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南沙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南沙区科技创新发展,现发布2024年南沙区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同时开展项目征集工作。请各单位根据指南组织项目,并按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科研人员按照申报指南自行申报,经区科技局组织评审和审核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二、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及支持方式
(一)联合港澳科技攻关专题
为贯彻落实《南沙方案》,推动粤港澳联合科技创新,鼓励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研发中心成果在南沙转移转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元宇宙、海洋科学与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航空航天等领域。
1.经费支持强度
该专题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两类,拟支持项目不超过10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财政给予每项支持经费100万元。项目经费采取“分期资助”方式,立项后先行拨付立项资助资金的60%,实施期检查通过后拨付立项资助资金的40%。
2.项目实施期限
项目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2026年10月30日,实施期限为2年,提前完成项目考核目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合同期内可申请1次项目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验收。
3.遴选立项原则
按《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项目采用会议答辩评审方式,按评审结果排序立项。
4.申报条件和要求
(1)第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南沙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具有组织开展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况。
(2)第一申请单位为企业的,2023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参与项目申报的,项目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申请金额。
(4)落户南沙区的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高校、港澳高校在南沙设立的科研机构可单独申报或联合南沙区内单位共同申报;区内其他申报单位须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共同申报(名单详见附件)。区财政经费直接拨付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5)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联港、联澳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6)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申请单位的在职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可放宽至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项目负责人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7)申报的项目涉及人体临床研究的,要求项目需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项目合同书签订之前须完成),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必须符合国家病原微生物管理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从事相关研究的经验和保障条件;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8)如申报中涉及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科研人员、申报单位需按照科技安全和保密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申报。
(9)项目量化技术参数指标为“预期代表性成果”,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修改,验收时需出具第三方检验(检测/测试/应用)报告。
(10)优先支持成果产业化类项目,产业化类项目实施期内须实现相关产品或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11)本专题实行限制申报,申报单位作为第一申请单位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第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已有在研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不予申报本专题项目。
(二)先进制造业科技支撑专题
进一步突出先进制造业重要地位,积极推动重大装备与系统的工程化产业化应用,建设覆盖研发设计、制造和技术服务的高端制造产业体系。重点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现代高端装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材料与新能源、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等产业领域。
1.经费支持强度
该专题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两类,拟支持项目不超过10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财政给予每项支持经费100万元。项目经费采取“分期资助”方式,立项后先行拨付立项资助资金的60%,实施期检查通过后拨付立项资助资金的40%。
2.项目实施期限
项目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2026年10月30日,实施期限为2年,提前完成项目考核目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合同期内可申请1次项目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验收。
3.遴选立项原则
按《广州市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项目采用会议答辩评审方式,按评审结果排序立项。
4.申报条件和要求
(1)第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南沙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具有组织开展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况。
(2)第一申请单位2023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200万元以上。
(3)项目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申请金额。
(4)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申请单位的在职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项目负责人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6)申报的项目涉及人体临床研究的,要求项目需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项目合同书签订之前须完成),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必须符合国家病原微生物管理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从事相关研究的经验和保障条件;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7)如申报中涉及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科研人员、申报单位需按照科技安全和保密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申报。
(8)项目量化技术参数指标为“预期代表性成果”,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修改,验收时需出具第三方检验(检测/测试/应用)报告。
(9)优先支持成果产业化类项目,产业化类项目实施期内须实现相关产品或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10)本专题实行限制申报,申报单位作为第一申请单位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第一申报单位已有在研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不予申报本专题项目。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潜在风险。
(二)凡弄虚作假者,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项目不予立项,已获立项的实行强制终止。发现存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组成员中如有申报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申报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四)申报单位须按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按时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申报材料受理后不予退还。
(五)申报单位存在逾期未验收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截止日前,仍未递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不得新申报本次科技计划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项目,曾获上级科技部门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2023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第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2023年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证明材料(第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年度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等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身份证、在职证明、职称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如有,提供原件)。
(八)合作协议(如有,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有,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如有,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临床批文、临床总结报告、新产品注册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获奖证明、用户使用(试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编制附件目录和页码。报送纸质材料时,须同时提交《2024年南沙区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电子版)。
五、申报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
(一)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8月12日下午5点。
(二)项目申报受理点: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四楼南沙区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