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结合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题项目管理的实际,我委对《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6月11日(星期一)下午18时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委。
联 系 人:创新人才处陈渊
附件 1
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关于实施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为培养造就一批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广州市科技计划设立珠江科技新星专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支持 35 周岁以下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然科学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自主创新科研活动(软科学研究除外)。每年遴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企业共约 100 名珠江科技新星,并颁发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证书。
第三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采取事前资助方式。项目执行期为 2 年。对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第四条 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申报条件:
(一)连续在广州地区全职工作两年以上;
(二)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学术思想活跃,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申报人应当参与过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或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五条 已成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不纳入珠江科技新星专题资助范围。
第六条 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创新委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申报人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推荐,经项目组织单位加具意见,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第七条 珠江科技新星项目评审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对申报人能力(潜力)评估为主,课题为辅的原
第八条 珠江科技新星项目评审流程:
(一)珠江科技新星项目评审包括专家网络评审、专家答辩等;
(二)网评专家和答辩专家均为 3 名,且不对经费进行评审。专家网评后按网评分数排序并按立项数 1:1.5 的比例确定进入答辩名额。
第九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按以下原则确定拟资助珠江科技新星及项目立项名单。
(一)综合分(网评分占 50%,答辩分占 50%);
(二)所有申报项目不分技术领域,其综合分按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企业两类分别从高至低排序,按名额确定拟立项名单。
第十条 在珠江科技新星项目合同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合
同执行期间市内调动工作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同意并报市科技创新
委批准后项目经费可划转到新工作单位,由其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珠江科技新星项目实施阶段的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委托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珠江科技新星项目不受理项目延期申请,但可以申请提前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 3 个月内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并公
(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广州地区的;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原单位不同意转出项目或者新工作单位不同意承接项目和继续培养人才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五)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的;
(七)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 6 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第十三条 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未履行勤勉责任义务的,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并取消 5 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是广州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其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中期检查、终止、验收、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3号)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4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