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引导孵化载体链接全球资源,向国际化、专业化、生态化方向发展,现启动实施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指南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附件
- 2019~2020 年度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
- 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指南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
- 示批示精神,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推
- 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
- 〔2018〕32 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 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广东省人
- 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
- 府〔2019〕1 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 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 年)〉的
- 通知》(粤科函高字〔2017〕1226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
- 进我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
- 引导孵化载体链接全球资源,向国际化、专业化、生态化方
- 向发展,启动实施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
- 该专项共支持国际化孵化载体、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
- 专业化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及双创升级支撑服务平台等方面
- 的建设与发展。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 专题一:支持国际化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20190153)支持内容:落实国家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 支持建设海外孵化器以及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全面提升
- 我省国际项目孵化服务能力,加快拓展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
- 作,集聚国际人才、国际技术、国际项目、国际资金等创新
- 创业要素,构建全球孵化服务网络。主要建设方向如下:
- 1.建设海外孵化器:支持有条件的孵化机构主动“走出
- 去”,自主或合作建设海外孵化器;
- 2.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支持国外优秀孵化器运营机
- 构在我省投资建设或运营孵化器;
- 3.面向国际孵化项目的孵化机构:支持面向国际项目孵
- 化、构建适合国际人才需求的创新创业空间环境和孵化服务
- 体系的运营机构。
- 申报条件:
- 1.根据本专题支持内容分别要求如下:
- 建设海外孵化器:运营机构自建或合作建设海外孵化器,
- 为我省链接国际成果、项目、人才等创新资源;
- 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运营机构直接由国外知名品牌
- 的孵化机构建设或参与建设,具备较好的国外孵化绩效;
- 面向国际孵化项目的孵化机构:运营机构面向国际项目、
- 团队和企业提供孵化服务。
- 2.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
- 机构的,要求为国外孵化机构在广东省注册独资或控股的独
- 立法人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 年,并在广东省科
- 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www.gdfhq.org)完成登记备案;
- 3.拥有固定的孵化服务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
- 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拥有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并已开展创
- 业孵化服务;
- 4.已申请专利的在孵国际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 10 个;
- 5.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设立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
- 的在孵国际企业(团队)数量不低于 2 个,并有不少于 1 个
- 的资金使用案例;
- 6.与国外的大学、科研院所、协会或企业等在平台建设、
-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起良好的
- 合作关系,且实际发生业务关系和交流活动。
- 实施目标:
- 1.新增孵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企业或团队数不少
- 于 20 个,且占新增入孵企业数比例不低于 50%;
- 2.每年举办国际化双创交流活动不少于 5 场;
- 3.每年在国外举办推介活动不少于 1 场;属建设海外孵
- 化器的,要求每年在国外举办推介活动不少于 2 场;
- 4.新增不少于 3 个的国际企业或团队孵化资金使用案例;
- 5.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的,要求从国外引进 10 个项
- 目成果到孵化器内转化,孵化毕业不少于 5 家国外入孵的企
- 业。
- 材料要求:
-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
- 备案号复印件;
-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产
- 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 3.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 4.在孵企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
- 照等证明材料;
- 5.在孵企业申请专利的证明材料;
- 6.孵化资金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投融资企业清单,以及
- 资金使用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 7.与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 8.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国外孵化器运营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 (2)3 位全球创投孵化行业资深人士的推荐信;
- (3)国外孵化器运营机构成功的国外孵化案例证明;
- (4)申报单位与国外孵化器运营机构的关系证明材料。
- 资助方式与额度:
-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为“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中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 100 万元/项。
- 专题二:支持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 (20190154)
- 支持内容:
-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
- 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关于支持各
- 市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
- 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精神,专门设立“支持粤
- 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题,支持省内创业孵化
- 载体在创业孵化领域与港澳开展深度合作,更好对接港澳地
- 区科技创新创业资源,建设面向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的孵化载
- 体。经本专题评定的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直接认定为省级
- 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申报条件:
-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
- 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www.gdfhq.org)
- 完成登记备案;
- 2.围绕服务港澳创新创业和港澳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
- 孵化服务空间,拥有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可自主支配的孵化
- 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
- 3.为港澳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的专业孵
- 化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数量不低于 3 家;
- 4.建立港澳创新资源的流动渠道,与港澳大学、科研院
- 所、商会、协会或企业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 5.已申请专利的在孵港澳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 10 个;
- 6.配备支持港澳创业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港
- 澳企业(团队)数量不低于 2 个,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
- 用案例;
- 7.举办面向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 5
- 场;
- 8.制定符合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政策。
- 实施目标:
- 1.新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港澳企业或团队数不少
- 于 20 个,且占新增入孵企业(团队)总数比例不低于 50%;
- 2.举办港澳主题相关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 5 场;
- 3.在港澳地区举办推介活动每年不少于 1 次;
- 4.新增不少于 3 个港澳企业(团队)的孵化资金使用案
- 例;
- 5.孵化毕业不少于 5 家港澳企业。
- 材料要求:
-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
- 备案号复印件;
-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产
- 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 3.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 4.与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 5.与港澳大学、科研院所、商会、协会、企业和相关机
- 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业务活动的证明材料;
- 6.在孵企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
- 照等证明材料;
- 7.在孵企业申请专利的证明材料;
- 8.孵化资金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投融资企业清单,以及
- 资金使用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 9.举办港澳主题相关交流活动和在境外举办推介活动的
- 证明材料;
- 10.为在孵港澳企业(团队)制定的服务政策。
- 资助方式与额度:
-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为“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从
- 中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 100 万元/项。
- 专题三:支持专业化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与发展
- (20190155)
- 支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
- 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国发〔2017〕
- 37 号)、《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 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 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我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围绕当地支柱产
- 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集“众创空间-孵化器-
- 加速器”于一体的专业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推动我省孵化育成
- 体系提质增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 申报条件:
-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
- 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www.gdfhq.org)
- 完成登记备案;牵头申报单位要求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
- 孵化器培育单位)以上孵化器;
- 2.孵化链条的建设方向应聚焦当地支柱产业、特色产业
-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领域;
- 3.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均拥有一定
- 的物理孵化空间,组建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具备完善的运营
- 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创业导
- 师,能够围绕孵化链条的专业技术领域提供精准孵化服务;
- 4.拥有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团队),其中众创空间内
- 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 10 个,孵化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 15
- 家,加速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 15 家;
- 5.能够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
- 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 10 家。
- 实施目标:
- 1.围绕创业企业成长的全生命周期,结合专业技术领域,建立高水平、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
- 果转化,支撑当地产业发展;
- 2.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孵化链条,众创空间要求拥有场
- 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孵化器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加
- 速器不低于 30000 平方米;
- 3.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运营服务团队中专业孵
- 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要求每 10 家入驻企业
- (团队)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 4.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团
- 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 5.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设立一定规模的自有种子
- 资金或合作设立可支配的孵化资金,链条中获得投融资的入
- 驻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 3 个的资金使
- 用案例;
- 6.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 18 个,孵化器内入
- 驻企业不少于 25 家,加速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同
- 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团队)占入驻企业(团
- 队)总数的 75%以上;
- 7.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有良好的对接机制,从
- 众创空间成长的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
- 于 50%,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50%;
- 8.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入驻
- 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5%;
- 9.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 20 家;
- 10.举办专业技术领域的辅导或对接活动不少于 20 场。
- 申报要求:
- 1.项目名称:广东省(**产业**)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 2.申报主体:项目申报采取“1+N”形式,“1”是牵头
- 申报单位,为孵化器运营机构,整体负责孵化链条建设工作
- 开展,应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N”是参与单位,是
- 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加速器的运营机构。优先支持一个
- 运营机构同时运营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 也可以是不同运营机构分别运营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孵
- 化器、加速器,但载体间需有良好的对接机制;
- 3.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均拥有一定
- 的物理孵化空间,组建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具备完善的运营
- 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创业导
- 师,载体间需有良好的对接机制,能够围绕孵化链条的专业
- 技术领域提供精准孵化服务;
- 4.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已享受过同类专题方向资助,且
- 属于在研项目的,不可重复申报。
- 材料要求:
-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
- 备案号复印件;
-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产
- 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 3.获批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以上孵
- 化器的证明文件;
- 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创业导师清单;
- 5.入驻企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入驻企业营业执
- 照等证明材料;
- 6.与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 7.属合作共建孵化链条的,须提供建设合作协议及对接
- 机制等证明材料。
- 资助方式与额度:
- 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 200 万元/项。
- 专题四:支持双创升级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
- (20190156)
- 支持内容:支持省、市创新创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围绕
- 本地创新创业需求,建设面向全省或区域众创空间、孵化器
- 的公益性服务平台,开展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组织管理、统计
- 以及行业发展分析、研究咨询、孵化培训等服务,构建覆盖
- 全省的公共孵化服务体系。
- 申报要求:
-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
- 位等,具备完善的工作制度,拥有专职工作人员;
- 2.申报单位要求具备相关平台建设的基础,并能提供相
- 关专业服务的经验和条件;
- 3.申报单位社会名誉良好,已建立起自律机制,并具有
- 诚信服务品牌及诚信服务意识。
- 实施目标:
- 项目完成后,所建平台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一条):
- 1.要求开展系列政策研究和推广服务,组建超 30 个会员
- 单位的科技孵化联盟组织,组织有关创新创业活动 20 场以
- 上,有效统筹本区域内的孵化载体进行火炬统计工作,开展
- 超 200 人次专业孵化培训服务;
- 2.要求开展全省或区域的行业研究及运营评价,有效支
- 撑孵化载体的管理决策;整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载体资源
- 1500 家以上,培训创新创业孵化从业人员不少于 2000 人次,
- 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
- 材料要求:
-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 1.申报单位具备相关平台建设基础的证明文件;
- 2.开展了面向区域提供的相关孵化服务平台相关证明材
- 料;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一、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的,要求为国外孵化机构在广东省注册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 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防止出现拉本领域高端知名专家挂名现象。
(三) 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各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四)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且应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未完成验收结题(此类情形下该负责人仍可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项目团队);
3.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4.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5.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6.省内单位项目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7.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8.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六) 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七)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二、申报方式
(一) 符合指南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二) 项目申报采用在线申报、无纸化方式,必要的场地证明、孵化服务、孵化企业相关资料、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承诺函等佐证支撑材料请以附件形式上传。项目评审评估过程须提供的书面材料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另行通知提交。项目按程序立项后,项目申报书、任务书纸质件再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均需签名、盖章,提交时间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9月16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3 日17:00。
附件:2019~2020年度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指南
附件
2019~2020 年度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
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推
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
〔2018〕32 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广东省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
府〔2019〕1 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 年)〉的
通知》(粤科函高字〔2017〕1226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
进我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
引导孵化载体链接全球资源,向国际化、专业化、生态化方
向发展,启动实施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
该专项共支持国际化孵化载体、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
专业化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及双创升级支撑服务平台等方面
的建设与发展。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专题一:支持国际化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20190153)支持内容:落实国家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支持建设海外孵化器以及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全面提升
我省国际项目孵化服务能力,加快拓展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
作,集聚国际人才、国际技术、国际项目、国际资金等创新
创业要素,构建全球孵化服务网络。主要建设方向如下:
1.建设海外孵化器:支持有条件的孵化机构主动“走出
去”,自主或合作建设海外孵化器;
2.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支持国外优秀孵化器运营机
构在我省投资建设或运营孵化器;
3.面向国际孵化项目的孵化机构:支持面向国际项目孵
化、构建适合国际人才需求的创新创业空间环境和孵化服务
体系的运营机构。
申报条件:
1.根据本专题支持内容分别要求如下:
建设海外孵化器:运营机构自建或合作建设海外孵化器,
为我省链接国际成果、项目、人才等创新资源;
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运营机构直接由国外知名品牌
的孵化机构建设或参与建设,具备较好的国外孵化绩效;
面向国际孵化项目的孵化机构:运营机构面向国际项目、
团队和企业提供孵化服务。
2.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
机构的,要求为国外孵化机构在广东省注册独资或控股的独
立法人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 年,并在广东省科
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3.拥有固定的孵化服务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
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拥有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并已开展创
业孵化服务;
4.已申请专利的在孵国际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 10 个;
5.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设立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
的在孵国际企业(团队)数量不低于 2 个,并有不少于 1 个
的资金使用案例;
6.与国外的大学、科研院所、协会或企业等在平台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起良好的
合作关系,且实际发生业务关系和交流活动。
实施目标:
1.新增孵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企业或团队数不少
于 20 个,且占新增入孵企业数比例不低于 50%;
2.每年举办国际化双创交流活动不少于 5 场;
3.每年在国外举办推介活动不少于 1 场;属建设海外孵
化器的,要求每年在国外举办推介活动不少于 2 场;
4.新增不少于 3 个的国际企业或团队孵化资金使用案例;
5.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的,要求从国外引进 10 个项
目成果到孵化器内转化,孵化毕业不少于 5 家国外入孵的企
业。
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
备案号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产
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3.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4.在孵企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
照等证明材料;
5.在孵企业申请专利的证明材料;
6.孵化资金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投融资企业清单,以及
资金使用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与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8.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外孵化器运营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2)3 位全球创投孵化行业资深人士的推荐信;
(3)国外孵化器运营机构成功的国外孵化案例证明;
(4)申报单位与国外孵化器运营机构的关系证明材料。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为“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中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 100 万元/项。
专题二:支持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20190154)
支持内容: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
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关于支持各
市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精神,专门设立“支持粤
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题,支持省内创业孵化
载体在创业孵化领域与港澳开展深度合作,更好对接港澳地
区科技创新创业资源,建设面向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的孵化载
体。经本专题评定的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直接认定为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
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
完成登记备案;
2.围绕服务港澳创新创业和港澳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
孵化服务空间,拥有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可自主支配的孵化
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
3.为港澳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的专业孵
化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数量不低于 3 家;
4.建立港澳创新资源的流动渠道,与港澳大学、科研院
所、商会、协会或企业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5.已申请专利的在孵港澳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 10 个;
6.配备支持港澳创业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港
澳企业(团队)数量不低于 2 个,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
用案例;
7.举办面向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 5
场;
8.制定符合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政策。
实施目标:
1.新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港澳企业或团队数不少
于 20 个,且占新增入孵企业(团队)总数比例不低于 50%;
2.举办港澳主题相关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 5 场;
3.在港澳地区举办推介活动每年不少于 1 次;
4.新增不少于 3 个港澳企业(团队)的孵化资金使用案
例;
5.孵化毕业不少于 5 家港澳企业。
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
备案号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产
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3.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4.与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5.与港澳大学、科研院所、商会、协会、企业和相关机
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业务活动的证明材料;
6.在孵企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
照等证明材料;
7.在孵企业申请专利的证明材料;
8.孵化资金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投融资企业清单,以及
资金使用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9.举办港澳主题相关交流活动和在境外举办推介活动的
证明材料;
10.为在孵港澳企业(团队)制定的服务政策。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为“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从
中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 100 万元/项。
专题三:支持专业化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与发展
(20190155)
支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国发〔2017〕
37 号)、《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 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 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我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围绕当地支柱产
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集“众创空间-孵化器-
加速器”于一体的专业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推动我省孵化育成
体系提质增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
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
完成登记备案;牵头申报单位要求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培育单位)以上孵化器;
2.孵化链条的建设方向应聚焦当地支柱产业、特色产业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领域;
3.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均拥有一定
的物理孵化空间,组建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具备完善的运营
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创业导
师,能够围绕孵化链条的专业技术领域提供精准孵化服务;
4.拥有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团队),其中众创空间内
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 10 个,孵化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 15
家,加速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 15 家;
5.能够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
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 10 家。
实施目标:
1.围绕创业企业成长的全生命周期,结合专业技术领域,建立高水平、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支撑当地产业发展;
2.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孵化链条,众创空间要求拥有场
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孵化器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加
速器不低于 30000 平方米;
3.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运营服务团队中专业孵
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要求每 10 家入驻企业
(团队)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4.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团
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5.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设立一定规模的自有种子
资金或合作设立可支配的孵化资金,链条中获得投融资的入
驻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 3 个的资金使
用案例;
6.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 18 个,孵化器内入
驻企业不少于 25 家,加速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同
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团队)占入驻企业(团
队)总数的 75%以上;
7.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有良好的对接机制,从
众创空间成长的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
于 50%,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50%;
8.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入驻
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5%;
9.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 20 家;
10.举办专业技术领域的辅导或对接活动不少于 20 场。
申报要求:
1.项目名称:广东省(**产业**)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2.申报主体:项目申报采取“1+N”形式,“1”是牵头
申报单位,为孵化器运营机构,整体负责孵化链条建设工作
开展,应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N”是参与单位,是
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加速器的运营机构。优先支持一个
运营机构同时运营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也可以是不同运营机构分别运营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孵
化器、加速器,但载体间需有良好的对接机制;
3.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均拥有一定
的物理孵化空间,组建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具备完善的运营
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创业导
师,载体间需有良好的对接机制,能够围绕孵化链条的专业
技术领域提供精准孵化服务;
4.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已享受过同类专题方向资助,且
属于在研项目的,不可重复申报。
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
备案号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产
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3.获批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以上孵
化器的证明文件;
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创业导师清单;
5.入驻企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入驻企业营业执
照等证明材料;
6.与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7.属合作共建孵化链条的,须提供建设合作协议及对接
机制等证明材料。
资助方式与额度:
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 200 万元/项。
专题四:支持双创升级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
(20190156)
支持内容:支持省、市创新创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围绕
本地创新创业需求,建设面向全省或区域众创空间、孵化器
的公益性服务平台,开展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组织管理、统计
以及行业发展分析、研究咨询、孵化培训等服务,构建覆盖
全省的公共孵化服务体系。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
位等,具备完善的工作制度,拥有专职工作人员;
2.申报单位要求具备相关平台建设的基础,并能提供相
关专业服务的经验和条件;
3.申报单位社会名誉良好,已建立起自律机制,并具有
诚信服务品牌及诚信服务意识。
实施目标:
项目完成后,所建平台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一条):
1.要求开展系列政策研究和推广服务,组建超 30 个会员
单位的科技孵化联盟组织,组织有关创新创业活动 20 场以
上,有效统筹本区域内的孵化载体进行火炬统计工作,开展
超 200 人次专业孵化培训服务;
2.要求开展全省或区域的行业研究及运营评价,有效支
撑孵化载体的管理决策;整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载体资源
1500 家以上,培训创新创业孵化从业人员不少于 2000 人次,
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
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申报单位具备相关平台建设基础的证明文件;
2.开展了面向区域提供的相关孵化服务平台相关证明材
料;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资助方式与额度:
择优资助不超过 10 项,资助额度 50 万元/项。
名词解释:
1.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
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2.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
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
家、投资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
3.国际企业,是指以国外创业者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形式注册在所在孵化场地的企业。
国际团队是指由 1 名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
须是国外创业者。
4.港澳企业,是指以港澳创业者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形式注册在(或迁入)广东省并持
续有效运营、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港澳团
队是指由 1 名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须是港
澳创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