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科创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东府办〔2016〕78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更好地承接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资源,现就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联合培优基地”)和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联合培优基地的申请条件:1、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2、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港澳台科技企业或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形成一定的区域集聚;3、制定针对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港澳台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属于港澳台资企业。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港澳台籍人员。3、法人代表为港澳台籍人员。港澳台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港澳台籍成员。
(二)创新创业人才的申请条件:1、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港澳台籍人士。2、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A、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B、在海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产品或技术,立志打开大陆市场的港澳台创业者;C、港澳台企业家接班人,其中港澳台企业是指港澳台资本占股50%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企业家是指在企业中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接班人是指企业家直系亲属或指定企业继承人;D、在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等中高层职位;E、其他经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讨论同意认定的人才;3、创业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即: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
二、申报材料
(一)联合培优基地认定材料
申请联合培优基地认定的单位除须提交《东莞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2)和申报书外,还必须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在孵港澳台企业情况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港澳台籍人员证件复印件,以及股东构成信息截图等能体现港澳台企业成分的材料。
3、在孵港澳台团队情况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复印件,人员清单,以及港澳台籍人员证照复印件;
4、在孵港澳台企业和团队与培优基地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5、为在孵港澳台企业和团队制定的特殊孵化政策;
6、开展与港澳台主题相关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7、所聘任的港澳台创业导师、与港澳台各类机构(包括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基金等)合作的清单和协议。
其中6和7为可选附件。
(二)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材料
申请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的个人除须提交《东莞市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3)外,还必须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个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
2、硕士或以上学位证书
3、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所有权人必须是申请人)
4、港澳台企业家接班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台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股权成分截图、港澳台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可以隐去除销售收入以外的数据)、企业家任职证明(以上三份资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接班人的证明材料。
5、担任企业中高层职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可以隐去除销售收入以外的数据)、任职证明(以上三份资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6、个人荣誉等其他资料。
其中1为必要附件,2~5根据“东莞市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条件对照表”的勾选情况进行提交,6为可选附件。
三、申报程序
(一)填报
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或个人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填写申报书。首次申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注册新帐号。
(二)审查
申报单位或个人网上提交申报书后,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审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网上进行受理。
(三)报送
申报单位或个人经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申报系统状态栏显示“大厅审批”),须打印书面材料(一式六份),报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加盖意见后,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所有书面材料应按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或胶装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四、申报时间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网上申报,2018年4月30日、7月31日、11月30日分三批集中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有意申请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上述三个时间节点前完成申报资料的网上填写审核程序,并打印提交纸质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二)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留底,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