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汽车进口贸易集聚,推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结合广州实际,制定广州市促进南沙口岸汽车进口扶持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3月7日
广州市促进南沙口岸汽车进口扶持政策 实施方案
(修订送审稿)
为巩固广州南沙汽车整车进口业务良好发展势头,进一步促进汽车进口贸易集聚,推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结合广州实际,制定广州市促进南沙口岸汽车进口扶持方案。
一、扶持对象
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
二、扶持标准
2019-2021年市级财政连续三年安排资金对在南沙口岸开展汽车进口相关业务的单位,按其上年度业绩进行扶持。
(一)对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超过200辆(含)的企业按进口总量给予不超过500元/辆扶持,对其中通过平行方式进口的再给予不超过500元/辆扶持。每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为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单个企业提供服务超过200辆(含)的企业按进口总量给予不超过500元/辆扶持,对其中为通过平行进口方式企业提供服务的再给予不超过500元/辆扶持。每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新自主申请并取得进口汽车CC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每个证书扶持不超过其申请的费用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60万元。
(四)对为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企业开具信用担保(信用证、保单、保函),实现保税区外展示等金融服务的单位,年底开具信用担保不少于3000万元的,按其开具信用担保规模给予1%扶持,每个单位扶持资金不超过60万元。
(五)对汽车及汽车专业检测机构等单位在南沙口岸建设汽车检测、合规性整改设施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扶持。每个单位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含)。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除统一提交申请表和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外,还分别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申报扶持标准(一)和(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属于企业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车辆,还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2.申请扶持标准(二)的还需提供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
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申请扶持标准(一)不能以同样业绩同时申请(二)
(二)申报扶持标准(三)的
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合同协议。
2. 申请认证的支持凭证、发票等。
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扶持标准(四)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为进口汽车的企业提供相关信用担保凭证。
3.信用担保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
4.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四)申报扶持标准(五)的
1.项目完成的有关证明资料。
2.项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发票等。
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每年申报,按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经商务委组织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