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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促转型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市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新业态发展,根据《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穗发改〔2014〕95号)的要求,现开展2014年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新业 态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 申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新业态项目,应当符合《广州市加快新业态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新业态领域(电子商务已另行征集)在研发、 项目推广与示范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项目。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对新业态领域项目及企业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 给予支持, 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多不超过400万元,补助时间为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或下一年。新业态项目申报分为制造业、非制造业 和园区项目三类。 制造业项目包括工业机器人、总集成总承包、高端消费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型显示、城市矿产、3D打印、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卫星导航、海洋生物医药及其他制造业新业态项目。 非制造业项目包括:融资租赁(企业捆绑申报,附表6)、移动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数字会展、冷链物流、城市配送物流、保税物流、邮轮游艇 旅游、汽车服务、新媒体、通用航空、大数据、互联网金融、航运金融、碳金融、消费金融、服务业超市及其他非制造业新业态项目。 园区项目主要包括各新业态集聚区、园区相关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及范围 (一)依法登记、在广州市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建设新业态发展公共平台和新业态发展集聚区等市、区共建园区; (三)原则上项目建设应于2013年10月1日后启动,计划在2014年12月底可建成投产。制造业项目优先支持能填补国内空白、新技术应用等具有较高科 技含量和成长性的项目;非制造业项目优先支持对传统行业发展有显著示范效应、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四)在不重复支持项目的前提下,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本年度资金拟侧重于支持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 (重点是系统集成、联合攻关方向, 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应用企业、系统集成及生产制造企业联合申报)、冷链物流、城市配送物流、融资租赁和在加快发展促转型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其它新业态 项目等; (五)融资租赁项目实行捆绑式申报,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企业、承租人企业,项目的融资租赁方及承租方需捆绑申报,由融资租赁方所在区主管部门申报。 (六)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目录详见《广州市加快新业态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三、资金拨付 相关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四、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的要求详见附件1。 (二)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 (三)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的方式。各企业将书面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报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企业集团),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初审汇总并盖章后(见附件2)报送至市经贸委政务窗口。中央、省驻穗企业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经贸委政 务窗口。 (四)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在申报材料的请示、汇总表、申请表和申报承诺书等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五)市经贸委在申报截止后,将组织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将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给予扶持。 五、资金的管理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其中无偿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展资金专项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发展资金截留、挤占或挪用到其他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5、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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