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地评估和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2014年第二批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范围和支持标准
(一)项目申报的原则和范围。项目申报原则与《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第一批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穗经贸函〔2014〕594号)相同。本 次申报范围共两类:一是重点支持清洁生产实地评估项目;二是重点支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项目。
(二)项目支持标准。1、清洁生产实地评估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补助金额按合同确定的“技术服务费用结算价×完成评估企业的家数”计算。2、园区循环 化改造示范试点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工业园(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项目中单个项目按投资额10%补助, 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个。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2.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3.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清洁生产实地评估项目申报主体是清洁生产实地评估服务资格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2)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清洁生产实地评估技术服务单位财政补助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1)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
(3)单位基本情况表;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实地评估报告(附企业盖章确认的真实性承诺);
(6)其它证明材料。
2.申报园区循环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1)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
(3)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
(6)2014年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7)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实地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可直接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项目资金申报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经贸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在2014年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中加具审核意见,填写汇总表后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部分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进行核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广州市经贸委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批准后下达。
(四)请于8月15日下午17时前将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3份,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一并报送 至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受理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407、408窗口)。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 理。
四、其它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等相关文件可上网下载(下载途径:广州市经贸网-政府信息公开-通知栏目,地址:www.gzii.gov.cn)。
(二)各区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金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完工评价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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