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品牌培育推广补助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品牌农产品培育、宣传和推广,进一步提升佛山农业品牌知名度,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有三类:一是本办法规定的获得农产品认证(认定)的单位,以及被评定或授予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的单位;二是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发动参加市外农业会展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三是组织举办行业性强、展示展销农业类产品、旨在宣传推广区域性农业品牌的农业会展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除外,下同)。
上述的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认定)农产品包括“三品一标”农产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由国家级部门或社会组织评定或授予的,建立在区域内独特自然资源或产业资源的基础上,借助区域内农产品资源优势的区域品牌称号,如“中国xx之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会展活动是各类农业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交流会、推介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节庆日和文化节等。
第五条 鼓励本市农业经营主体携本地特色农产品参加各种农业会展活动。对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发动参加市外农业会展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参展补助支持。
第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行业性强、产业特色鲜明、旨在宣传推广名特优新农产品,打造区域品牌的农业会展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活动经费补助。
第七条 佛山市农业品牌培育推广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各区也应加大对农业品牌培育推广的投入,鼓励、扶持品牌农业发展。
二、补助条件、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 认证(认定)农产品补助标准:
(一)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补助金额2万元;多于1个产品的,每增加1个补助2000元,每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3万元。
(二)获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单个产品补助金额3万元;多于1个产品的,每增加1个补助2500元,每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4万元。
(三)获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补助4万元;多于1个产品的,每增加1个补助5000元,每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5万元。
(四)获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获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每个产品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多于1个产品的,每增加1个补助5000元,每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6万元。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一个产品最高补助8万元。
(六)被评定或被授予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每个品牌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九条 认证(认定)农产品补助规则:
(一)同一产品在同一有效期内只享受补助一次,证书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证书过期后不再受理申请。
(二)本办法实施第一年补助当前有效期内(计算至本办法生效当日)的所有认证(认定)农产品,符合条件的认证产品均按新认证产品的标准执行;不申报首次补助的按自动放弃处理,次年起只补助本周年内首次认证产品。
(三)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不予补助。
(四)同一主体不同生产基地的多个认证产品,以及在原基地上新增扩项的同类型认证产品,均按照同一主体多个产品进行补助,受最高补助金额约束。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企业属同一法人的,视为同一主体,认证产品补助按相应条款执行。
(五)不同申报主体属同一法人,或不同申报主体不同法人但同一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取得认证(认定)的,按照一个生产基地的标准进行补助。
(六)同一主体的认证产品中,部分农产品同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中两种以上认证的,按其中认证补助标准最高的进行补助,不作累计重复补助;其他只获得一种认证的产品按相应补助类型另行执行。
(七)同一农产品获得更高级别认证(认定)的,按所获最高级别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若在获较高级别认证(认定)前已领取补助,可按较高级别的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八)同一农产品经不同认证机构认证颁发同一类型证书的,只对其中一种类型进行补助。
(九)同时获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只补助其中一项称号。
第十条 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新型职业农民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青年农场主的,一次性增加补助1000元;经营主体的职工(或社员)中每5名新型职业农民,一次性增加补助2000元(不足5名的不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补助金额不受第八条制约。
对不是整体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认证基地及产品范围内的新型职业农民社员不计算数量。
第十一条 获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省级以上名特优新农产品的,所属企业(专业合作社)职工(或社员)持有区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含区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评选的有关新型职业农民、青年农场主等荣誉)人数达5人以上方可获本办法补助扶持。其中,持证人数达5人可获补助金额的50%,每增加一个持证职工(或社员),补助资金相应增加10%,达10人以上可获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参加市外农业会展活动补助对象:
在佛山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参展农产品为自产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参加市外农业会展活动补助标准:
参加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会展活动的补助1万元,参加除珠江三角洲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农业会展活动的补助5000元,参加省外农业会展活动的补助1万元,参加港、澳、台农业会展活动的补助1.5万元,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境外农业会展活动的补助2万元。
参展产品为“三品一标”农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省级以上名特优新农产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每个参展主体增加补助1000元。
参加免展位费的农业会展活动或已享受第十五条农业会展活动举办经费补助的会展活动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展补助。
申请补助的主体须提供参展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展位费等发票作为参展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享受参展补助的农业会展活动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由国家农业部、广东省农业厅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农业会展活动;
(二)港、澳、台地区和“一带一路”国家主办、有影响力的农业会展活动;
(三)佛山对口支援地区、对口帮扶地区、扶贫协作地区和扶贫“双到”地区和粤桂黔高铁经济带沿线城市政府或农业部门邀请参加的农业会展活动;
(四)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部门要求组织参展的其他农业会展活动。
(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省级及以上农业会展活动。
第十五条 农业会展活动举办经费补助对象:
作为主办单位组织举办以打造农产品区域品牌(或对口帮扶地区和扶贫地区特色农产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主题的农业会展活动,且在佛山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农业会展活动举办补助标准:
以展示展销形式举办的,会展面积在500(含)-2000m2的补助5万元,2000 (含)-5000 m2的补助8万元,5000 (含)-1万m2的补助10万元,1万m2(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
地方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农产品专场节庆、文化节活动补助5万元。每个会展活动补助年限不超过3届。
第十七条 参展企业参展补助、举办会展活动补助首轮申报从2017年1月1日计起,之后以市级财政预算周年为周期申报核算。
三、申报、核发程序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主要有四个环节,分为主体申请、区级审核、市级审定和资金划拨。
(一)发布指南。每年8月前,由市农业局公开发布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各项要求。
(二)资料核准。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
(三)资料复核。市农业局按本规定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四)资金核发。确定补助对象后,市级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逐级下达给申报主体。
四、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证农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参展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规范使用产品认证(认定)标识,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品牌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按相关规定对认证产品进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属主体进行整改,未达到管理规定要求之前不受理该主体申请本办法补助。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定)农产品在各级专项检查、例行检测、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消费者投诉反映存在农残超标等问题且经核查属实,或出口产品被国外索赔且经核查属实的,农业主管部门将相应经营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向发证(登记)机构提请撤销认证资格,自事件发生当日起3年内该主体的所有认证产品均不受理该单位申请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助。
第二十一条 参展农产品在展会期间因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取消该主体本次参展补助资格,自事件发生当日起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请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助。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补助的单位,经审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单位本次补助资格,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追回补助资金,自事件发生当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本办法以及其他市级农业项目扶持。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证农产品的主体及认证产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补助公开、公平、公正;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补助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