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字〔2016〕200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按照《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穗科创字〔2015〕220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16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2016年之前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要申请本年度的认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后)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认定企业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2000字以内),
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企业管理章程;
(六)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 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外包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 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离岸和在岸外包收入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50% 以上的票据)复印件;
(八)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并与企业员工花名册对应);
(九)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和《企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2、3),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胶装),一式五份报送所属区科技主管部门(见附件4)。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创新委指定的受理窗口。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评审。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由财务专 家和技术专家共5人组成,其中财务专家3-4人,技术专家1-2人。)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评审中专家提出意见 的,组织现场考察进一步核实情况。
(四)确定拟认定名单。由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汇总评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创新委;由市科技创新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委、国税局和地税局六部门共同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五)网上公示。经确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创新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委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六)发文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认定,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颁发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四、时间安排
(一)本次申报的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9日。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统一向市科技创新委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21日。
五、其他要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当年起有效。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自被认定年度的 次年起的每年5月份前将加盖公章的《广州市技术先进型企业年度有关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报送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窗口,由市科技创新委按照认定条件进行核 实,若不符合认定条件,由市科技创新委等6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符合的,暂停享受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文件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 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并书面提请市科技创新委等6部门复核。
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及时提请市科技创新委等6部门复核,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 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企业在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时,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 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认定资格,一经查实,将立即终止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在《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再受 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