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科技创新载体后补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佛山市科技创新载体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载体的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围绕“互联网+”、新材料、新光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法律、政策、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积极倡导科技创新载体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创新载体。
积极引进香港和深圳的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到我市科技载体集聚孵化,打造粤港澳青年及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平台。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完善科技创新载体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业导师和大学生创业辅导机制等。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和众创空间等。
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已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均需在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
第六条 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按照孵化器内当年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补贴5000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1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不能超过当年新增孵化面积的20%。补贴孵化面积累计不得超过科技企业孵化器总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创业导师是指通过各种思路引导或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和就业的人。科技企业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且创业导师服务满1年,服务不少于10家企业,按照每聘任1位创业导师补贴2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创业导师须到市科技局备案和经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合格。
(三)大学生创业辅导补贴。接纳5个以上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和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投资不包含装修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服务平台在同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1次补贴,已享受市级财政资助的平台不再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运营绩效良好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运营良好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财政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立项支持的单位不重复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财政补助的众创空间不重复资助。
(二)对当年运营被省科技厅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资助;对当年运营被市科技局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资助,已获得省科技厅A等级评价资助的载体不重复资助。
(三)对当年培育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下同)或引入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1家以上、10家以下的单个专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管理机构,给予每家2万元资助;10家以上(含10家)的,给予每家3万元资助;30家以上(含30家)的,均给予150万元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对经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给予后补助。后补助资金应用于促进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禁止用于高风险理财、高消费活动以及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补贴类和资助类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将拟补贴和资助的科技创新载体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度项目库进行管理。
(四)下达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规定,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在市科技局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财政应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9日实施,有效期为3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