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中介机构:
自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以来,通过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各类专项审查发现,我区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时存在以下问题:对其是否具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的资格,无检验依据;对其执业水平不了解;对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针对上述问题,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高效地开展,经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程序
(一)从2015年度起,中介机构拟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包括复审和新认定)工作的,需向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由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名单,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会计年度)。
二、备案基本条件
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要求: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近年高企认定工作服务优秀,收费价格合理。
三、中介机构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依据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对企业提交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中介机构备案材料
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和以下证明材料:
1.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见附件2);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请各中介机构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期间,将备案材料交至科技厅高新处,逾期不予受理。
六、备案结果公布
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自治区科技厅(www.xjkjt.gov.cn)、财政厅(www.xjcz.gov.cn)、国税局(www.xj-n-tax.gov.cn)、地税局(www.xjds.gov.cn)等部门的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可从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专项审计业务。
七、其他事项
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职业准则情形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可来电咨询。
联系人:王蓓蓓 周婵 赵珊瑚
联系电话:0991-3824870、38368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