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帮扶云浮产业
转移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口帮扶云浮的工作力度以推动云浮产业园区扩能增效,现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对口帮扶关系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2014-2017年佛山市级财政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设立佛山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
二、使用方向
1、扶持范围。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产业与项目梯度有序向云浮产业园区集聚转移,支持与促进当地园区扩能增效,推动其逐步发展成为产业发展、区域协作的有效平台。
2、扶持对象。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转移到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北园、南园、六都分园、双东分园)、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统称“云浮工业园”)的工业企业。
3、资金用途。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转移到云浮工业园的工业企业由于转移而产生的支出给予适当的补贴。
4、扶持额度。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采取补助的扶持方式。每家企业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获得补助的数额在综合考虑当年的资金安排、转移企业的数量、投资额和注册资金等因素确定。
三、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
1、整体转移的企业,转移前必须在我市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且有依法纳税的纪录;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企业,总部必须在我市登记注册,且有依法纳税的纪录。
2、企业转移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11月7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后。
3、转移企业必须落户在云浮工业园内,在当地登记注册,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已开工建设,有实际投资。
四、申请主体
企业全部转移的,由转移后的企业提出申请;企业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由其在佛山的总部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申请表;
2、企业产业转移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转移前或者在我市总部的基本情况;转移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企业转移前或者总部在我市的营业执照、转移企业在当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企业还需提供总部与转移企业的关系证明;
4、企业在云浮工业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在佛山及云浮工业园的财务报告和纳税证明;
6、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程序
1、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于6月15日前向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佛山对口帮扶云浮指挥部审核确认。
2、审核。佛山市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并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3、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部门(企业整体转移的,将资金拨付到转移前所在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
七、监督和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八、附则
1、企业申报材料和情况必须真实无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或者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失效。
3、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