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局、松山湖产业发展局:
现将《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申报须知
根据《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南。
一、本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资金申报工作流程。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纸质资料经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送东莞市商务局。东莞市商务局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后,形成审核意见。东莞市商务局批准后,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需提供原件到东莞市商务局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五、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而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不应给予资助的其它情形。
七、省商务厅下达的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总额725万元。其中,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如核准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则按比例分配;未超过100万元的,剩余资金可调配到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商场创建等3个项目。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商场创建等3个项目资金625万元,如核准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可使用资金总额的,则按比例分配。
八、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自处理之日起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指南“支持首店经济发展(首店招引奖励)”申报项目原则上最迟于2023年6月19日前提出网上申请,其他申报项目原则上最迟于2023年6月16日前提出网上申请,逾期申报不予受理。相关纸质资料最迟于2023年6月22日前报送至东莞市商务局。东莞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
十、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一、对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并告知情况,待其结案后若仍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根据处理结果判断是否进行奖励、资助。
十二、申报企业已享受政府同类资助的不重复支持。
十三、本申报指南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申报项目类别
第一条 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零售企业:
1.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我市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在该时间段期间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3.企业在该时间段期间累计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支持标准
按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首店经济发展(首店开设奖励)
(一)支持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在东莞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创新首店,且与招引企业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1.零售业、餐饮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
2.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在东莞市开设的创新首店。
(二)支持标准
1.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我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内地首店奖励20万元,广东首店奖励18万元,东莞首店奖励15万元。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以下简称纳统)的;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未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以下简称未纳统)的,自开业起计,前6个月在我市开票销售额零售业不低于50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200万元。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我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未纳统的,自开业起计,前6个月在我市开票销售额零售业不低于6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30万元,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在东莞市开设的创新首店,纳统的,奖励15万元;未纳统的,自开业起计,前6个月在我市开票销售额零售业不低于6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30万元,奖励5万元。
第三条 支持首店经济发展(首店招引奖励)
(一)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东莞市的商场或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1.招引的品牌门店是“首店开设奖励”的支持对象;
2.与品牌门店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二)支持标准
1.引进纳统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万元、广东首店奖励4万元、东莞首店、创新首店奖励3万元;
2.引进未纳统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中国内地首店奖励4万元、广东首店奖励3万元、东莞首店、创新首店奖励2万元。
(一)支持对象
零售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的举办方:
1.在我市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
2.活动的场地租金、展示场地搭建以及活动宣传等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标准
对活动举办方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绿色商场创建工作
(一)支持对象
2022年度及之前年度获评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绿色商场创建单位。
(二)支持标准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奖励20万元;2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奖励16万元。
第六条 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
(一)支持对象
在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举办促消费活动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行业协会。
(二)支持标准
按期间促消费活动费用总额(不含消费券、消费补贴)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协会最多补贴3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