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南海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关于扶持佛山市南海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2016〕42号)及《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等3份文件的通知>(南文体〔2016〕117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2019年度南海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从即日起接受社会的咨询和申报。所有申报企业、行业组织或个人要向所在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扶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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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第一批南海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扶持佛山市南海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2016〕42号)及《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等3份文件的通知》(南文体〔2016〕117号)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现制定2019年度佛山市南海区第一批文体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旅游项目所在社区(村居);
(二)在佛山市南海区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经营、从事旅游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旅行社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南海区旅游企业工作的旅游从业人员,南海区导赏员。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旅游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经济优化升级,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有明确且相对固定的建设、运营、管理主体,且申报的旅游建设项目有相关审批手续;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营管理完善,诚信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及重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必须纳入“佛山市旅游局报表报送系统”;古村需省级或以上称号,名单详见附件1。
(五)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正式立案受理的重大旅游质量投诉(投诉人数100人以上,或理赔金额10万元以上,或新闻媒体作为焦点跟踪报道,对南海旅游形象造成较大影响)。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个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个人所服务机构必须是南海区内合法注册机构;
(二)个人无违法记录,信用良好。
三、扶持重点和范围
(一)扶持重点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2018年度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可认定为重点旅游企业。根据企业2018年度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与2017年度同比增加值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提升旅游景区(点)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对申报年度内成功创建国家级5A、4A和3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申报年度内A级景区在评定性复核工作中顺利通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A级景区)、20万元(4A级景区)和10万元(3A级景区)奖励。
按等级相应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有关复核结果通知时间为准。
(三)提升旅游接待水平
1.对旅游景区(点)新建、修复、改造的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游客停车场、旅游指示标识系统、旅游保洁设施、旅游安全设施等)及景区旅游规划编制按申报年度内总投入(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给予30%的资助,单个景区(点)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申报年度内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已挂牌的四星级(含)以上饭店在申报年度评定性复核工作中顺利通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五星级)、3万元(四星级)奖励。
按等级相应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委员会)有关复核结果通知时间为准。
3.鼓励已挂牌的星级饭店与重点旅游饭店积极投入开展改造提升,对申报年度内改造提升总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总投入(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3%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南海区属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申报年度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区外旅游团队补贴标准:
a.游览南海区至少2个收费旅游景区(点)(详见附件2):
每个旅行社年度组织游客总数 |
一次性补贴标准 |
1000(含)-3000人次 |
4元/人次 |
3001-5000人次 |
6元/人次 |
5001人次以上 |
10元/人次 |
b.入住南海区内星级及重点旅游饭店(详见附件3)并游览南海区至少2个收费旅游景区(点):
每个旅行社年度组织游客总数 |
一次性补贴标准 |
500(含)-1000人次 |
10元/人次 |
1001-1500人次 |
15元/人次 |
1501人次以上 |
20元/人次 |
c.以上两项,同一个旅行社要根据实际情况,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申报,不可同时申报,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星级及重点旅游饭店引进(承接)大型会议与文体旅游活动。
a.奖励标准
引进(承接)会议和活动规格 |
一次性奖励标准 |
①由国家级部、委、办、局主办的大型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培训、研讨会 |
按该次会议发票(含会议、住宿、用餐)总额的1% |
②由省级部、委、办、厅(局)主办的全省性会议,或由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会议、培训、研讨会 |
按该次会议发票(含会议、住宿、用餐)总额的1% |
③由区外企业主办的跨区域会议、产品发布会、经销商会议等,且单次会议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发票额为准) |
按该次会议发票(含会议、住宿、用餐)总额的1% |
④成为大型文体旅游活动(指冠以国际性、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举办单位指定接待饭店 |
按发票(含会议、住宿、用餐)总额的1% |
b.同一家饭店可同时申报以上奖励,第①-③项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④项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两项累计年度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星级与重点旅游饭店与国内、国际订房网络、旅行社开展网上订房与房间包销合作,开拓营销渠道,申报年度内成功结算的订房(包销)间数达500间(含500间)以上的,按年度结算发票额分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家饭店年度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具体分级及奖励标准如下:
申报年度内成功结算订房(包销)房间数 |
一次性奖励标准 |
500(含)-1000间 |
按订房网络或旅行社年度结算发票额0.5% |
1001间以上 |
按订房网络或旅行社年度结算发票额1% |
本年度可享受专项扶持资金奖励的国内、国际订房网络、旅行社包括:缤客(Booking)、安可达(Agoda)、猫途鹰(TripAdvisor)、携程、同程、艺龙、去哪儿以及旅行社。
(四)提升旅行社经营规模和企业素质
对在南海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入选2015、2016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鼓励创业发展
1.扶持符合南海地方特色和旅游业发展方向的新型旅游项目:包括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包括但不限于农家乐、民宿、农业观光及休闲体验、乡村俱乐部等)、工业旅游项目、文化休闲街区以及房车营地、游艇等休闲项目。对新办企业其项目硬件设施建设投入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已完成的硬件设施总额(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成并正式对外开放运营起三年内的,每年按申报年度的营业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各单位大力策划文化表演、特色演出活动,丰富旅游产品类型,丰富旅游文化内涵,吸引更多“过夜游”旅客。旅游景区(点)常年举办特色文化表演的(每日一场以上,每场可容纳观众规模达300人以上,每年表演200天以上),每年给予该景区(点)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销售
1.开发具有南海特色旅游商品,在申报年度内成功申请商标注册或国家专利并进入流通环节的,给予企业最高每种(类)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在申报年度内国家、省、市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旅游商品评选中获奖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选中获奖的加奖2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评选中获奖的加奖1万元。
3.鼓励旅游景区(点)、饭店或其他企业建设南海旅游商品专卖店,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本年度可享受专项扶持资金的南海旅游商品专卖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以“文翰樵山” 、“南海旅游”或“南海旅游手信”整体形象进行统一的设计与装修;
b.店内商品至少为区内五家以上生产企业的旅游商品与特色手信;
C.所销售商品至少50%种类为南海本土旅游商品;
d.商品销售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各连锁店累计)且经营一年及以上。
(七)鼓励行业协会发展
对正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被南海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区级旅游、餐饮相关行业专业协会,成功承接区文体旅游部门政府职能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后(按相关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该年度一次性给予该协会组织日常运作补贴10万元。
(八)加强人才教育培训
1.扶持导赏员队伍建设
(1)以镇(街道)为主体,对开展本镇(街道)旅游景区(点)、古村落导赏员队伍培训的,按申报年度内参与培训总人次给予该年度300元/人次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申报年度内,在市、省及国家“导游大赛”获奖的人员及派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市“导游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5000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2000元,派出单位奖励1万元;在省级“导游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1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5000元,派出单位奖励2万元;在国家级“导游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2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1万元,派出单位奖励3万元。
按相应活动主办机构出具的获奖证书落款日期或公告文件时间为准。同类多项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根据《南海区导赏员管理办法》,在部分旅游景区(点)、古村落实行导赏有偿服务,给予导赏员讲解服务(与导赏景区不存在劳资关系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导赏员有关考评办法给予100-200元/人/次,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人的补贴,每人每年累计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对在申报年度内,在市、省及国家旅游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及派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市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5000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2000元,派出单位奖励1万元;在省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1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5000元,派出单位奖励2万元;在国家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2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加奖1万元,派出单位奖励3万元。
按相应活动主办机构出具的获奖证书落款日期或公告文件时间为准。同类多项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5)对南海区内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重点旅游饭店)聘用的并有效聘用期在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申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申报年度内经聘用单位同意自费参加境内外国际性短期培训(培训时间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每人给予单次培训费用发票额10%补贴,每人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万元(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等);对区属旅行社聘用的并有效聘用期在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申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的全职员工在申报年度内(以广东省旅游局有关通知时间为准)成功考取高级导游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1.鼓励区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联手以定制包车、定制公交的形式,串联相应的景点、酒店、餐饮点、商业购物中心等,形成短途常态化旅游线路(非旅行社业务),年运行超过100日的,每年给予受委托的客运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旅游景区(点)、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旅游企业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旅游企业完成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并在申报年度内通过由区质监局、区旅游局等部门联合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加大旅游宣传力度
1.区内旅游企业、行业协会自筹资金制作与南海旅游相关的形象宣传片、主题片或纪录片、平面广告开展宣传,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播出平台从高不重复原则一次性给予奖励。
投放平台 |
一次性奖励标准 |
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境内外主要电视台公共频道 |
30万元 |
其他上星频道及广东省级电视台公共频道 |
20万元 |
国家一类口岸、高铁动车、主要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高铁站、重点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汽车一级客运站宣传平台投放的,且投放100天(次)以上 |
10万元 |
在国家二类口岸、其他城市高铁站、汽车一级客运站宣传平台投放的,且投放100天(次)以上 |
5万元 |
2.鼓励区内旅游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南海区内主办(承办)镇级以上旅游节庆活动(活动规模1000人次以上,时间2天以上),主办(承办)南海旅游对外推介活动。对经认定的活动,按承办活动相关合同总额30%实行补贴,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活动只补贴主办方或承办方。
3.区内旅游企业或行业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行业展会(其中协会需组织5家以上区内企业参展),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8万元,同一行业协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展位搭建费包括特装展位的设计及主体结构搭建费用(不含展会组委会收取的费用);标准展位经展会组委会允许的展位装饰部分的设计及制作搭建费用。
本年度可享受专项扶持资金的展会包括:申报年度内由国家旅游局牵头组织参加的境内外旅游展和联合宣传推广活动、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牵头参加的境外(含港澳台)国际旅游展、广东省旅游局牵头组织参加的境内外旅游展、广州国际旅游展。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表格在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二)申报资料递交至所在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交镇(街道)的宣传文体办;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办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审查。申报受理部门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2.遴选。镇(街道)宣传文体办在审查的基础上确定报送的项目。
(三)2019年度第一批申报项目的认定时间范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其中《申报指南》中第(八)加强人才教育培训1.扶持导赏员队伍建设(1)(3)小点认定时间范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6日,镇(街道)宣传文体办初审后于2019年6月21日前送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所在镇(街)宣传文体办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概不退还,如需留存请自行做好备份。
(一)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申报单位可自行设计封面,体现各自特点;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报类别和联系方式,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个人名义申报的由本人签名);申报项目材料封面、目录后的第一页必须为相应的申报表;
(二)企业/单位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个人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排列,并编写页码、目录,统一采用A4纸打印,图片彩色打印,使用活页装订;
(三)申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备查),所有表格及材料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个人名义申报的需经其所在单位或组织初审,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本人要在申报材料逐份签名,承诺书还需按手印);
(四)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提供电子版(除佐证照片材料外,其它资料应为加盖公章或签名后的扫描件,或使用经认可的电子公章,不接受拍摄照片,格式可以为jpg、pdf或经加密的doc、docx、wps、xls、xlsx),整理到一张光盘;
(五)申报材料清单
1.基本材料:
企业/项目:①相应项目申报表;②承诺书;③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除旅游景区(点)外);④税务登记证;⑤法人代表身份证。
个人:①相应项目申报表;②承诺书;③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注明“仅用于本次申报使用”并本人签名);④有效劳动合同(有职业人士)或户口(居住证)所在村居出具的证明(离退休、无职业人士)。
2.相关扶持条款所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4。
六、评审公示
(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从南海区文体旅游项目专家库抽取3-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二)项目扶持奖励结果将在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通知公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天。
(三)公示期结束后,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获得扶持资金后仍在实施期内的项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联合相关镇(街道)宣传文体办与相关企业(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监管协议》,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履行监管义务。
(四)申报单位(项目)符合本意见同类多项扶持措施,或符合南海区其他政策奖励条件的,以及已获区级“一企一策”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七、退回机制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将全额收回扶持资金,退回区政府统一管理,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以后申报各级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获得奖励的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重大诚信问题;
2.拒绝接受检查小组的核查;
3.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扶持资金;
4.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5.获得租金补贴的企业出租、转租或改变办公场地用途;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从事旅游房地产或其他与旅游不相关的经营项目;
6.没有按本意见、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实施推进;
7.未能通过相应质量等级复核或被相应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通报警告整改未能达标的;自愿撤销、降低质量等级或被相应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撤销、降级;
8.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计算,五年内注销或迁出南海区。
本申报指南解释权属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度第一批南海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
(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扶持佛山市南海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2016〕42号)及《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等3份文件的通知》(南文体〔2016〕117号)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现制定2019年度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1.符合国家、省、市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文化企业(行业协会)工商登记(社会组织注册)地址在南海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个人所在企业须是南海区内工商注册企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缴纳社保;
4.文化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前三项有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明确的行业类别(申报文化与产业融合第(一)项“文化与产业融合的活动或项目”的申报主体不受此限制);
5.申报单位须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近3年无违规违法经营情况;
6.申报主体为新迁入南海的企业,所申报项目(活动)发生时间须于申报主体迁入南海并完成工商执照注册地址变更日期之后(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申报主体为个人,所申报项目(活动)实际发生时间须在南海工作期间。
二、扶持重点、范围和标准
结合我区重点扶持和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现确定2018年度扶持重点、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促进文化和产业融合发展
1.对区内企业、行业协会或相关社会组织主办的与文化创意、创意设计、动漫影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等相关的文化与产业融合的活动或项目,按照《南海区文化与产业融合项目申报评审与扶持资金分配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给予每个活动(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单位用于该活动(项目)配套资金与获得的扶持资金比例不低于2:1。相关主体申报时按照《南海区文化与产业融合项目申报评审与扶持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第三章第五条的要求提供资料。
2.对区内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5家以上)或单个文化企业申报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行业展会进行参展补助。对组织5家以上会员单位参展的行业协会、单个参展的文化企业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以发票金额为准)予以补助,对申报的行业协会展位费与展位搭建费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申报的单个企业展位费与展位搭建费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展会名单:一是由中宣部、文化部等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省级人民政府,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为主办单位的,名称冠以“中国”二字的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展会;二是“香港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以及由香港特区政府部门为主办单位的其他国际文化及相关产业展会。
行业协会已申报的,该行业单个企业不再接受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展位租赁、搭建合同,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发票,展会现场图片、宣传报道,参展费用补贴明细表。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展的,同时提供组织参展通知和企业书面回执。
(二)鼓励创新创造
1.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补助。对自2016 年7 月1 日后(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在南海区新办或从区外新迁入的文化创意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申报年度销售(营业)额50万元以上,每年按销售(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 万元,获得补助不超过连续3年。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大型企业将文产融合研究部门剥离,成立独立文化创意企业可视为新办文化创意企业。
申报时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申报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文件、完税证明。
2.对提供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创业营等创业平台,按照《南海区文化产业孵化器(创业营)认定以及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运营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入驻经我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创业营)的优秀企业(团队)按照《南海区文化产业孵化器(创业营)认定以及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给予每个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企业申报时按照《南海区文化产业孵化器(创业营)认定以及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实施方案》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提供资料。
3.南海区登记注册的文产企业的创业项目获奖奖励。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 万元;省级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6 万元;市级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 万元。
申报时间以获奖证书印发日期为准,申报时须提供获奖证书。
4.区内文化企业或个人参加各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获奖奖励。获国际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国家级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省级大赛金奖,奖励3万元。
大赛范围:由中宣部、文化部等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省级人民政府,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为主办单位的,名称冠以“国际”、“中国”、“全国”、“XX省”的文化及相关产业设计大赛。
申报时间以获奖证书印发日期为准,申报时须提供获奖证书。
(三)加快动漫影视产业发展
1.动画制作奖励。区内动画制作企业原创动画二维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或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对动画三维作品给予二维作品两倍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企业须提供与各级电视台、院线公司签订的动画作品收购合同以及电视台或院线公司出具的播出或放映证明文件(需注明播出或放映时段),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作品原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创IP形象的版权登记证书、图纸、动漫形象的草图、授权合同、收购第三方作品后二次创作、改编等),作品播出时带台标的完整电子视频资料(刻录DVD)。
2.影视制作奖励。区内影视制作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不含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19:30-23:30时段内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6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每部奖励50万元。
申报企业须提供电视台或院线公司出具的播出或放映证明文件(需注明播出或放映时段),原创影视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影视作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作品原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影视作品主要出品人、主要制作方证明材料等)、作品播出时带台标的完整电子视频资料(刻录DVD)。
3.创作奖励。对体现南海地方特色的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备案文件或拍摄(制作)许可证,在作品开拍后可根据投资计划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 万元。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申报时应提供剧本立项备案文件或拍摄(制作)许可证,项目投资计划书(应列明投资总额、资金用途、各出资方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时间等内容)。
4.拍摄奖励。对入驻区内影视产业园区(西樵山国艺影视城、中央电视台南海影视城)进行拍摄,每部影视作品剧组在南海驻留拍摄时间超过5天,且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在全国性院线首播的,给予入驻的影视产业园区奖励。拍摄影视作品超过20部,奖励20万元,超过50部,奖励4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的影视产业园区须提交与影视作品剧组拍摄合同,与南海相关拍摄镜头截图、片头片尾有南海地方单位名称截图,所拍摄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性院线首播佐证材料。
5.影视相关产业发展奖励。对在南海区内设立主营道具仓、摄影棚、摄影设备、服装及演员租赁服务、后期制作等影视产业链相关的企业,自2016年11月14日起三年内,申报年度销售(营业)额不低于50万元,按申报年度销售(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获取奖励不超过连续3年。
申报时须提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申报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文件、完税证明。
6.入选“中国企业500 强”奖励。影视广告企业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首次授予“中国企业500 强”的,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首次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授予“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前100名的,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第101 名至500 名的,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适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企业须提供相关证书。
7.影视、动画作品参展获奖奖励。对区内文化企业原创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人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企业30 万元奖励。奖励原则上只针对获奖项目,获奖项目是独立出品或一人单独创作的,则奖励金归出品企业或创作人;获奖项目是联合出品或联合创作的,则奖励金归全体出品企业或全体创作人且自由分配,总额不超过规定的奖励金额。
申报时须提交获奖证书。
(四)培育产业载体和园区
1.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扶持。按照《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以及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实施方案》(详见附件4),给予文化产业园区30万元扶持,文化产业基地15万元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企业申报时按照《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以及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实施方案》第三章第六条的要求提供资料。
2.新认定省级以上园区(示范基地)奖励。对获得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园区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园区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
申报时须提交项目情况介绍,相关部门认定文件、证书。
3.园区(示范基地)租金补贴。进驻经认定的区级或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获评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可申报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租金补贴标准按每月15元/平方米,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文化产业园区租金补贴申报以负责园区运营的企业为申报主体,负责汇总园区文化企业申报资料后,统一集中报送,租金补贴计算时间以文化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新设立或完成变更注册地址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实际交租之日的下月起计。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租金补贴申报以基地运营企业为申报主体,租金补贴计算时间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并获评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之日起,按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实际交租日的下月起计。
申报时须提供企业所在园区认定为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文件,企业与园区签订的租赁合同(示范基地企业的用地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园区申报租金补贴的企业台账。
(五)构建服务平台
1.行业协会运作补贴。对正式在南海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被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区级文化产业相关行业专业协会,并成功承接区文体旅游部门政府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给予协会年度组织日常运作补贴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门正式印发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文件,协会简介,承接区文体旅游部门政府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或协议,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创意展会(活动)补贴。对区内文化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南海区范围内主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大型创意展会或活动。对经我局认定的展会或活动结算价50%(以发票价为准)实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活动)只补贴主办方或承办方,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单位须提供举办展会或活动的邀请函、通知等文件,与活动相关的场地、会务、食宿、交通、宣传报道等合同、发票,媒体宣传报道。
3.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对区内文化企业或行业协会成功申请版权(著作权)保护的(以颁发的版权或著作权证书日期为准),按申请实际发生费用20%(以提供的发票价为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或协会最高不超过2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成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以颁发的专利证书日期为准),按申请实际发生费用50%(以提供的发票价为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或协会最高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时须提供相关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的合同、发票。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表格在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二)申报企业(行业协会、个人)向所在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资料,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交镇(街道)的宣传文体办,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办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审查。申报受理部门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2.遴选。镇(街道)宣传文体办在审查的基础上确定报送的项目。
(三)2019年度第一批申报项目的认定时间范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6日,镇(街道)宣传文体办初审后于2019年6月21日前送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递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概不退还,如需留存请自行做好备份。
(一)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申报单位可自行设计封面或用塑料封面夹,体现各自特点;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报类别和联系方式,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个人名义申报的由本人签名);申报项目材料封面、目录后的第一页必须为相应的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排列,并编写页码、目录,统一采用A4纸打印,图片彩色打印,使用活页装订;
(三)申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备查),所有表格及材料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个人名义申报的需在申报材料逐份签名,承诺书还需按手印);
(四)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提供电子版(除佐证照片材料外,其它资料应为加盖公章或签名后的扫描件,或使用经认可的电子公章,不接受拍摄照片,格式可以为jpg、pdf或经加密的doc、docx、wps、xls、xlsx),整理到一张光盘;
(五)申报材料清单
1.基本材料:
①申报表;
②承诺书;
③文化企业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行业协会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近期个人纳税或缴纳社保单据;
④法人代表身份证。
2.相关扶持条款所需提供材料参照上文。
3.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评审公示
(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从南海区文体旅游项目专家库抽取3-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文化与产业融合的活动或项目的评审、文化产业孵化器(创业营)认定及评审、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及评审分别另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项目扶持奖励结果将在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天。
(三)公示期结束后,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获得扶持资金后仍在实施期内的项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联合相关镇(街道)宣传文体办与相关企业(单位)共同签署三方协议,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履行监管义务。
(四)申报单位(项目)符合本意见同类多项扶持措施,或符合南海区其他政策奖励条件的,以及已获区级“一企一策”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六、退回机制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将全额收回扶持资金,退回区政府统一管理,取消该单位以后申报各级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获得奖励的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重大诚信问题;
(二)拒绝接受检查小组的核查;
(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扶持资金;
(四)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五)获得租金补贴的企业出租、转租或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六)没有按本意见、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实施推进;
(七)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计算,五年内注销或迁出南海区。
本申报指南解释权属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