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南沙口岸汽车进口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商务产【2016】19号),2016年-2018年市级财政连续三年安排资金对在南沙口岸经南沙汽车码头开展整车进口业务的企业进行扶持,现就开展2017年1-3月期间完成进口汽车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进口相关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对广州市企业2017年1-3月进口汽车给予500元/辆扶持,其中对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给予1000元/辆扶持。 (二)对广州市汽车服务企业为非广州市注册的汽车进口企业提供服务,2016年1-3月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超过200辆的,给予500元/辆扶持。 (三)对汽车专业检测机构和汽车企业在南沙口岸建设汽车检测及合规性整改设施给予不超过50%且封顶2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企业按季度向广州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进行申报。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况和进口汽车具体情况等); 2.企业申请表(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符合上述(三)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广州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进行申报。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况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2.企业申请表(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完成的有关证明资料; 5.项目实际投入的发票等证明文件; 6.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四、申报程序 请各申报企业于4月20日(星期四)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机电与科技产业处)。 五、资金审批 我委组织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有关企业。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商务委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由市商务委按有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将资金退回广州市财政局,在本扶持资金存续有效期内停止申报,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此通知。 附件:企业申请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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