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我厅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在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等16个地级以上市推广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券工作认识
2017年以来,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先后在6个省级小微双创城市示范和9个地级以上市开展服务券发放工作,累计发放7500多万元,5183家中小微企业受益,达到了整合服务资源、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扩大政策受益面、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等预期目标,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各地要充分认识服务券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推动服务券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加强服务券全流程监督管理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要通过全省统一开发的管理系统开展服务券申领、使用和兑现工作,加强对企业、服务机构的宣传和诚信教育,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严防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资料信息丢失泄密。
对于中小微企业和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或截留、挪用、挤占服务券资金等情况,取消其申领或收券资格、追缴拨付资金、追究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撤销服务机构示范平台称号。
三、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操作指南(2019年修订版)》(见附件)要求,制订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抓紧确定承办单位、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或服务机构确认、有序推进服务券申领使用兑现各项工作,加快资金支出使用进度,确保实现预期绩效目标(发放企业家数、带动社会化服务金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让更多企业受益。
请有关地级以上市于3月底前将服务券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承办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息报送我厅;12月底前将服务券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厅。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随时与我厅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
附件: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操作指南(2019年修订版)
附件
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操作指南
(2019年修订版)
为保障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简称“服务券”)顺利实施,指导相关工作开展,特制定本操作指南。各服务券发放市可在此基础上细化本地服务券申领、使用、兑现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服务券内涵及原则
(一)服务券内涵。
本指南所称服务券是一种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财政补助凭证,用于购买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简称“示范平台”)以及服务券发放市确认的其他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服务券管理系统上(简称“服务券系统”)以电子券形式发放。
(二)基本原则。
服务券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原则,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不设找零、不退差额。
二、服务券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在我省服务券发放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省和服务券发放市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优先补助高成长中小企业、“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新增“规上”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以及经服务券发放市确定需要优先支持的其他中小微企业。
(二)补助范围。
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系统上发布的服务产品,并在服务券发放市兑现截止前完成的服务,主要包括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以及服务券发放市确认的其他服务。
(三)补助方式与标准。
1.补助方式:事后补助。
2.补助标准:中小微企业在一年内申领服务券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每个服务合同用券不超过结算金额(发票金额)的50%。
三、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属于国家、省、市认定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内)或服务券发放市确认的其他服务机构;
(二)在服务券系统上注册登记;
(三)出具营业证照副本(或其他资格许可证件)和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1)。
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可在全省接收服务券,市级示范平台和服务券发放市认可的其他服务机构只能在当地接收服务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须与其被认定或确认的服务类型一致。单个服务机构在服务券发放市收券上限不得超过该市发放总额的20%。
四、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
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均在网上进行。
(一)申领。
企业登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服务券系统注册,上传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按优先补助资格和申请的先后顺序申领服务券,当批服务券发放次日(工作日)依次公布申领结果。
(二)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企业在当批服务券截止申领后30个自然日内选择服务产品下单,上传服务合同(协议);服务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服务券给服务机构,并上传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服务券补贴金额)、对公转账凭证(企业自付金额)。
2.服务机构核对企业上传的材料,收取服务券。
3.各服务券发放市确定本地服务券申领和支付截止时间,企业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按规定主动退回。
(三)兑现。
服务券发放市根据实际可将财政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统一兑现结算。
1.服务机构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以及服务券发放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2.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兑现材料初审,经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公示并对公示无异议的审定通告后,按程序兑现结算。
3.服务券发放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兑现结果报省备案。
任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于服务券兑现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服务券发放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程序予以回复。
服务券不符合规定无法兑现的情况,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五、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服务券绩效评价工作。
(一)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券制度设计和统筹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服务券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服务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对服务券资金使用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监控。
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服务券的管理系统运维、宣传推广、跟踪检查、统计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服务券发放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兑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地服务券绩效评价。
服务券发放市可委托或指定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该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服务券收券机构),负责服务券申领、使用、兑现结算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附件:1.服务机构承诺书
2.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附件1
服务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名称 ,作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的服务机构,现郑重承诺如下:
1、诚信服务。承诺如实提供和发布服务产品,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内容提供服务,不与有投资关系或产权纽带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对于企业已支付全款的合同,本机构承诺将服务券补贴费用退回企业。
2、规范服务。承诺按照服务券工作程序和要求提供专业服务,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质优价廉的服务产品,提供的服务与本机构被认定或确认的服务类型一致,不提供不具备专业资质或资格的服务。
3、跟踪服务。承诺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券承办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响应用户需求,做好服务跟踪评价,对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及时整改。
4、承诺本机构在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兑现过程中严守规定,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价格明显虚高或服务与合同严重不符,同意取消收券资格和示范平台称号,并退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如发生与中小微企业恶意串通骗取或截留、挪用、挤占服务券资金的情况,同意取消收券资格和示范平台称号、退回拨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 )
机构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是: 。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企业地址 ,注册资本 ,属于
行业,现有从业人员 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元,资产总额 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授权 身份证号码是: ,作为本企业办理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有关事宜的全权代理人。
三、承诺本企业在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兑现过程中严守规定,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发生弄虚作假、恶意欺骗等违规行为,承诺退回资金、下一年度不再享受领券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 )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