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企业单位: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海发改规〔2019〕1号),为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保障优质人才落户海珠、创新创业、稳步发展,现于2019年5月14日开展海珠区产业精英(创业人才)评定申报工作。请各单位认真阅读《2019年度海珠区产业精英(创业人才)评定申报指南》,登录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积极开展海珠区产业精英(创业人才)评定申报工作。
2019年度海珠区产业精英(创业人才)评定申报指南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海发改规〔2019〕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海珠区产业精英(创业人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9年海珠区产业精英(创业人才)申报在“海珠政策兑现服务平台”进行,5月15日上午10:00开始受理申报,6月14日下午17:00截止。申报人务必按系统提示依时完成申报,逾时系统关闭,恕不受理。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恪守学术规范、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二)申报人应同时满足创业条件(附件1)及产业精英(创业人才)评定标准(附件2)。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注册。申报人所在单位在平台填写企业信息,进行企业用户注册。
(二)申报推荐。申报人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后,登陆平台,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5)。上传材料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清晰可辨,材料格式为jpg、pdf等。个人完成申报后,由推荐企业核实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系统完成推荐。
(三)形式审核。区投资促进局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缺少申请材料或递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通知申报人按时间、材料要求进行补交或修正。
(四)实质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实质审核。
(五)材料核准。
1.实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递交纸质材料至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局对纸质材料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进行核对,核对后将纸质材料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纸质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评定方案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结果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评定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公示及发证。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获得相关资格,发放《海珠人才证书》。
四、纸质材料受理窗口
(一)纸质材料受理地址: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113室(区投资促进局)。
(二)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
五、有关说明
(一)申报人应在达到评定条件后一年内提出评定申请;达到更高级别评定条件的,一年内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评定。经重新评定的,可按照新级别申请新的扶持,原已发放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相似性质的待遇扶持,在新级别扶持中予以减除。
(二)申报人需如实、完整填写、报送申报材料,因弄虚作假获得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对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本区、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的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申请部门报告, 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评定部门应及时终止资格,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奖励和福利保障。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及诚信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当撤销资格,收回证书,终止有关奖励和福利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取消、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人才评定申请。
附件:1.海珠区人才创业条件
2.产业精英(创业人才)评定条件
3.产业精英(创业人才)申报材料清单
4.海珠区产业精英(创业人才)项目情况报告表
5.申报人情况证明及推荐公示表
6.申报个人承诺书
附件1
海珠区人才创业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下同)。
二、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本人和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
三、本人作为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且不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四、企业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五、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
六、企业全职工作职工不少于3人,或企业在本区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七、企业股权比例在政策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本人所占股份不低于15%。
附件2
产业精英(创业人才)评定条件
一、成长型创业人才所在的企业需符合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时间已满3年、未满8年(生物医药类企业延至10年)。
(二)企业承担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或创新价值的项目。
(三)企业实现和承诺营业收入年增长保持10%以上。
二、初创型创业人才所在的企业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时间未满3年(生物医药类企业延至5年)。
(二)企业承担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或创新价值的项目。
(三)在本区注册登记后获得实际到位的市场化投资。
附件3
产业精英(创业人才)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报产业精英(创业人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珠产业精英(创业人才)申报表;
(二)海珠产业精英(创业人才)项目情况报告表(附件4);
(三)申报单位出具的申报人情况证明及推荐公示表(附件5);
(四)申报个人承诺书和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6、7);
(五)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件;
(六)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证明材料(所获奖项荣誉,主持/承担项目情况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译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
(七)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任职证明;
(八)申报人和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的证明材料;
(九)申报人在其创办企业(申报单位)的任职证明材料:申报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
(十)申报单位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经营情况截图,含“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十一)申报单位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十二)申报单位纳税数据;
(十三)申报单位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办公用房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申报单位提供全职工作职工证明:单位参保证明。
(十五)其他在申报中涉及的申报人业绩情况或公司情况证明材料;
二、如申报初创型创业人才,还需提供:
(十六)获得实际到位的市场化投资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的公司章程、于近三年获得实际到位的市场化投资资金的证明材料,包括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资金实际到位的银行转账单、近三年推荐企业的验资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