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
设置要求及说明
(2016年度起施行)
1.应当在研发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等类似文件设置本账簿,并留存备查;
2.自主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项目名称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等类似文件据实填写;
4.项目编号的编码规则:为确保项目编号的全国唯一性,项目编码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
5.资本化、费用化选项: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和是否同时满足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来选择,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簿;当选择费用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将已经发生、尚未结转的研发支出结转管理费用或者结转至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辅助账(项目编号新设),同时,结束(项目实施状态选项选为“已完成”)该辅助账;当选择资本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不结束该辅助账,重新选择“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项”为费用化,并将已经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含以前年度发生的)结转管理费用;
6.项目实施状态选项:在研发成果(含研发失败)已经确认且结平辅助账时,选择“已完成”,其他状态均应选择“未完成”,年度终了后“已完成”项目的项目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或启用;
7.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当项目实施状态为“已完成”时,研发成果为必填项;研发成果证书号填写研发成果所对应的证书编号。研发失败的,研发成果选择为“研发失败”,研发成果证书号不需填写;
8.费用明细可以逐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扩展研发支出明细,但不得合并明细;
9.序号1.1“工资薪金”、1.2“五险一金”:应当按照《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六、其他相关费用”登记,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等应当通过“二、直接投入费用”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10.序号1.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
11.序号2.1“材料”、2.2“燃料”、2.3“动力费用”: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
12.序号2.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2.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2.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 整、检验、维修等费用”、2.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通过内部结算价或者作为费用、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摊,按照《其他直接投入费用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3.序号3.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3.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折旧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设备、仪器折旧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4.序号4.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4.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4.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5.序号5.1“新产品设计费”、5.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5.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按照《新产品设计费等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16.序号6其他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共用的应当按照《××费用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费用明细名称应当据实填写,主要包含: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按照需要增加费用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