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办资〔2015〕6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支持地方开展 科技金融创新实践,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
现将《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印发你们,启动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的申报工作,请你们积极组织有关地方申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申报试点的地方应是科技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型企业相对密集,金融生态良好,产业特色鲜明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城市。
2.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推荐1个城市申报试点,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申报。第一批试点已包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组织申报。
3. 申报城市应根据《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内容,紧密结合本地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现状、特点和优势,立足本地产业特色,研究提出试点方案。
4. 申报城市试点方案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批准后,联合推荐报送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5. 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及电子版)请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送至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研究所。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