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字〔2015〕291号
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依据《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以下简称《若干办法》),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营造优质的创新创业氛围,我市对众创空间实行登记制度,纳入登记的众创空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现就众创空间登记事宜通知如下:
一、众创空间登记条件
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条件见附件1,申报材料表格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已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的众创空间或获省里认定的众创空间试点单位,自动纳入我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
二、众创空间登记程序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科技企业孵化服务链条体系中“苗圃”阶段的重 要孵化形式,其登记管理程序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2号)中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的管理程序,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登 记的组织和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报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三、关于众创空间登记的有关要求
(一)材料要求: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登记情况报送我委(含报送函、众创空间汇总表和众创空间专家评审表),并报送1份完整的申报材料至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归档。
(二)时间要求:众创空间登记常年受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众创空间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