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复审及更名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 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备案批次和年度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我区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更名工作已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
拟 申报企业可以通过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网络上填写注册信息,向西藏自治区认定机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具体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认定机构审核通过 后企业准备提交相关材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本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的是2011年认定的13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同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 按初次申请流程办理。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企业需按照更名要求(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提交更名材料,企业需更名成功后方可提出复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相关要求
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四、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
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备案批次和年度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4】81号)中备案批次的要求,今年我区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批、复审1批、更名1批。各企业负责人于2014年7月15日前报送申报预审材料,由认定机构审核材料完整性。审核无误后于2014年8月1日前完成纸质和网络系统备案资料的提交。由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材料报送地址: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部
联系人:徐辉 杨永涛 耿聪聪
联系电话:0891-6837871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2014年5月26日