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8〕2号)及《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穗财规字〔2018〕2号)的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8年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的子基金合作机构申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予以支持,要点如下:
一、发展基金合作模式
(一)发展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发展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
(二)发展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
(三)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出资后才实施缴付,可分期缴纳。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报条件
(一)发展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或为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控股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并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其他资本。
(二)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控股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手续。
3.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相关的投资案例。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三、重点支持领域
围绕广州“中国制造2025”主要产业领域,并优先支持政府战略性产业。具体产业领域包括:
(一)智能装备及机器人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
(三)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
(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
(五)新材料
(六)新能源
(七)都市消费工业
(八)生产性服务业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签署后的两年内到位。
(三)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子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发展基金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发展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发展基金份额的权利。发展基金按以下方式退出:
1.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2.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计算的年化收益高于合伙协议签署时同期国债基准收益,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计算的年化收益不足合伙协议签署时同期国债基准收益,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国债收益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3.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发展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三)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发展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获得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六、发展基金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请按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用A4纸张标准准备),全部提交报送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黄剑辉,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612,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受托管理机构联系人:温竣翔
(三)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