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促进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外经贸新〔2015〕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且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
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融资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2.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100家以上。
3.上年度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4.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
5.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企业及以上。
6.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二类及以上。
7.检验检疫信用评级B级及以上。
8.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三)培育对象将在同时符合以上6个条件,且具有较大培育潜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中择优选定。
二、申报材料
(一)封面。
(二)材料目录。
(三)2016年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申报书(需同时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版)。
(四)2016年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申报汇总表(需同时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版)。
(五)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和物流等业务的证明材料。其中通关、退税、融资为必须提供的服务。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证
明材料用彩色A4纸隔开并标明材料名称,如“提供通关服务证明材料,1、报关单;2、报检单等”。
(七)所服务企业清单。
(八)2015年度海关进出口额。
(九)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材料,并注明“XX银行授信材料XX万元”。
(十)海关、国税、检验检疫评级的证明文件。
(十一)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平台网址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单位请按以上材料清单将材料整理成册(一式二份),编好材料目录及页码,各项材料之间用用彩色A4纸隔开并标明材料名称。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11月15日(星期二)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存档1份),于11月21
日(星期一)前将另一份申报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商务委。
由省商务厅认定的广州市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尚未列入“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名单的,提供申报材料的1-5项、第10项,其
余材料不用提供。
市商务委会同财政、国税、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等部门评定并公示后,确定为“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
广州市商务委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