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字〔2015〕186号
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根据《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现组织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条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并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或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 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企业2014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如下:
(一)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三)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三、 申请和核实程序。
(一) 企业网上填报。企业登录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填写和提交《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 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核实本区企业的申请表,经核实的申请通过申报系统提交至市科技创新委。
(三) 企业提交纸质申请。企业打印经区主管部门核实通过的申请表一式四份,经签名盖章后提交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行文报送《 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至市科技创新委,同时将企业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至指定的受理点。
(五) 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全市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拟补助经费。
(六) 市政府审定。市科技创新委公示拟补助名单,并将经过公示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七) 下达市财政补助。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市财政应补助的经费并进行信息公开。
(八) 下达区财政补助。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区财政应补助的经费。
四、 时间要求。
(一)企业网上申请。8月27日至9月10日下午17:00,申报系统为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开放,申请企业务必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网上资料填写和提交,逾期无法填报。
(二)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9月11日至9月24日下午17:00,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企业申请的核实工作并在申报系统中提交企业申请表,逾期无法提交。
(三)企业提交纸质申请。9月29日下午17时前,申请企业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10月12日前,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报送本区企业后补助汇总表至市科技创新委,并将企业纸质申请表提交至指定的受理点。
五、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点。
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点设在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受理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纸质申请表。
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路37号4楼402室
联系人:刘爱华,陈卫俞,曾惠芬
联系电话:83491762,83491580,83491748
六、其他事项
(一)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4年度的研发经费由统计部门或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其他企业2014年度的研发经费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自行申报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确定,因此,未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或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无法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
(二) 为保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申请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三) 预计11月份在市科技创新委门户网站公示本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名单,请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