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 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 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