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在促进工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高端人才聚集与培养等方面的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珠科创〔2019〕75号)规定,现开始受理申报2023年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型
2023年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分为两个专题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专题一: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认定(企业类);
专题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认定(公益类);
具体要求详见“2023年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
二、申报流程
(一)在线填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113.106.103.75/#/home,按照申报对应专项,在线填报《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负责人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之后,单位管理员须及时登录申报系统审核提交。
企业(机构)及个人用户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平台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登录平台,完善企业及个人相关信息,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主管部门审查
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在线初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并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个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申报单位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材料提交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完成在线填报后,可通过申报系统了解申报项目所处进度和审查结果。未通过复审的申报材料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复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系统打印生成《申报书》,签字盖章并按照申报书、附件材料(需编制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需制作书脊并标明项目申报单位名称)。一式五份,双面打印。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提交至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后统一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可以自行送达或邮寄。采用邮寄的单位须按指南要求核对签字和盖章等事项,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因此产生的往返邮寄费用由寄出单位自行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在线填报及提交时间:2023年8月11日-9月11日。项目负责人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之后,须提醒单位管理员在9月11日17:00前在申报系统完成在线审核提交。
(二)线下项目申报培训时间:市科技创新局拟于8月下旬以线下集中辅导的方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培训,请各有意向申报的单位关注微信公众号“珠海科技创新”及时获取通知信息。
(三)各区(功能区)形式审查时间:2023年9月12日-9月18日。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复审时间:2023年9月19日-9月27日。
(五)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安排。由申报单位于2023年9月28日-10月13日期间交至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上盖章后,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统一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守时间安排,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审程序
市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达标即准”的原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开展符合性审查评审工作,分为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两个阶段进行。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网站https://www.zhuhai.gov.cn/zhskjcxj/“通知资讯”栏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五、有关说明
(一)项目申报材料填写格式和标准:按填写说明和指引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报内容或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
2.申报书填写内容不全;
3.附件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4.提交虚假材料。
(三)项目申报列入科研诚信监管。申报单位(个人)必须诚信申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行为将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规定惩罚。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3年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珠海市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及医疗机构。
(二)申报对象
对于专题一“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认定(企业类)”、专题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认定(公益类)”,原则上企业已建有同级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原则上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机构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且当年仅限申报组建1家工程中心。
(三)申报条件
1.珠海市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医疗机构。
2.申报单位重视技术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领先,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技术开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且技术开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高水平的工程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或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不少于30%;高级职称(含)以上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不少于10%。
5.申报单位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申报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研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15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机构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6.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机构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并要求近三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
7.内部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8.对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制定了明确的研究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9.申报材料和相关附件应真实、合法,并要求在形式审查及其后多轮评审中都设真实性审查,未获通过的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报单位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
2.2022年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年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3.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不低于300万元的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相关取得的专利、奖励、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和规范、政府立项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5.研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证明材料等(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6.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7.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3个月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8.获得各级部门认定的其他研发机构证明文件。
9.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机构申报单位需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专利证书、论文、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等),且不少于2项。
10.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各类获奖证书。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12.已阅知《市科技创新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告知企业书》证明文件并签名。
注:纸质材料采用A4规格页面,双面打印。所有纸质材料需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保持一致,并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