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商 务 厅
粤商务合函〔2018〕61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不含深圳),省属有关企业:
为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高跨国经营水平,我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将继续安排对“走出去”项目进行支持。为做好相关项目入库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项目库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联系人:省商务厅合作处;广东信保,)
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库申报指南
为引导和支持我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扩大我省对外投资合作规模,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培育发展本土跨国公司,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或国家援外项目。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建设的境外产业园区。
(三)广东企业“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四)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省级“走出去”公共政策咨询服务项目、“走出去”跨国经营实务咨询服务项目、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咨询服务。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
单个境外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对企业在支持期内用于境外项目投资或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所产生的保费),包括:项目咨询、勘探、论证等前期费用;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用地,购买、建设或租赁厂房的费用以及生产、技术工人培训的费用;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销售场地的费用以及用于自主品牌推广的广告费用;用于专利申请的注册费用等。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5%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3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1.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开展境外生产加工和研发中心类项目;
3.开展农林渔矿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企业承接境外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执行的,企业在支持期内为项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不包含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包括:项目咨询、勘探、论证等前期费用,以及为获得境外工程项目而从银行取得保函所产生的保函费用等,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5%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外援助项目
企业在支持期内承担国家援外物资项目、成套项目、培训项目,按实施项目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对援外物资项目、成套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援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四)境外园区项目
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经贸合作园区,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或组织省内企业于支持期内入驻国家或我省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园区投资并实际运营:
1.对企业在支持期内用于园区前期勘探论证、基础设施建设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含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5%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在支持期内用于园区招商运营、入园企业培训生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含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统保平台项目
对在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或出具担保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在支持期内保费金额最高不超过70%的资助(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资助比例增加10%);对国家和广东省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和建设重点项目资助比例增加10%。单个项目同一支付人每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国家和广东省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和建设重点项目除外)。
对同一保费支付人支付同一项目不同险种的,扶持资金按海外投资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担保业务顺序进行支持。涉及的险种包括:
1.企业为降低境外投资项目可能面临投资东道国发生战争、政治暴乱、汇兑限制、政府征收、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对企业自身或相关融资银行所造成的损失而向广东信保购买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
2.企业为降低境外工程项目可能面临所在国政治风险或项目业主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单方面毁约、恶意变更合同、拒绝付款以及其他违反商业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等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或者融资银行为项目业主提供融资支持后相关融资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向广东信保购买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3.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设备购置或租赁,或对外投资项目带动产生的工程承包业务,相关设备出口企业、设备租赁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为降低可能面临的上述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向广东信保购买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4.企业开展海工、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及机电产品等装备制造出口项目,为海外业主提供融资支持,为降低备货或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在广东信保投保的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5.企业为申请项目资金贷款或内保外贷业务在广东信保办理的融资担保。
6.企业办理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出口装备制造及其它设备涉及的招投标、合同履约等相关非融资性担保保函。
(六)“走出去”公共服务项目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服务,向省内企业提供政策实务解读、国别投资指南、国别产业需求、国别风险评估以及法律、财务、金融、税务、保险、经纪、风险管理等跨国经营实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1.“走出去”公共政策咨询服务。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商务管理、外汇管理、税务管理、跨境派驻人员管理等“走出去”公共政策实务咨询。
2.“走出去”跨国经营实务咨询服务项目。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提供“走出去”跨国经营涉及的法律、税务、金融、资产评估、保险、经纪、风险管理等实务咨询。
3.“走出去”安全风险防范咨询服务。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提供境外安全风险评估、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境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务等咨询服务。
三、申报条件
(一)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境外园区项目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或经省商务厅按政府采购程序选定。
3.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或提供公共服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4.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二)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境外园区项目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2.在企业(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三)“走出去”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条件
由省商务厅根据年度工作需要提出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申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资金支持期间。资金支持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项目应在支持期间正常运营,涉及相关费用须在支持期内完成支付。
(二)对同一境外项目获得本资金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3次(年),农林渔矿及园区项目不超过5次(年)。同一境外项目是指在同一国家(地区)就同一个特定标的进行的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活动。项目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主体的变更视为同一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基本资料,详见附件4材料清单1-4项。
2.项目资料,详见附件4材料清单5-16项。
3.费用资料,详见附件4材料清单17-21项。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一)省属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后于2018年6月5日前向省商务厅申请;其他省属企业直接于2018年6月5日前径向省商务厅申请。
(二)各市属企业向所属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材料初审后于2018年6月5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并抄送省、市财政部门。
(三)申请统保平台资助的项目,申报企业按全额保费申报,无需折算。并需将申报材料报广东信保下属所辖对应办公网点,由广东信保审核后交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汇总申报。申报保费已由广东信保垫付的,应在申报文件中说明。
(四)申报单位需将资金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同时将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电子版发至邮箱,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申报汇总单位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后,需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报省商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平台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六、资金审核和拨付
项目由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审并制订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七、监督与检查
(一)申请企业及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各级商务、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三)获得“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按规定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业务主管部门,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四)省商务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本申报指南由广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各单位、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相关单位联系。
附件:1.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有关问题的说明
2.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3.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企业申报表格
4.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5.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附件1
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申请资金支持的,只对项目最终实施的境外企业进行资助。
二、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按境内汇出外币数额和海关确认的实物投资数额,并参考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填报数据,取较小的金额进行确定。
三、同一境外项目是指在同一国家(地区)就同一个特定标的进行的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活动。项目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主体的变更视为同一项目。同一境外项目允许同时申请不同业务类型、不同费用的资助。
四、对同一境外项目获得本资金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3次(年),农林渔矿及园区项目不超过5次(年)。
五、申报项目的相关费用应在支持期内发生并完成支付。企业申报项目的相关费用如在以前年度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项目中得到支持,本次资金申报不予以重复资助。
六、对于未确定支持标准和比例的,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将视全省申请情况,在年度可用资金总额内确定支持的具体标准和上限。每个境外项目获得专项资金(含财政部、商务部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下资金)支持金额累计不得高于该项目的中方实际投资额或工程合同额。根据当年可分配资金额度,对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单个申请单位当年获得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金额设置一定限额。
七、对在广东信保投保且符合扶持政策的“走出去”项目,采取广东信保为投保企业先行垫付、财政资金事后拨付广东信保专项账户的方式进行支持。如投保项目已由企业全额缴付,则企业通过广东信保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请保费资助,相关资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企业。
八、“走出去”项目资助资金以人民币计算拨付。
附件2
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材料清单
序号 |
资料类型 |
资料名称 |
说明 |
1 |
基 本 资 料 |
资金申请报告 |
要求申报的具体数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申报直接资助的项目可不填写申报金额。 |
2 |
申请企业声明书(附件5-1) |
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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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5-2) |
由申报企业填写。申报直接资助的项目可不填写申报金额。填写资料页码注意要与附后的各类凭证页码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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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企业2016年度审计报告 |
应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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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 目 资 料 |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
境外投资项目要求提供“境外投资证书”;远洋渔业项目要求提供远洋渔业捕捞资格证书及农业部项目批件;援外项目要求提供商务部下达援外任务的通知。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不需提供。 |
6 |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
对外承包工程、公海捕鱼项目等无须以注册公司形式开展的业务,申请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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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
承包工程项目不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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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资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
资金汇出证明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兑换水单。以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境外渔业捕捞项目不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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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
多层级投资项目需要提供,包括第一级境外投资证书、相关法律资料文件、证明投资关系的资金流向证明(银行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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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境外农林渔矿开发项目的资源权属证明文件 |
具体包括: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矿权或林权开采许可证、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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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境外渔业捕捞项目的船舶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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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参加境外工程项目的投标或项目实施,向银行申请开具的保函 |
包括投标项目的投标保函、议标项目的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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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担国家援外项目的任务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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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
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进度、场地、预算明细、工作团队构成、专家资源或专业服务机构资源整合的相关协议或合作等内容及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团队工作人员、专家的资质证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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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费 用 支 出 证 明 资 料 |
企事业单位针对境外项目所有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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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信用保险及担保专项资金投保明细表(附件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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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统保平台企业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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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信用保险及担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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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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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保险费、担保费发票及《保险费、担保费通知书》复印件 |
二、材料内容要求
1.申报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完整的会计报表附注,对外投资类项目提供的会计报表附注应包含对外投资的情况。申请企业的审计报告,不能以上级集团公司的审计报告替代。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中须详细填写表格各项内容。申报资助类型必须填写;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和中方投资额必须填写投资时实际用的货币种类以及折算为美元的汇率及折算为美元的金额(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7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实际发生费用均须填列人民币金额。费用发生为外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度年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
3.省属授权企业集团公司如果自身实施了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则其具有双重身份,既属于申请企业,同时又承担汇总上报及初审职能。
4.签订费用合同主体为国内申请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无论由上述企业支付费用还是由其他方代为转付,取得的发票抬头均须为申请主体或其全资子公司。
5.多(层)级投资的项目要求提供申报企业与最终的项目公司之间的逐级投资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各级次的合资或合作合同、公司注册文件、资金汇出证明(银行单据)等。
6.申请材料中的具体数据要按材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除企业申报金额不需保留小数点外,其余金额均须保留两位小数。
7.提供资料原件如为外文的,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在主要内容加上中文标注。
8.本申报指南相关表格可在广东省商务厅网的“表格下载”栏进行下载。申请企业须将填好的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在填写电子邮件主题时须注明企业及项目名称)。
三、材料形式要求
1.企业申报资料须统一为A4纸。
2.申报资料要编制目录(参照申请材料清单的顺序),材料目录需与册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3.申报资料需按基本资料(材料清单1-4项)、项目资料(材料清单5-15)、费用支出证明材料(材料清单16-21项)顺序装订成册。其中项目资料要分项目分别装订,封面标注××项目(共n册,第×册)。如每册较少时可以合并装订,并在中间加彩页进行分隔。申报资料装订以不易脱落为标准。
4. 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申报材料每页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可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附件3-1
申请企业声明书
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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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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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
省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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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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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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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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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本次申报 个项目(详见附表),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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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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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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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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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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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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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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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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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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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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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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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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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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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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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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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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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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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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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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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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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接收财政扶持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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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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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 |
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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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境外企业或境外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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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单位:万美元) |
实际发生费用 |
资料所在页码 |
申报资助类型 |
以往年度获得本资金资助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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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同)总金额 |
其中: 中方协议 投资金额 |
中方实际 支出金额 |
其中:原币种金额 |
折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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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助类型请填写: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统保平台、“走出去”公共服务项目 2.中方实际支出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总支出费用为准,如实际发生费用为外币的,需在备注栏标明折算汇率,折算汇率按当年年末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3.对外承包工程、渔业捕捞项目不需填写中方协议投资金额。 4.以往年度获得本资金资助情况需列明获得资助的年度、金额。未获得资助的可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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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3
信用保险及担保项目投保明细表
( 年 月 至 年 月)
投保单位(名称及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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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单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所在国 |
投保险种 |
保费/担保费通知书编号 |
保费/担保费发票号码 |
保费/担保费发票开具日期 |
保险金额/担保额(美元) |
实缴保费/担保费 |
重点支持项目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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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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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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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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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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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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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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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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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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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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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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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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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投保险种包括海外投资保险、特定合同、买方违约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
外派劳务保险、担保。
2.实缴保费/担保费金额如为美元,还需填写人民币金额并在“备注”中注明汇率。实缴保费/担保费精确到元。
3.保费发票及保费通知书时间原则上应与申报期间一致,如不一致但有合适理由的,企业需在“备注”栏上注明原因并附上相关证
明材料。
4.如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项目、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项目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需“重点支持项
目类型”中注明具体类型。
附件3-4
信用保险及担保项目申请汇总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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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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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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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固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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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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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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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险种 |
海外投资保险 |
特定合同/ 买方违约保险 |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再融资保险 |
海外租赁保险 |
外派劳务保险 |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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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担保额(合计) (单位: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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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保费/担保费(合计) (单位: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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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合计) (单位: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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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保初审意见 |
建议资助保费: 元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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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单位意见 |
建议资助保费: 元 年 月 日 (公章) |
说明: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保留,一份保险公司留存,一份省商务厅留存。
2.美元保费折算汇率以申请当期期末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准。
3.实缴保费/担保费与申请资助金额精确到元。
附件4
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初审单位:
序号 |
申请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申报资助类型 |
申报资助金额 (人民币元) |
企业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手机、传真) |
初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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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
中方实际支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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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
地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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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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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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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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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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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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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省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汇总提交,企业无需填写。
附件5
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走出去”)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初审上报单位(市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集团):
申请企业名称:
境外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对外投资 □境外园区 □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援助 □统保平台 □“走出去”公共服务
序号 |
资料名称及相关要求 |
各市商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初审确认栏 |
省级部门审核栏 |
1 |
资金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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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企业声明书(附件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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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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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企业2016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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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企业境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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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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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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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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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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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资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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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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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境外农林渔矿开发项目的资源权属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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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船舶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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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参加境外工程项目的投标或项目实施,向银行申请开具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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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担国家援外项目的任务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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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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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信用保险及担保专项资金投保明细表(附件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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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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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保险费、担保费发票及《保险费、担保费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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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信用保险及担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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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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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申报材料是否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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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申报材料是否有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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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外文资料是否翻译或有中文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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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确认责任人(签字): 联系电话:
省级审核确认人(签字):
说明:
1.为便于各初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明确责任,特制作此表。
2.本表初审确认栏由市级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集团负责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放置于对应项目申报材料封面上,交省商务厅。
3.本表应与申报项目一一对应,确认时请按照项目类别和资助类别在表头相应方框内打√。
4.初审单位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根据申报要求对照本表逐条确认,有打√,无打×。
抄送:省财政厅,本厅财务处、合作处。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