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信函〔2016〕230号
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
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切实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方面
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投资扶持项目。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区级财政、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或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区级财政出资额4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见附件1)
(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方面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根据《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一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本年度重点支持为我市民营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区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以及提供创业服务、融资类服务、信息类服务等服务的平台。对2016年新认定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事后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平台改善服务环境、软硬件建设、开展服务活动等。(见附件2)
2.融资服务平台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业务奖励项目。对于设立“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为中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单张票面金额小于等于100万元)进行贴现或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每年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6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见附件3)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
1.首次进入证券市场挂牌补助项目。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进入证券市场挂牌的中小微企业,根据挂牌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见附件4)
2.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项目。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且不得重复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见附件5)
3.高成长企业补助项目。对于成功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挂牌或被认定为省、市重点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补助。其中,2,000万元以上视同2,000万元计算。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见附件6)
4.融资租赁业务补助项目。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利用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升级换代的中小微企业,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租金补助。其中,单笔融资租赁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见附件7)
5.小升规奖励项目。对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2015年度首次实现从规模以下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见附件8)
(四)提高市场开拓能力方面
1.推进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建设项目。根据《加快推进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建设行动方案(2016-2020年)》,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以无偿资助方式,根据绩效情况,重点支持掌握国外先进技术项目资源及广州制造业项目资源的服务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区建设业务。(见附件9)
2.推进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项目。根据《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及其他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见附件10)
二、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各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材料,填写《申报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详见附件11),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详见附件12),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扫描制作成电子文档,项目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一份,电子文档一份,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须一致,且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报所在地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报送。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须核对原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财务资料(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须核对原件),分别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联合上报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分别汇总后,将申报文、各类项目申请表、汇总表等项目申报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市政务中心市工信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四)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规定,近5年来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五)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相关表格可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下载。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4月22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