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
佛山市级经济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评审细则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佛发〔2012〕3号)、《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财政局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3〕37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佛山市级经济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评审细则。
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范围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扶持对象,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专项资金用于每年扶持不多于8家开展经济服务类活动的佛山市级社会组织,每家补助资金30万元。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达不到以上评定扶持社会组织数量时,按照申报社会组织数量的2:1的比例评定扶持对象。评审将根据每年具体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适时调整扶持的数量和补助标准。
(二)扶持项目范围。
扶持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传统优势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效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等,扶持项目原则上至少要含有一项以上列举的内容。
二、申报和受理
佛山市级经济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受理部门为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申报时间
每年11月份为市级社会组织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时间(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须符合《佛山市财政局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2.成立一年时间以上。
3.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4.三年内无年检不合格和无违法记录。
5.当年未申报其它类别的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三)申报材料
凡是申报经济服务类专项扶持资金的社会组织,必须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①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内容说明、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预期社会效益等);②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③项目整体情况概述;④相关申请表格。申请表格等可在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网站下载,或直接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领取。
装订要求:各社会组织报送材料,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样式和内容报送,应按目录装订成册(胶粘装订),规格为A4纸。同时,务必将主管部门的评审情况内容单独装订(篇幅少,可用透明文件夹代替胶粘装订),与项目情况内容分开装订。
(四)申报程序
1.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在截止时间前报送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逾期概不受理。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评审
(一)评审原则。
1.扶优扶强、统筹兼顾,支持改革创新,向政策指向等方面重点倾斜。
2.效益导向。以项目预期效果确定扶持对象,综合考虑申报项目预期能够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因素,决定扶持对象。
3.公平公正。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招标公司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招标公司选择。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佛山市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资格的三家招标公司作为候选对象,通过比较选取综合实力最强、服务最优和服务费相宜的一家公司全面负责项目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选择。
由招标公司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评审程序。
评审采取评审专家集中审查方式进行。
1.所有评审专家先集中听取初审情况介绍。
2.审查申报材料。
3.申报单位10分钟陈述和答辩。
4.评审确定。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票或独立打分,按得分高低或投票票数确定最终受扶持的社会组织名单,所有参评专家签名确认。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评审系列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专家评审结束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评审结果报市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再作审核,按照资金总额的60%直接支付资金到扶持对象。
四、绩效评估
每年10月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组织对上一年度扶持对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根据评定的绩效情况对余下的40%资金予以兑现。对于优等项目,给予资金100%的兑现;良等项目按照总补助资金的80%兑现;中等项目余下的40%资金不再兑现;对于差等项目,由主管部门协助收回已拨付资金;没有完成项目或绩效评估为中等项目的社会组织,不能申报下一年度的扶持项目,绩效评估为差等项目的社会组织,两年内不能再申报扶持项目。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