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粤府办〔2016〕29号),促进大数据创业创新,培育大数据新业态,现开展第二批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培育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目标
依托高新技术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创业园、众创空间、大数据开放平台等,以培育大数据创业创新主体为目标,培育和建设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要求孵化园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能支撑并推进大数据创业创新项目建设,在培育大数据创新型企业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互联网龙头企业、超算中心、电信运营商开放数据资源、计算能力或平台能力,建设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园区的管理单位或承担园区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产权明晰、基础设施完善、可自主支配的产业园空间载体,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能满足企业网络、办公、活动等需要,且场地作为孵化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园区主要面向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并已集聚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创业创新企业不少于20家,或有3个以上成功孵化大数据类项目,大数据及相关领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60%以上。且有进一步引进、培育大数据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推进机制。
(四)园区有专业的创业创新配套服务体系,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创新所需数据资源、运算能力、平台能力等孵化条件。有孵化、培育创业团队和项目的团队力量,能对入驻创业者实行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咨询、落实等“一站式”服务,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
(五)园区应有具体可操作的资金配套方案与创业创新项目扶持计划。能整合天使、风险基金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业团队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成长指导。
三、申报程序
(一)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并出具推荐函,每个地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请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推荐函(格式见附件1)、纸质申报材料(提纲见附件2)一式三份、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版本)报我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我委组织专家对园区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三)我委审核确定重点培育的园区名单,在网站公示后向社会正式发布,并授予牌匾。
四、项目管理与服务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协调全省范围内省级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的培育建设,对园区及园内入驻企业进行动态信息管理,及时了解各园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导园区建立项目库和入园企业库,并对园区建设和发展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每半年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园区发展情况报告。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园区建设经验交流、宣传推广、信息推送、招商引资、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服务,对发展良好、创新成果突出的园区,将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园区和项目。
附件:1. 推荐函(格式)
2. 第二批广东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申报材料提纲
附件1
推荐函(格式)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第二批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经我单位认真组织申报,现推荐 (园区名称) 申报第二批省级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推荐园区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无误。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2
第二批广东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
申报材料提纲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申报单位概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证等)复印件。
二、园区基本情况
包括园区位置、区域面积、行政设置、人员、产业结构、场地使用年限、经济运行情况等。
三、园区发展情况
(一)基础建设情况。
(二)公共服务能力。
(三)已获得的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四)已承接的重大项目或试点任务情况。
(五)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创业创新企业、科研机构的集聚情况(附企业名单)。包括入驻企业(机构)名称、入驻时间、经济效益、创新情况、主要发展领域或方向、产品或服务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
(六)成功孵化大数据类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开展时间、所属领域或方向、获得第三方风险投资或实现盈利等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四、园区培育方案
(一)园区近三年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园区所能提供的创业创新所需数据资源、运算能力或者平台能力。
(三)资金保障及预算。
(四)金融、人才等政策及配套服务措施。
(五)大数据及相关领域企业(机构)培育引进计划。
(六)项目实施风险分析及规避措施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五、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对园区评审有帮助的证明材料
(一)园区的经营情况,如土地使用证、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二)园区获得的有效资质。
(三)与园区有关的知识产权列表及证书复印件(包括软件著作权、专利等)。
(四)园区在2013年至今获得的荣誉。
(五)园区承担政府项目的列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园区中已经投入的资金说明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发票、购置合同等。
(七)投入园区管理或建设的团队成员,需提供申报单位社保证明材料(园区负责人要求为主申报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非申报单位人员,需提供参与本园区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要求: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我委及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中止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