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2〕92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14〕16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简称市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市、区、镇(街)、村各出一点的方式筹集,以市、区投入为主。各区政府应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制定中长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整体部署,分年度实施,分年度申请验收。对某一行政村的美丽乡村建设,采取整体规划、分年度建设、持续提升、逐步成型的方式进行有序建设。
第四条 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每年按35条行政村的创建目标进行验收。
第五条 市补助资金为市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总金额为22000万元,分基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由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基础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本年度正在创建的行政村,奖励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已验收通过的村。
第六条 基础性补助资金每年9000万元,补助给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5个区美丽乡村建设,其中白云4条、花都6条、番禺6条、增城8条、从化6条,共30条,按每条行政村30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萝岗、南沙每年分别按1条、4条行政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由所在区财政体制扶持建设。
第七条 奖励性补助资金每年13000万元,用于通过美丽乡村验收的区进行奖励性质的补助。每年第三季度,市美丽乡村办组织全市的美丽乡村进行验收,各区按增加2条村(萝岗区1条)申报验收的村庄,即白云6条、花都8条、番禺8条、南沙6条、萝岗2条、增城10条、从化8条,共48条村,验收按标准进行评分排名,排名第1-10名的按每行政村奖励600万元,第11-20名按每行政村奖励400万元,第21-35名按每行政村奖励200万元,第36-48名的视为不通过验收,不给予奖励。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区行政村的规划设计(含村庄整治规划)费用。
(二)各区行政村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消防、教育卫生、生态环保、文化体育等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费用。重点是村庄基础设施“七化工程”和公共服务“五个一”工程。
(三)各区行政村美丽乡村文化设施、宣传设施、体育设施、清洁卫生等公益性设施的采购费用。
第九条 市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车辆、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美丽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美丽乡村工作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青苗补偿等补偿性费用;不得用于行政村的日常管理维护的费用。
第十条 对已通过美丽乡村验收的行政村,市美丽乡村每2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的重点是:美丽乡村验收后建设效果的保持和持续提升。对建设效果不能保持且有明显退步的进行“摘牌”处理,取消“广州市美丽乡村”称号,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区应设立美丽乡村维护管理资金,用于已验收的美丽乡村日常管理维护、持续提升工作,以不断地巩固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效果。
第十二条 村集体和村民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为充分调动村集体和村民的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各区可采取差额竞争性选点的方式产生建设试点。对于村实际条件良好,村干部得力,村集体和村民积极性高,基本熟悉报建程序、财政支付等手续,在区有关部门及镇(街)的指导下,探索由村作为业主实施建设;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鼓励。
第十三条 根据各区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申报的规定,市美丽乡村办按程序编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报经市人大审议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基础性补助资金,每年底美丽乡村验收结果公布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市补助资金的设立和调整,会同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清理、整合市补助资金,审核市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市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市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十五条 市美丽乡村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美丽乡村试点开展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负责申请市补助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报市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市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负责监督市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市补助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为本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分配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制定美丽乡村建设目标,负责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市补助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对市补助资金定期开展自查,负责市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等。
第十八条 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美丽乡村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辖区美丽乡村的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制订辖区美丽乡村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库;负责美丽乡村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可行性、真实性负责,指导和督促美丽乡村的建设;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市补助资金使用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市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市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区财政部门配合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组织各美丽乡村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及时编制市补助资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市美丽乡村办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补助资金项目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穗府〔2012〕16号)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绿色通道”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市美丽乡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区财政部门实施不定期巡查监督和重点抽查;区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开展自查,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自查情况。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不予公开外,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市补助资金管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区使用市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资金到位率、支出结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区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相关规定对市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市补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美丽经积极主动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建〔2013〕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