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的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相关意见请于6月1日前通过书面署名方式向东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反映。
关于贯彻落实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的
实施方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省级 2023 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服函〔2023〕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东莞实际,现就我市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项目的资金分配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金下达情况
(一)资金总额
本次省商务厅下达我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为130万元。
(二)使用要求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本次资金为重点扶持“会展项目”。同时,为加大对会展项目的扶持力度,会展项目最高扶持标准为:“广东会展项目百强”品牌类80万元、“广东会展项目百强”创新类50万元、“广东会展项目百强”成长类40万元,地市认定的符合当地会展发展需要的项目(培育期项目)30万元。
二、分配实施计划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市商务局从会展项目品牌影响力、展会举办规模、做好疫情防控等三个方面设定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具体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举办相关会展项目的组织方(主办、承办或执行单位),且是在东莞注册并截至申报之日仍正常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支持内容
(1)我市入选省商务厅公布的“广东会展项目百强”的会展项目;(2)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或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5千平方米的会展项目。
(三)支持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举办的会展项目(以开幕式时间为准)。
(四)支持标准
(1)对入选“广东会展项目百强”的会展项目,若为品牌类项目,给予80万元支持;创新类项目,给予50万元支持;成长类项目,给予40万元支持。
(2)为减轻展会组织方在疫情防控的压力,对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5千平方米的会展项目按不同档次给予支持(入选“广东会展项目百强”的会展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对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会展项目,给予3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在2万(含)至3万平方米之间的,给予28万元支持;展览面积在1万(含)至2万平方米之间的,给予26万元支持;展览面积在3千(含)至1万平方米之间的,给予24万元支持。
(五)申报、评审和拨付程序
1. 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申请。
2. 评审:市商务局按本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内部集体讨论等方式审核申报项目,确定符合申报条件及项目要求的项目和金额。
3. 拨付:拟支持项目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处理完毕后,市商务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其它注意事项
(一)对于一年举办多届的会展项目,每届展会可视为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会展项目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申报。
(二)当符合条件项目拨付资金超出省商务厅下达总金额时,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本次专项资金申报,参照《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执行。对于党政机关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或需商务部审批但未经批准等违规举办的展会活动,不可申报该专项资金。已获得其它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六)如资金有剩余,将剩余资金调剂给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的其他有资金缺口的项目中使用。
(七)本方案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