,并上传附件材料(复印件有效),要求如下:
1.创客项目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众创空间资质证明。
(4)创客与众创空间签订的服务(孵化)协议。
(5)创客项目全部成员的身份证件。
(6)创客项目如已注册公司运营,需提供项目公司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2.初创和创新项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组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创新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签订并提交合作协议。
具体要求见总指南通知。
(5)其他能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与进展、项目水平的相关文件、资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复印件有效。
(6)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提供“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国统字〔2015〕95 号文件107-2 表)。
(二)需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
需提交纸质申报书(须附目录及附件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 份。具体要求见总指南通知。
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一致,否则视为审 查不合格。
五、要件审查内容
(一)创客项目
1.应符合“三(一)”中的所有要求。
2.已提供“四(一)”中“创客项目”要求提供的1—5 项材料。
(二)初创和创新项目
1.应符合“三(二)”中的所有要求。
2.已提供“四(一)”中“初创和创新项目”要求提供的 1—4项材料。
六、经费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创客项目。预计 2016 年 10 月立项。采取前期资助方式,每个创客项目市财政定额资助经费 20 万元,预计 2016 年12 月拨付。
(二)初创和创新项目。预计于 2016 年 8 月立项,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初创项目每个项目市财政补助经费 50 万元,创新项目每个项目市财政补助经费 100 万元。市财政支持经费需经人大审议通过和财政部门批复,且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初创和创新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实际需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作为项目验收时财务审查或审计的依据。
七、项目实施期限
(一)创客项目。项目起始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实施期限为 1 年。
(二)初创和创新项目。项目起始时间为 2016 年 5 月,实施期限为 1 年。
八、注意事项
(一)新药开发项目可以不设验收经济考核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验收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二)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将被取消创 客项目的立项资格。
(三)创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众创空间,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对承担单位进行变更。
(四)申报本专项项目的企业需同时登陆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报名系统,积极参与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九、申报时间和受理地点 详见总指南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