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论述和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1+1+9”、“一核一带一区”等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结合《粤港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安排》《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安排》,现启动2019~2020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具备完成能力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经推荐、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择优扶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提交有关资料。
二、 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应根据《2019~2020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三)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按申报指南规定额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并按具体要求配套自筹经费。
三、 项目组织说明
(一) 公开竞争择优。符合条件的单位自行申报,经推荐单位推荐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按规定择优支持。
(二) 项目库管理。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并入库,按年度财政科技预算分批出库支持,当年未能出库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安排预算予以支持。
(三) 申报时间。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9月13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17:00。
四、 联系方式
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政编码:510033)。本专题项目立项后,合同书与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1份)一起报送。
五、 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 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推荐时注意兼顾各专题项目数量的平衡,并正式行文(含推荐项目汇总表)报送省科技厅。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行文报送;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行文报送。
3.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高校名单
4. 2019~2020年度粤港、粤澳联合创新资助项目合作协议参考模板
5. 2019~2020年度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合作协议参考模版
附件 1
2019~2020 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
申报指南
专题一:粤港联合创新资助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4)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在移动互联网、大
数据技术、高端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大气及水污染治理)、生物技术(脑科学)、食品安全九
个新兴技术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合作。鼓
励香港合作伙伴同时向港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
并优先支持粤港合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二) 申报条件。
1. 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 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 1 家香港参与单位。
3. 香港合作伙伴向港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时,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香港合作伙伴须按港方管理部门
要求进行申报,具体信息可登录香港创新科技署官网查询。
4. 牵头申报单位须具备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与各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5. 如有内地企业参与合作,则内地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经费。多家内地企业参与合作时,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6.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7.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联合创新领域(粤港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8. 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
(三) 考核指标。
1. 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与香港合作方共同发表国际科研合作论文不少
于 1 篇;培养研究生不少于 1 名;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
2. 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产品不少于 1 项;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
专利或国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
少于 1 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优先支持粤港合
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此类项目粤方每项资助 100 万元;适
当支持仅通过粤方评审的优秀项目,每项资助 50 万元。
专题二:粤澳联合创新资助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5)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在电子信息、生物
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
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
合作。鼓励澳门合作伙伴向澳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
助,并优先支持粤澳合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
为 2 年。
(二) 申报条件。
1. 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 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 1 家澳门参与单位,且要求牵头及参与单位中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或澳门的企业。
3. 澳门合作伙伴向澳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
时,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澳门合作伙伴须按澳方管理部门
要求进行申报,具体信息可登录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网查询。
4. 牵头申报单位须具备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与各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5. 如有内地企业参与合作,则内地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经费。多家内地企业参与合作时,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6.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7.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联合创新领域(粤港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8. 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
(三) 考核指标。
1. 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与澳门合作方共同发表国际科研合作论文不少
于 1 篇;培养研究生不少于 1 名;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
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
2. 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产品不少于 1 项;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 1 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优先支持粤澳合
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此类项目粤方每项资助 100 万元;适
当支持仅通过粤方评审的优秀项目,每项资助 50 万元。
专题三: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6)
(一) 支持内容。
支持港澳机构以拥有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
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与广东省创新主体合作,开展以产业化
为目标的研究开发,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重点支持人工
智能、生物医药、智慧城市、新一代信息通讯、新一代半导体、
先进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科技等领域的项目。项目实
施周期为 2 年。
(二) 申报条件。
1. 本专题牵头申报单位应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高校名单”中(名单见附件 3),或者是特区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立非牟利研发机构。
2.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企业作为参与单位。鼓励牵头申报单位联合其他国家的创新主体共同申报。
3.牵头申报单位须具备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与各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并与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和分工。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4.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经费。多家内地企业参与合作时,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5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6. 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
7. 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进行产业化的条款。
8. 同一项目已申报本指南专题一、专题二或“2019~2020 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专题”的,不重复进行支持。
9.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本指南要求完成申报及相关后续程序。
(三) 考核指标。
1. 形成新产品或新服务、新工艺等不少于 1 项,并提供生产
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
对新产品、新服务、新工艺等进行应用推广,并获得用户证明不
少于 2 项。
2. 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 1 名。
3.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
元。
专题四: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培训交流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7)
(一) 支持内容。
支持面向粤港澳三地青年举办创新创业培训交流项目,建立
稳定的创新创业交流机制,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为粤港澳青年创
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和更好条件。重点围绕我省科技创新政策与
管理、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类主题。项目实施周期为 1 年。
(二) 申报条件。
1. 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基础和合作渠道,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 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香港或澳门机构已签署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曾在过去 2 年内(以本指南发布日期为准)成功组织过不少于 4 次相关主题的跨境培训交流项目,参与
总人数不少于 120 人次。
3. 申报单位需具备标准化培训服务体系和专业培训资源渠道,目的和意义明确,内容和计划合理。
4. 优先支持承担过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培训项目的单位牵头申报。
5.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XXX 培训交流项目”的格式填
写,其中“XXX”指具体的培训交流内容。
(三) 考核指标。
1. 与香港或澳门机构联合组织创新创业培训交流项目不少于
1 次。
2. 培训交流的师资应选择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与项目目的和内容相符,在领域或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专家(含外籍专家)进行专题授课。
3. 总参与人数不少于 30 人,且港澳学员占比不少于 30%;除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外,其他单位参加的人员占比不少于 80%,且每单位最多选派 2 名参加人员(多于 2 名按 2 名计)。
4. 完成项目总结及政策建议报告 1 篇。
5. 专款专用,设置专账进行管理。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根据项目规模和
周期,资助分为 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