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界定】本实施细则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我市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
第三条 【使用原则】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称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引导为主、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作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出资代表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五条 【支持对象】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企业。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占被投企业(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或项目)总体股本的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确定】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广州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其签订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投资额占有股份,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二)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等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建立专账,单独核算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盈亏;
(五)每半年将其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禁止行为】受托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托管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市发展改革委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需按损失额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支付赔偿。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审批程序】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发布指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三)初步审查。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对申报机构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指导申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符合性复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对申报机构进行符合性复审,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申报机构名单。
(五)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六)尽职调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尽职调查的名单,并书面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由其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申报机构的经营状况、项目运作情况、管理团队、内部机制、合法合规等。
(七)拟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情况,研究拟定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项目名单。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支持范围情况,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不予支持。
(八)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九)报批审定。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程序将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十)项目谈判。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名单,由受托管理机构与支持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谈判,草拟相关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提交受托管理机构内部风控部门审核。
(十一)签署协议。受托管理机构与支持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二)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财政资金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协议出资至项目承担企业。
(十三)投后管理。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做好支持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十四)退出回收。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十条 【审批程序】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和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受托管理机构直接开展尽职调查、下达计划、签约投资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退出方式】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投资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选择成熟的退出时机运作退出,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选择退出时机的理由及对财政资金带来的影响情况等;
(二)与受让方就股份转让价格、手续等进行协商。其中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的,具备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退出的,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三)及时将退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三条 【资金滚动安排】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项目退出回收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费】市发展改革委须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一定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费,二是效益奖励。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在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日常管理费按上年12月底尚未回收投资的年平均额不超过1.25%核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日常管理费率。具体标准如下:
(一)直投资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额的1.25%确定;
(二)直投资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额的1%确定;
(三)直投资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额的0.75%确定。
第十六条 【约束机制】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况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效益奖励】效益奖励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在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在5年内(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资金额的3%核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项目实现收益(回收资金扣除原始投资额),效益奖励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项目出现亏损,按亏损额的20%扣减效益奖励。效益奖励按年综合计算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具体包括:
(一)每年3月底前,受托管理机构需将本机构的财务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内容具体包括:
1.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
3.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规模、投资完成情况;
4.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5.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有选择性对产业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配合检查】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和协调,对投资涉及本区域内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配套支持】配套国家、省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可按1:1的比例予以参股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所有财政出资总额占被投企业(或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或项目)总体股本的50%;已获我市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参股支持的企业,在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尚未退出或支持项目尚未建设完成期间,不得申请新的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和其他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4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与方式
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以股权方式支持《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列明的所有重点产业领域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单个项目直投资金投资额度最低1000万元,最高5000万元,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直投资金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转让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 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 年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申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 由单个企业单位独立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并编写项目投资方案。
2. 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为 ××年 1 月以来在建或新开工,且未曾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其中,在建项目应说明建设进度情况,新开工项目应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内开工建设。
(二)产业类项目要求
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在品种、性能、工艺技术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需提供近 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或发明专利成果证明,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文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医药类产品还需提供近3 年取得的新药证书或注册证书。现代服务业项目应注重突出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服务理念、服务流程、服务产品、服务方式的创新。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要求
1. 平台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较好经济效益,能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提供保障。平台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基地内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服务队伍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熟悉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公共服务能力。主要面向基地内相关产业企业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质量优良、内容明确、收费优惠。
2. 项目建设应主要围绕基地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能为解决相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支持和服务,对产业集群形成辐射效应及带动作用。支持的平台项目均须制定针对基地内相关产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平台建设项目应区别于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投资方案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于××月××日前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投资方案和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项目简介、项目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