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方便有关企业做好申报准备,现将申报事项要求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广东省内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有关地市报送的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数据
企业2017年度相关数据。
四、申报条件
(一)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四)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五、申报程序
(一) 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技先平台)上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国家统一制定,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企业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 地方汇总和审核。
各地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核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地市科技部门在企业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公章,并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4),加盖地市科技部门公章。
(三) 材料报送。
各地科技部门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1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统一报送省认定办。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 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杜绝“有偿服务”、“有偿推荐”行为的发生。
(三)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地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上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并作出承诺。
(四) 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认定机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其他
省科技厅联系人及电话:张诗炀、郭秀强,020-83163873、83163874。
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3.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 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四、服务贸易类
(一)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
数据服务 |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
(二)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工业设计服务 |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
(三) 文化技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
(四) 中医药医疗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
附件2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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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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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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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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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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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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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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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企业须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委制定的标准填写,参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企业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三、服务业务范围可选择多个。
四、企业认定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的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入库且登记编号可查的企业。
五、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六、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八、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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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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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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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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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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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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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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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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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范围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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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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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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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类 |
(1)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数据服务 (2)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附件3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一) 总目录;
(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 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内),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四)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网上申报材料提交扫描件,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五) 经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表一及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复印件;
(六) 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 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外汇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八) 企业员工花名册(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员工比例说明,上一年度1月份、3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员工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的学历证书复印件由企业造册留存备查;
(九) 企业如通过国际资质认证,则提供证书复印件,例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等;
(十) 企业如有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或具备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则提供材料复印件,例如具有代表性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合同、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复印件;
(十一) 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诚信报告;
附件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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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报地区 |
社会信用代码 |
内资/外资 |
所得税征管机关 |
从事业务类型(ITO\KPO\BPO) |
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数(人) |
企业职工总数(人) |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占比(%) |
2017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万元) |
2017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万元) |
2017年企业总收入(万元) |
2017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
2017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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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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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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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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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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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信用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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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科委) |
市商务局 |
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 |
市发展改革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