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和《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字〔2016〕88号)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16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登记范围的孵化器(见附件1)必须参加本次绩效评价。
(二)2017年1月1日后登记的孵化器按自愿原则参加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合格的孵化器方可申报2018年度孵化器专项资金。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自评表(见附件3)。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发展报告(撰写提纲见附件4)。
(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需要一式三份,每份申报材料需附上目录,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需加盖封面章和骑缝章。
三、评价程序
(一)孵化器自评。孵化器按照工作实际和发展情况,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2)开展自评,并撰写《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发展报告》,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材料提交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主管单位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集中报送至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三)专家评价。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四)发布结论。市科技创新委对绩效评价结论进行发布,并将结论作为年度孵化器管理的主要依据。评价结论根据专家评价分数进行分档:优秀指80分(含)以上;合格指60分(含)到80分;不合格指60分以下。
四、评价结论应用
根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年度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孵化器,暂停其申报2018年度孵化器专项资金的资格(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仍可申报在孵企业场地补贴和贷款担保补贴,不受孵化器绩效评价结论约束);2015、2016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应参加而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孵化器登记资格;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五、时间安排
5月30日前,孵化器完成自评并按照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至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6月2日,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和推荐,汇总报送至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6月30日前,完成专家评价工作;
7月上旬,发布评价结论。
附件:1.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登记范围的孵化器名单.pdf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