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根据申报指南要求,于9月28 至30日来我办(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1209室)集中办理,办理时需提交一式两套申报资料并携带有关原件(合同、营业执照、增值税税单、产品技 术说明书等),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逾期不予受理。
专此通知。
2015年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
(第二批)申报指南
为调动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的装备水平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进口增长,促进我省外贸平稳发展。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进口贴息。对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不含深圳,下同)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可登陆广东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gddoftec.gov.cn查看)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上述企业(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进口《目录》内设备类和行业类相关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进口贷款贴息。对上述企业(单位)通过明确用途的贷款、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含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目录》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支付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给予贴息支持。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单位)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代理企业应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单位)应当是与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进口贷款和贸易融资合同并直接支付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的企业(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和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对于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完成进口但没有及时申报上一批进口贴息的符合条件项目,可于本次补申报(应注明为补报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签订进口合同,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支付贷款、贸易融资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申报期前完成进口报关(包括委托代理进口报关)。
(四)申请企业(单位),其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中央、省财政的补贴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三、贴息标准
(一)进口贴息。以审定的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8月《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进口贴息的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二)进口贷款贴息。对贷款贴息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审定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金额的60%。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情况,确定贴息标准及单家企业(单位)最高贴息限额。
四、审批部门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和初审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gdbs.gov.cn,管理平台操作指南请参考《关于启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通知》(粤财预〔2014〕80号文)申报,省属有关企业(集团)、中央驻穗有关企业直接在“管理平台”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含电子数据)应于9月28-30日集中报送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1209室),逾期不予受理。
各地市在初审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时应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审核企业(单位)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二)资金审核。省商务厅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
(三)资金拨付。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经公示、审批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各地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单位)。
六、申报材料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进口贴息附件1、贷款贴息附件4),申请报告中需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表》(附件2)或《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明细情况表》(附件5)及电子数据。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申报进口贷款贴息还需提供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及相关利息、信用证开证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6.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在其他技改项目中进口符合《目录》要求的设备,申报时应提交《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8.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各申报单位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1.资金申请有关表格的电子数据;
2.本通知第六条(一)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
3.进口贴息与进口贷款贴息需分开申报。
4.所有附件均需提交原件现场核对。
七、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促进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于省财政厅完成资金拨付后2个月内向省商务厅(产业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联合报送当次贴息资金使用报告(省属企业直接报送)。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到帐)、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州市机电办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