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制定了《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于4月29日(星期一)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局(财务处)。
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
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
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支持内容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对我市投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
除上述资助标准外,(1)对投保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短期出口特险(包括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10%的资助,其中对船舶投保出口短期出口特险的,在上述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短期出口特险加计的基础上按照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再增加15%的资助;(2)对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按实际缴纳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3)对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详见附件7、8)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4)对向美国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
(二)对2017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根据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资助,资助额不超过2017年度出口额的0.08%。
(三)对中型企业(2017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以下简称“中型企业专项”),根据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资助,资助额不超过2017年度新兴国际市场出口额的0.08%。
(四)对投保“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2017年度出口额为“0”,2018年有出口且自付保费的企业,则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80%资助。
(五)当期每个非保险公司垫付类企业取得总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低于0.1万元的不予资助。
四、资金申报流程和材料
凡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保费发票开具时间)符合条件企业按以下程序向广州市商务局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广东省、市一级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一式两份)并填报有关材料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附件9),在2019年4月29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送达市商务局(财务处)。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二)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3);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7)一般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投保企业公章);
(9)其他相关的材料。
2.中型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经中型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
(3)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1或5-2)(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章);
(6)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8)其他相关的材料。
3.小微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已经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保险公司且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投保或续转的,可提供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企业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3)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6-1或6-2)(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章);
(6)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8)其他相关的材料。
其它申报要求详见《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注意事项》(附件1)。
五、申请材料自查
申请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应做好如下自查工作:
(一)发票方面。
1.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是否在2018年1月至12月的规定申报期内;要剔除申报期外发票。
2.检查发票合计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投保明细表》上“已缴保险费”相符。
3.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关键信息(含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额、发票抬头名称)是否清晰,如无法辨认的,需用签字笔注明清楚,并加盖公章。
4.保险公司按税务规定要求向企业开具发票,其中对于申请小微企业专项保费资助和中型企业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保费向该企业开具全额发票。
(二)申请表方面。
1.检查《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检查申请表(一式二份)是否齐全。
3.检查申请表上法人代表是否已签名或已盖法人代表章。
4.检查申请表上是否已填清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属于分机号的,应填清楚分机号。
5.检查企业投保地与营业执照注册地是否为广州市。
6.检查申请表上“企业开户银行名称”是否写清楚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支行),“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是否填写的是人民币账号。保险公司还需检查电子版《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上银行账号是否与纸质申请表账号一致。
(三)投保明细表方面。
检查投保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编号与提供的纸质通知书编号信息是否一致。
(四)保单文件方面。
1.检查保单文件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检查保单文件上是否明确投保的保险公司,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资助。
(五)小微企业网上投保的清单材料方面。
1.对于已经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保险公司且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投保或续转的,可提供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企业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检查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检查清单是否包含企业名称、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时间、IP地址等,是否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2.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检查清单是否包含企业名称、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时间、IP地址等。
六、资金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市商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由省、市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或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0年4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2.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3.一般企业投保明细表
4.一般企业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
5-1.中型企业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垫付)
5-2.中型企业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未垫付)
6-1.小微企业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垫付)
6-2.小微企业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未垫付)
7.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名单
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名单
9.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点击下载所有附件.doc)
附件1
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
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
保险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一、“已缴纳保险费”及“单机和成套设备”以及“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的定义
本文支持范围中“已缴纳保险费”指在资助期内(2018年1月至12月)出口企业实际缴纳或者由保险公司垫付且已获得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缴付全额发票的。
本文支持范围中所称“单机和成套设备”指出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单机和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成套设备。
本文支持标准中所称“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包括(中国信保“小微企业信保易”、人保财险“小微企业综合保险”)等产品。保险公司应在该通知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保险方案报广东省商务厅及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资金申报归属期及重复申报等问题
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保险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为准,本批即为保险公司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出具的发票。对于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资助的资格。
三、申报材料填报要求
(一)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填写。
1.“企业名称”按申请单位的全称填写,该名称应与所附保险费发票抬头、营业执照以及所盖公章名称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企业海关编码”按进出口许可证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海关编码填写,通常是以“44”开头的10位数字。
3.“工商登记机关”按本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核发机构填写。如“工商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在“是否属于省属或中央驻穗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为“否”。
4.“投保时间”按资助期对应填写起止月份。
5.“投保金额”按资助期对应投保金额(美元数)填写。其中:农产品、单机和成套设备、船舶特险、“一带一路”及新兴市场沿线国家和地区、美国出口投保金额按资助期对应的投保金额填写。
6.“已缴保险费”按所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的人民币金额合计填写,其中:农产品、单机和成套设备、船舶特险、“一带一路”及新兴市场沿线国家和地区、美国出口已缴保险费金额按相应美元申报保险费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写,折算汇率以省商务厅申报指南正式发文当天(2018年9月19日)中国银行的美元中间价(参考汇率6.86)折算为美元金额。
(二)一般企业投保明细表填写。
1.“保险费通知书编号”按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费通知书上的编号填写,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保险费通知书编号”通常由“Q+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Q20171069001。
2.“保险费发票号码”按保险费发票上的“发票号码”填写。
3.“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按保险费发票上日期填写。
4.“投保金额(折美元)”按保险费通知书上“本次总申报金额”填写,如果是人民币金额的,以省商务厅申报指南正式发文当天(2018年9月19日)中国银行的美元中间价(参考汇率6.86)折算为美元金额。
5.“应缴保险费”按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上“本次应交保险费金额”填写,如果是人民币金额的,以申报指南正式发文当天(2018年9月19日)中国银行的美元中间价(参考汇率6.86)折算为美元金额。
6.“实缴保险费”按每份保险费通知书对应保险费发票上的人民币金额填写。
(三)申报及装订要求。
1.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交两套申报材料。每份《保险费通知书》复印第一页即可。
2.申请企业在递交上述材料时,须按上述顺序依次摆放并用A4纸装订成册(材料未装订成册,不予受理)。
3.保险公司应按一般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对申请材料分别整理、提交。
四、中小微企业、农产品等、“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市场、美国出口审核依据
2017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含)的小微企业名单、2017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含)之间的中型企业名单及其新兴国际市场出口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由省商务厅提供)。
考虑到出口企业按产品类别/买方国别向保险公司申报货物出运情况,保险公司也据此计算保险费,故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出口企业在本资助期内投保农产品、单机和成套设备、船舶特险、“一带一路”及新兴市场沿线国家和地区、美国出口对应保险金额及申报保费金额明细表,审核机构以此作为审核依据。
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名单详见附件7,“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名单详见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