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充分发挥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产业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产业向高质高端高新方向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2013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安排8亿元用于设立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的财政专项资金,共计40亿元;
(二)201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安排12亿元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共计60亿元。
第三条 【产业范围】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是指广州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居于主导性地位、处于高成长过程中的产业。
第四条 【使用原则】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扶持。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和资金支持方式,分类征集和遴选优质项目,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聚焦重点。整体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聚焦我市新兴产业关键环节、重点支持我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创新企业发展。
(三)上下联动。针对国家和省支持我市的重大项目,分别按相同方式予以配套支持,加强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资金联动,合力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
(四)公开公正。新兴产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均需经过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
第五条 【组织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是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验收等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支持项目】 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州市新兴产业领域,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包括:
1.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战略性的重大产业项目;
2.龙头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项目;
3.具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产业重大引资引技引智项目;
4.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化竞争的重大合作示范项目;
5.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重点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
1.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应用示范项目与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2.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战略新兴产业基地、“双创”建设基地、产业集聚区等载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推广应用项目。
(三)配套国家、省项目
1.纳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
2.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广东省工程实验室;
3.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四)投资基金项目
引导基金和配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或创投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子基金等投资基金项目。
第七条 【支持对象】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补助、补贴条件的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申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各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年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禁止支持范围】申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所属产业领域及项目承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以支持:
(一)不符合《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之日起2年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存在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因失信行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予以公示的;
(六)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支持方式分类】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分为组建引导基金投资、直接股权投资、补助、补贴四类支持方式。企业申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时,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组建引导基金投资】本办法所称组建引导基金投资,是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以组建引导基金方式,设立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与社会资本按一定比例设立不同类型的子基金,分别投向我市各新兴产业领域。
我市配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或创投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子基金,参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直接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我市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
第十二条 【补助】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以补助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我市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项目及应用示范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补贴】本办法所称补贴,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以补贴的形式,支持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推广应用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进行补贴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各类支持方式分别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各类支持方式的申请产业范围、扶持标准、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流程、决策审批程序、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内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发布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公开发布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以及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类支持项目。
(二)材料申报。资金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和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各类支持方式实施细则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三)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经各实施细则明确的初步审查主体审查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符合性复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对资金申报主体进行符合性复审。
(五)专家评审。各实施细则明确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项目。
(六)尽职调查。各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开展尽职调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七)拟定拟支持项目名单。根据项目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程序,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项目,并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八)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九)报批审定。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程序将拟支持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十)资金拨付。根据各实施细则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项目谈判、签署协议、下达资金计划等工作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企业。
(十一)其他。按各实施细则要求,应当后续开展回收投资、项目验收等其他程序的项目,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专项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与下达项目无关的用途。获得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限期整改】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下达两年仍未使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信用黑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信用黑名单,定期将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在官网上面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承担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项目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价不合格;
(三)财政、审计等专项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
(四)经社会举报并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五)项目申报时恶意填报虚假信息。
此外,为项目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一经查实,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失信备案,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纪检监督】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对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的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针对审核、评审等重点环节建立抽查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划分】2013年、2014年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共16亿元资金,已转为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投资运作;2015年-2017年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纳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整体安排,用于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从已转为注册资本的引导基金中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子基金,仍由广州基金按照《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设立时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至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存量政策性业务】原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设立的直投资金、创业投资基金、孵化基金运行中回收的本金及收益,仍按设立时的资金管理办法和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回收资金后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补贴项目细则】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等专项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文件衔接】原《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直投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参股孵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六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