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商务厅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央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申报,并按《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中的四“申报材料”要求将书面申报材料以及《企业2019年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报送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区2019年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和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正式行文报送到市商务局(财务处)。
二、关于企业品牌培育项目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书面申报材料和《 2019年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企业填报)》(附件3),装订成册后(一式七份)提交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 2019年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 (区汇总)》(附件4)和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贸易发展处)。
三、专项资金采用人民币资助方式,外币费用支出按2019年6月28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附件5),具体申报时间以最终正式通知为准。
附件:1.企业2019年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汇总表
2.各区2019年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汇总表
3. 2019年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企业填报)
4. 2019年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 (区汇总)
5.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6月28日)
6. 广东省商务厅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点击下载所有附件.zip)
附件6
广东省商务厅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120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在我省注册登记(不含深圳市,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品牌培育项目。
1.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2018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境外展览会、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等项目。单个企业当期资助金额低5,000元(含)的不予资助。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1.境外展览会。
每家企业每个境外展会最多可申请2个标准展位,不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优先支持广东境外商品展览平台和配合省政府工作参加的重点展会(补贴标准见附件1-1),其他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限额18,000元。
2.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
(1)保单融资贴息
对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单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 比例 |
最高限额 |
保单融资贴息 |
所产生利息的20% |
200,000元 |
(2)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融资。
根据商务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的合作机制,对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通过商业银行给予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 比例 |
单个企业最高限额 |
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贴息 |
所产生利息的35% |
400,000元 |
(二)品牌培育项目。
主要支持企业收购国际品牌和创建国际品牌。其中创建国际品牌包括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品牌境外宣传推广等。
项目序号 |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1 |
收购国际品牌 |
50% |
4,000,000元 |
2 |
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 |
50% |
2,000,000元 |
3 |
品牌境外宣传推广 |
50% |
1000,000元 |
专项资金采用人民币资助方式,外币费用支出按2019年6月28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
三、支持期间、申报程序
(一)支持期间。2019年度项目: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发生的项目或所支出费用。
(二)申报程序。申报程序分为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
1.符合申报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019年度项目的企业(单位)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申报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报告,并将审核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厅,逾期不予受理。省直属企业集团按上述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直接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
2.符合申报品牌培育项目的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报告,并将审核材料必须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厅,逾期不予受理。省直属企业集团按上述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直接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
3.承办银行于8月31日前将申报单位纸质版申报材料及审核报告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
(三)已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确认确属审核遗漏未列入支持方案的,项目不需再次申报,在下一年度方案中予以补正列入。
上述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和补正材料。
四、申报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
1.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2.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3.企业营业执照。
4.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
5.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如与境外主办方直接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展位确认函可与展位数量合同一致)。
6.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7.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及出入境页复印件(赴港澳参展的不需提供)。如为中方企业在境外展会举办地派出人员,需提供该人员在所属参展企业的在职证明和劳务合同。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提交。
8.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9.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或其它证明材料(作为审核参考)。
10.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
1.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2.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2)。
3.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提供的保单复印件。
6.企业与融资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
7.企业、融资机构和保单发放单位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或者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8.融资机构出具的信用保险融资证明(附件1-3,主要用于说明融资属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融资金额、期限、利率或利息等,融资机构盖章)。
9.企业支付利息的支付凭证或银行扣除利息的凭证。
10.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贴息。
1.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2.广东省促进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项目申报表(附件1-4)。
3.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4.企业营业执照。
5.融资协议(须由与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
6.银行扣息回单(须由与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
7.专项融资受托支付使用台账或融资账户流水单(须由与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
8.贷款资金用于出口项下业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商务合同或出口订单;费用凭证或商务发票。
9.专项融资项目统计表(附件1-5)。
10. 企业专项融资承诺书
11.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收购国际品牌项目。
1.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2.申请报告。
3.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收购国际品牌项目申报表(附件1-6)。
4.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经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
6.收购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7.收购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
1.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2.申请报告。
3.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建国际品牌(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项目申报表(附件1-7)。
4.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6.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或备案回执。
7.在境外品牌产品营销网络2018年7月-2019年6月运营费用支出凭证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8.境外商标注册证明及其中文译文。
9.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品牌境外宣传推广项目。
1.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2.申请报告。
3.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建国际品牌(品牌境外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表(附件1-8)。
4.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境外广告宣传、推广活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宣传材料制作费用、境外广告费用支出凭证等材料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境外商标注册证明及其中文译文。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仅需提供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为多证合一,请予以说明),每页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编号顺序排列整理,必须装订成册,没有装订成册的不予受理(装订标准参考附件1-9)。受理的资金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验证原件。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请作中文翻译,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请各有关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支持对象、支持时间和支持内容等采取委托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严格审核材料,确定符合申报条件及项目要求(附件1-10)的项目和支持金额,严禁违规提高支持限额或虚报项目预算情况,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申报指南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2019年广东省境外商品展览平台展位费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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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位:元 |
序号 |
展会名称 |
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金额 |
每个展位最高支持比例 |
1 |
广东(法国)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2 |
广东(意大利)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3 |
广东(日本)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4 |
广东(英国)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5 |
广东(阿联酋)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6 |
广东(巴西)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7 |
广东(巴拿马)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8 |
广东(肯尼亚)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9 |
广东(尼日利亚)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10 |
广东(墨西哥)商品展览会 |
30000 |
80% |
11 |
香港展会广东馆 |
30000 |
80% |
12 |
广东(南非)商品展览会 |
25000 |
80% |
13 |
广东(波兰)商品展览会 |
25000 |
80% |
14 |
广东(俄罗斯)商品展览会 |
25000 |
80% |
15 |
广东(印尼)商品展览会 |
25000 |
80% |
16 |
广东(泰国)商品展览会 |
25000 |
80% |
17 |
广东(土耳其)商品展览会 |
25000 |
80% |
18 |
广东(埃及)商品展览会 |
25000 |
80% |
19 |
广东(印度)商品展览会 |
25000 |
80% |
20 |
广东(马来西亚)商品展览会 |
25000 |
80% |
21 |
广东(越南)商品展览会 |
20000 |
80% |
22 |
广东(缅甸)商品展览会 |
20000 |
80% |
23 |
配合省政府工作参加的重点展会 |
|
100% |
附件6-10:
项目要求
所有申报企业须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并认领,查询本企业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下载打印后加盖本企业公章(若有多页需盖骑缝章)。如企业有行政处罚记录,需在该平台申请《企业商务诚信报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将成为资金审核的依据。
(一)境外展览会。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网上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每个展会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2个基本展位费(每个基本展位按9平方米计)。
(二)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
企业具有实际出口业务,且利用出口信用保单在融资机构办理融资。
(三)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
1.此项目对与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合作的商业银行发放给中小外贸企业专项用于出口业务发展的融资给予融资利息不超过35%的资金扶持,以保证中小外贸企业实际承担的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的利率不高于一年期基准利率(4.35%)。
2.企业有实际出口业务融资需求。
3.专项融资支持业务类型为目标企业出口业务人民币融资,包括贷款和贸易融资等表内业务融资,融资用于满足出口相关的国内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资金需要,包括货款、税费以及其他费用。
4.商业银行发放给企业的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利息高于6.35%的不予扶持。
(四)收购国际品牌。
申报收购国际品牌资金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
2.2018年度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3.收购品牌项目标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近三年在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五)创建国际品牌。
1.申报创建国际品牌(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品牌境外宣传推广)资金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
(2)已在国(境)外注册商标。
(3)2018年度珠三角地区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近三年在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