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9〕号)要求,按照《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广东省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商务贸字[2019]15号,下简称《目录》)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广州市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口贴息项目申报指南》给你们。请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本区企业(单位)的组织申报工作。请各区10月30日前,将申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的推荐文、企业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我局(贸管处),新增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类申报的材料纸版及电子版请各区单独行文报我局(贸发处)。
附件:广州市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口贴息项目申报指南.doc
(以正式文件通知为准)
广州市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口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一、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
(一)支持对象
在广州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中央和省属驻穗企业)。对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以一般贸易自南太岛国(含9国:库克群岛、斐济、密克罗尼西亚、纽埃、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所罗门群岛等,下同)的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二)支持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3.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支持时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4.申请企业(单位)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2019年国家进口贴息项目。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符合以上条件的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口项目的用途及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引进技术的还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声明“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
2.《2020年省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
及南太岛国类)》(附件1)及电子数据。
3.申请企业(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020年省进口贴息项目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附件2)及电子数据。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9.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及页码。
(五)申报和初审要求
1.企业(单位)申报材料的要求。
(1)以上1-9项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2)单家企业同时符合条件申报进口产品和进口技术贴息项目的,需分别独立申报、打印和胶装。
(3)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附件1、附件2),申请企业除装订进申请材料中外,还需另打印纸质版(盖公章)一式两份报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同时报送表格的电子版至本区商务主管部门。
未按要求整理申报的材料,不予接收。
2.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要求。
(1)各区初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时,应核对相关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进口合同、进口设备参数证明文件等),审核该企业是否已按要求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及填写指定的申请表。各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各区负责,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汇总上报的行文中应确认已核上报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原件。
(2)将本区企业附件1汇总成《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企业申请汇总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附件3),将本区企业附件2汇总成《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企业项目汇总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附件4),《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项目入库明细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附件5)。
(3)申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的,各区将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特大号透明箱分套装好)和企业附件1,2的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各区的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二十份,含附件3,4,5)及电子版统一报市商务局(贸管处)。
(4)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2020年3月28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2020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口贴息项目的使用情况报告。
(六)审核注意事项
1.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2.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应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3.贴息标准
(1)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2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6月28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2)贴息率。根据省下达的贴息事项年度资金总额,按照不高于3%的贴息率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统一的贴息率。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单位)不超过4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单位)不予安排贴息。
二、进出口贸易公司类
(一)支持对象
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含深圳)。
(二)支持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
(三)进出口贸易公司认定
进出口贸易公司由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认定条件包括且不限于:1.项目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致力于促进我省与相关国家的双边经贸交流与合作;2.进口商品符合企业注册所在地经济发展布局,满足人民高质量消费需求,具备集散平台作用;3.申请企业应当是以某一类商品或某一国(地区)方式在进口国家(地区)范围(详见附件6)和进口商品范围表(详见附件7)内开展的进口活动,其中以一类商品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国别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一国(地区)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商品范围表中进口一类商品或多类商品;4.每市申报企业不超过2家;5.企业申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其他需要认定的条件。
(四)其他申报条件
1.申请企业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2.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
3.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未申报过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4.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今年1-9月进口符合商品表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同比增加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今年新成立企业1-9月进口符合商品表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同比增加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四)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8)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产品预计对企业、当地和行业可产生的效益、绩效目标、是否愿意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申报相关商品或目标国家的进口采购活动、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贴息项目表(附件9)。
4.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提供一份企业具备集散平台作用的说明材料及其它佐证材料。
(五)贴息标准
1.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9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9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0.3%计算并入库。今年新成立企业按照不超过0.2%计算并入库。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1万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贴息。
附件:1.2020年省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鼓励进口技术和
产品及南太岛国类)
2.2020年省进口贴息项目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
及南太岛国类)
3.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企业申请汇总表(鼓励进
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
4.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企业项目汇总表(鼓励进
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
5.2020年**区进口贴息项目入库明细表(鼓励进口
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
6.进出口贸易公司类进口国家(地区)范围
7.进出口贸易公司类国别进口商品范围表
8.进口贴息项目(进出口贸易公司类)申请表
9.进口贴息项目(进出口贸易公司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