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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广州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金融、邮政类分支机构,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和公示;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核拨;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区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协助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六)提供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经营和财务资料;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符合《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并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物流项目;
(二)列入广州现代物流发展布局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
(三)中央、省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物流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与管理费。
项目费采用无偿补助安排使用,用于支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物流项目。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且不超过1000万元。
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和支出绩效评价等,在专项资金中支出,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十二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发布重点物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在申报截止日后3个月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以及项目的总投资、先进性、可行性和当年专项资金的额度,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
(四)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五)申请单位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
(六)申请单位有拖欠债务、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七)其他不适宜安排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下达后,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3个月内向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支出绩效评估,市物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支出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工期或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2个月内报告市物流主管部门,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达项目变更或终止、撤销文件。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终止、撤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报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支出绩效评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